(正规) 门面租赁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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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门 面 租 赁 合 同 甲 方 ( 出 租 方 ) :乙 方 ( 承 租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甲 乙 双 共 同 协 商 , 甲 方 自 愿 将 岳 阳 市 太 阳 桥 建 材 大 市 场 建 材 经 营 门 面 租 赁 给 乙 方 。 签 订 本 合 同如 下 :第 一 条 : 甲 方 将 太 阳 桥 建 材 大 市 场 第 _栋 _ 号 门 面 出 租 给 乙 方 从 事 建材 经 营 , 共 计 门 面 _个 ,面 积 平 方 米第 二 条 : 租 赁 时 间 共 _年 _月 ,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_日 止 。第 三 条 : 为 保 障 合 同 的 履 行 ,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乙 方 向 甲 方 ( 或 物 业 管 理 方 )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_元 。 租 赁 期 满 后 如 乙 方 不 欠 应 缴 的 租 金 、 市 场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 房 屋 恢 复 费 等 , 则 由甲 方 ( 或 物 业 管 理 方 ) 无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保 证 金 。第 四 条 : 门 面 月 租 金 标 准 _元 /个 , 租 金 收 取 时 间 自 _年 _月 _日 开 始计 算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从 _年 _月 _日 至 _年_月 _日 租 金 按 市 场 行 情 涨 跌 再 定 ( 每 租 金 合 同 年 )。第 五 条 : 乙 方 门 面 租 金 按 季 一 次 性 提 前 预 付 给 甲 方 , 然 后 在 每 季 度 末 乙 方 再 一 次 性 提 前 预付 下 季 度 的 租 金 , 逾 期 一 周 未 付 , 甲 方 无 条 件 收 回 门 面 。 乙 方 应 交 的 水 、 电 费 及 市 场 物 业 管 理费 等 费 用 须 按 市 场 物 业 管 理 部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时 付 清 , 由 收 费 方 向 乙 方 出 具 收 据 。第 六 条 : 租 赁 场 地 的 使 用1、 乙 方 在 装 修 改 造 过 程 中 不 得 改 变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 只 能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 并 事 先 签 订 装饰 装 修 合 同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2、 乙 方 在 装 修 改 造 过 程 中 不 得 堵 塞 、 损 坏 室 内 下 水 管 道 及 厕 所 , 并 保 证 畅 通 。 不 得 损 坏室 内 用 电 设 施 。3、 乙 方 在 装 修 改 造 过 程 中 , 涉 及 到 门 面 公 共 部 位 改 造 , 须 先 征 得 相 邻 房 屋 产 权 业 主 的 书面 同 意 , 否 则 , 造 成 一 切 纠 纷 概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4、 乙 方 所 租 用 的 门 面 铺 位 , 不 得 在 门 外 人 行 道 及 其 他 通 道 摆 放 物 品 或 放 置 广 告 牌 等 。5、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 发 布 各 类 广 告 及 雨 棚 制 作 等 , 必 须 遵 守 物 业 管 理 部 的 市 场 管 理 须 知 ,按 市 场 物 业 管 理 部 的 统 一 规 定 进 行 制 作 、 发 布 。6、 合 同 期 满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乙 方 可 拆 走 装 修 材 料 , 但 必 须 恢 复 到 房 屋 竣 工 验 收 时 的 原 样 ,乙 方 不 拆 走 装 修 材 料 的 , 视 为 放 弃 处 理 , 甲 方 不 予 补 偿 。 合 同 解 除 未 搬 走 的 物 品 , 视 为 乙 方 自动 放 弃 , 由 甲 方 处 理 。7、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乙 方 不 得 私 自 转 租 、 抵 押 该 门 面 。门 面 内 各 类 证 照 姓 名 必 须 与 本 合 同 乙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8、 为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 如 火 灾 、 被 盗 、 人 生 伤 亡 、 房 屋 受 损 ) 的 发 生 , 乙 方 应 主 动 到 保 险公 司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综 合 险 , 因 不 参 加 保 险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以 及 给 甲 方 和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 , 概 由 乙 方 负 全 责 。9、 为 了 保 障 安 全 , 严 禁 经 营 、 储 藏 或 携 带 易 燃 、 易 爆 和 有 毒 物 品 进 入 市 场 ; 严 禁 在 室 外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严 禁 私 拉 乱 接 电 源 线 、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10、 根 据 消 防 法 规 定 , 门 面 必 须 配 备 干 粉 灭 火 器 。第 七 条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在 市 场 服 务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由 乙 方 享 有 和 承 担 。2、 甲 方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租 金 , 对 乙 方 拖 欠 交 纳 租 金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情 形 , 有 权 按 所 欠费款 每 天 加 收 5滞 纳 金 。3、 房 屋 漏 水 及 共 用 设 施 维 修 由 甲 方 向 相 关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衔 接 , 乙 方 督 促 实 施 。第 八 条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本 合 同 签 定 后 , 乙 方 按 约 交 付 保 证 金 和 有 关 费 用 后 , 对 所 租 赁 门 面 享 有 使 用 权 ;2、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继 续 出 租 该 门 面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续 租 权 ;3、 按 时 交 纳 租 金 及 有 关 费 用 。4、 爱 护 甲 方 财 产 , 维 护 好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 如 有 损 坏 , 照 价 赔 偿 。 厕 所 堵 塞 、 卷 闸 门 维 修均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5、 乙 方 要 负 责 看 护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门 店 、 商 品 货 物 、 家 庭 财 产 , 维 护 好 自 身 及 家 人 的 人 生安 全 。第 九 条 : 违 约 责 任1、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款 , 另 一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任 方 承 担 。2、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为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 收 回 门 面 , 不 退 保 证 金 。(1)利 用 所 租 门 面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2)违 章 经 营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3)擅 自 将 承 租 门 面 转 让 、 转 租 、 抵 押 他 人 的 ;(4)不 经 甲 方 同 意 , 擅 自 装 修 、 改 造 门 面 , 破 坏 房 屋 设 施 结 构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5)连 续 一 个 月 未 经 营 、 逾 期 未 交 纳 水 、 电 费 及 市 场 租 金 的 ;(6)门 面 租 金 逾 期 一 周 未 付 的 。3、 甲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不 得 无 故 提 前 收 回 门 面 , 否 则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若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提 前 退 回 门 面 , 甲 方 不 退 保 证 金 和 乙 方 预 交 的 租 金 等 。第 十 条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 双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 按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解 决 。(1)提 交 岳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一 条 :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 双 方 自 愿 延 长 租 赁 期 , 应 重 新 签 定 合 同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定 之 日 起 生 效 。 凡 以 前 所 签 订 的 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终 止 。补 充 条 款 : 1、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有 权 将 门 面 产 权 进 行 销 售 或 转 让 ,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或 产权 方 办 理 不 违 背 合 同 条 款 的 有 关 手 续 , 但 本 合 同 内 容 继 续 有 效 。2、 合 同 期 满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承 租 门 面 因 转 让 、 过 户 、 装 修 等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属 乙 方自 愿 行 为 , 概 与 甲 方 无 关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的 补 偿 。出 租 方 : 承 租 方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电 话 : 电 话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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