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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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F-2000-017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监制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或打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 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范本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南通惠蒲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白蒲镇康庄村七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682000065231 企业资质证书号: 南通 KF06259 法定代表人: 姜建明 联系电话: 0513-88572777 邮政编码: 226511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白蒲镇光明居 2 组,蒲东村 8组 、编号为 R2010283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3206822010CR0305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36762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商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80 年 12 月 2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 惠蒲新世纪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1#楼 建字第 第 1 页合同范本镇 320682201100216 号 、 9#楼 建字第 镇 320682201100219 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20682020110014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皋建房销字第2011041 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3.00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封闭或非封闭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 幢座 号车库/位。层高2.2 以上2.2 以下 ,属于地下车库/位地上车库/位 。该车库/位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 币) / 千 / 百 / 拾/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 / 千/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元整。 4.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方式计算车库/位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车库/位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 / 千 第 1 页第 页合同范本/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 和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本条“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 (2) 按本条“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差异处理的,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3) 因本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之日起的 15 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面积;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且第三条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 (4) 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产权登记面积(实测面积)之日起 15 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不退房,并按本条“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第 2 页合同范本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付清(若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则按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执行)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壹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行为或水、电、管道煤气等部门延误施工导致交房期限延误的;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和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第 3 页第 1 页合同范本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2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壹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如遇本合同第八条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他约定详见合同附录四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当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交付使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该商品房的结算交接手续,包括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任第 1 页第 4 页合同范本何款项。未完全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顺延期限不失为交付逾期) ;且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十日内,未按期交接办理手续的,则视买受人违约,按每日实际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45 日买受人未办理交房手续,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套房屋产权收回,另作别售,并收取该套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三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未按时交接的,自交付使用通知指定期限终了之日起,房屋的风险责任即转归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损坏、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自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达到约定的标准;但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内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2 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线、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接通条件 3 道路整体贯通、周界安保系统于项目整体交付时完成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遇非出卖人的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原因)导致延迟达到使用条件,双方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运行的时间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2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第 6 页第 5 页合同范本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在完成小区综合验收后90 日内办理完毕;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人负责在完成小区综合验收后 90 日内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如出卖人不能按时完成,按本条第 2项处理。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房屋交付后,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私自改动商品房结构、装饰内容和设施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因此影响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商品房保修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按法律、法规一级相关行业规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设施、设备等买受人权属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承担相关费用,并为相关后果负责。 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均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楼宇内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楼宇内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如皋市地名办核准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或认可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第 6 页合同范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 其他相关部门贰 份, /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 如皋市房管局 申请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 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双方约定: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南通如皋白蒲镇 签于 南通如皋白蒲镇 登记备案单位意见(签章):年 月 日第 7 页第 8 页合同范本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合同范本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 外半墙;2. 电梯机房、电梯井;3. 公共门厅及过道;4. 楼梯间及通道;5. 室外楼;6. 候梯厅(包含公共走道) ;7. 管道井、通风井;8. 分隔墙、公共设备间;9. 其他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房屋主管部门认可的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的数额为准。合同范本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 外墙面砖、仿石外墙面漆 2 内墙: 混合砂浆粉刷 3 顶棚: 腻子刮白 4 地面: 细石混凝土毛地面 5 门窗: 塑门窗(双层中空玻璃) ,乙级防火防盗进户门,套内预留门洞口 6 厨房: 墙面混合砂浆搓毛,地面防水层一道细石混凝土毛地面,天棚腻子刮白 7 卫生间: 墙面混合砂浆搓毛,地面防水层一道细石混凝土毛地面,天棚腻子刮白,无洁具 8 阳台: 全封闭 9 电梯:通力电梯 10其他: 一层电梯门厅、电梯厅地面:地面砖地面;墙面:白色乳胶漆;天棚:白色乳胶漆;楼梯间:地面:地面砖;墙面:白色乳胶漆;天棚:白色乳胶漆;合同范本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选择第三种支付方式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时的有关约定:(1)买受人如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备齐并向贷款银行递交贷款时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在支付首期购房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贷款手续。买受人如需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备齐并向贷款银行递交贷款时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在支付首期购房款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贷款手续。如果买受人未征得出卖人同意,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或不能办理贷款时,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以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开始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实际可贷额度低于买受人的应付房款余额(或买受人不具备办理贷款条件) 。买受人应在支付首期房款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实际可贷款额度与应付房款余额的差额款,届时未按时足额交付差额款项的,买受人仍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以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开始承担违约责任。(3)买受人在合同备案后至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之前,系由出卖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如果买受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按揭款项,致使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买受人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所发生的资金损失、资金利息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等全部实际支出费用) ,并向出卖人支付出卖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所发生资金额 10%的资金占用费。第二条:房屋交付时由出卖人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向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须按规定缴纳所购房产物业管理等费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签字认可出卖人于售楼部公示的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条: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自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办理交付手续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在 15 天内,因买受人原因,双方未按时办理完整商品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和手续。买受人自行承担商品房可能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承担该商品房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和赔偿因延迟收房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有权按日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0.15的看管费。合同范本第四条: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因房屋存在保修性质量瑕疵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不影响房屋的交付。第五条:如出卖人按合同地址向买受人寄送通知,发生拒收、无人签收、他人代收等情况均视为通知已到达。第六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除此之外,出卖人任何工作人员所做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出卖人在产品营销推广期间,所示宣传单页、楼书、沙盘、模型及报纸、电视广告等中的户型平面布局图,小区规划平面图、景观效果图、建筑用材、工艺说明等仅构成邀约邀请,实际交付结果以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对项目外的周围环境、交通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介绍和说明,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不构成出卖人对此介绍和说明做出的承诺。第七条:未计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分摊面积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地下室、地下车位、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系由出卖人投资建设且未计入房屋销售成本,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其产权不随购房合同一并转让,出卖人有权将其出售、出租经营或赠与。第八条:小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摆放,系由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部门规划、审批所确定形成,买受人应当认可该设施的定位。第九条: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顶所有权属于相关业主共同所有,在本小区房屋销售完毕前,出卖人拥有楼宇外墙面及屋顶的使用权,买受人予以认可。第十条:在本小区房屋销售完毕前,为加强小区的自身形象宣传及辨识力,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项目整体交付前,在不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免费在小区内进行有关的宣传活动,如屋顶、墙面广告等。第十一条: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买受人于出卖人书面通知指定的交房日前向出卖人提供经公证的下列资料:a、乙方配偶作为共有权人申领权属证书的,须提供乙方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共同签具的委托甲方代办权属证书的委托书、结婚证书(夫妻关系证明书) 、户口簿。b、乙方单独申领权属证书的,须提供乙方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或配偶放弃合同范本共有权的声明书、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权属证书的委托书、户口簿。逾期未提供,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商品房可能毁损丢失的风险。同时,出卖人有权自逾期之日按日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0.15的看管费。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定,需由买受人支付,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如下:(1)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支付,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计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住宅:多层 20 元/m,小高层、高层 30 元/m,商业用房 30 元/m,车库、车棚、储藏室 30 元/m)收取,款项由买受人在收房时支付给出卖人,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际政策为准。房屋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在交房时缴纳。(2)买受人所购置的商品房如涉及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需由买受人支付,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其他相关费用,买受人在交房时根据实际发生标准及项目向出卖人缴纳。第十三条:除上述代收代缴费用外,买受人还应承担以下相关费用,本条费用应于房屋交付时向出卖人给付。(1)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缴纳的所有税和费及 200 元/户的代办费。(2)买受人采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所涉及的费用。(3)太阳能热水器及安装费用:2000 元/户。买受人未按约给付契税的,出卖人有权正常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所发生的契税滞纳金及相关不利后果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四条:本小区 1 号、2 号、3 号、5 号楼八层以上(含八层)由甲方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他楼栋、楼层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第十五条:本小区所有南阳台均为半封闭阳台,买受人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封闭,阳台面积按一半进行计算。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人名称必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名称相一致,不得更改。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一中房屋平面图仅供标示所购房产位置用,不得用于合同范本解释所购房产周边环境、公共配套设施等其他用途。第十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事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 买受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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