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群光大陆实业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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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合同书目 录封面 -目录 -第一条 总则- 合同范本第二条 合同文件-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第六条 质量管理-第七条 设计变更-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供应- 第九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 第十条 保修 - 第十一条 分包与转包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保证 -第十四条 违约条款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 第十六条 其它及附件-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缘甲方拟将群光大陆广场幕墙工程交由乙方承包,经双方同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范本1、 总则1.1 甲方和乙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合作、互守信用、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1.2 本合同的用词用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2.1 发包方(简称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2.2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代表人。1.2.3 承包方(简称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1.2.4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代表人。1.2.5 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1.2.6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1.2.7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2.8 工程:本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1.2.9 合同价款:依投标文件工程标单之约定标准计算,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内容的价款总额。1.2.10 工作:指合同内规定由乙方负责执行之工作及服务,涵盖一切乙方为完成合同内容之责任及义务。1.2.11 工期: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1.2.12 开工日期: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2.13 工期: 裙楼幕墙绝对工期为结构封顶后 170 天,计划 2010 年 2 月 10 日完成裙楼幕墙工程,;塔楼幕墙绝对工期为结构封顶后 125 天,计划 2010 年 5 月 25 日完成塔楼幕墙工程,。若总承包进度调整,甲乙双方再协商约定幕墙工期。1.2.14 图纸:由乙方提供经甲方批准(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幕墙工程所需的方案图、合同范本施工图、大样图等图纸的设计、相关计算及签证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幕墙工程所必须的审批),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与施工相关之标准及规范图集皆由乙方提供(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乙方不得增加任何相关费用。1.2.15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1.2.16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或其它形式而具同等效用者等。1.2.17 合同天数:本工程所有天数之定义皆以日历天计算。1.2.18 总承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 合同文件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若以下文件未能完善说明者,以甲方解释为准。1、 招标过程中的工程补充说明;2、 招标文件特别说明;3、 议价会议记录;4、 合同书;5、 工程报价单6、 中标通知书;7、 招标文件、议价记录、议价补充通知书;8、 招标过程中乙方递送的投标书;9、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十四成都群光大陆广场幕墙技术规范、招标文件附件十一技术规范清单。10、 图纸。有关本工程合同文件上所载工法、用法、规格、项目、品质及数量等有出入时,其解释效力顺序依上述规定。合同范本2.2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2.2.1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2.2.2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部门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2.3 甲方提供乙方作为本工程报价之有关技术规范清单(含施工规范及设备规范、成都群光大陆广场幕墙技术规范)为双方约定的标准、规范。乙方应于报价前仔细阅读,对其中不明了、不清楚或不能获得之内容,应于甲方所发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前向甲方书面提出,报价截止日前未提交的,视为乙方已完全清楚明了本工程施工说明之全部内容,并已获得全部的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材料规范。2.2.4 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乙方不得增加任何费用。2.2.5 乙方同意并保证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数量及价格,绝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任何地区及单位所颁发的定额作为数量计算及取费的依据。3、 工作内容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核准之图纸完成相关工作。并在签约后依议定工程进度表执行。3.2 乙方办理前项之工作内容:3.2.1 工程名称:群光大陆广场幕墙工程3.2.2 工程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南段3.2.3 工作范围:幕墙工程的深化设计和施工。3.2.3.1 依甲方完成图审的建筑及结构全套图纸为承包内容依据,提供本工程所需全部设计工作及施工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及其它施工相关事务之规划、督导、协调、执行与管理工作;含幕墙设计审查及安装工程相关行政申报手续及费用(含政府规费)、申办竣工验收证明及幕墙设计及安装工程相关签证及费用;公关、安卫、品管、进度、保修等工作之统筹执行。3.3 工程项目3.3.1 结构胶单元式玻璃幕墙合同范本3.3.2 结构玻璃幕墙3.3.3 全玻璃幕墙 3.3.4 玻璃门斗、雨蓬、采光顶、橱窗、门窗工程3.3.5 石材幕墙3.3.6 建筑帷幕墙系统3.3.7 上述外幕墙的玻璃部分全部采用美国进口 VIRACON 玻璃4、 双方的一般义务4.1 甲方代表4.1.1 甲方有权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1.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书面通知乙方。4.1.1.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于七天内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逾时未签回,视同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通知、并在七天内给予书面确认。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通知,乙方应予执行。4.1.2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4.2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它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若有变更应于中标后五日内提交甲方。乙方须派常驻工地代表一人,劳工安全人员依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相关规定设置。4.2.1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2.1.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惟此并不代表同意或认可,但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回复。合同范本4.2.1.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4.2.1.3 乙方代表更换应提前 7 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4.2.2 其它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4.2.2.1 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及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作人员。4.2.2.2 为使乙方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此类熟练的技术和非技术人员。4.2.2.3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无论何时均须雇用足够的工人以适合工程需要,可在合同固定期间内竣工为准,如因工程迟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数或加开夜班赶工以达工期如期完成的目的,乙方不得推诿或籍词要求补偿费用、更换工作人员为由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或赔偿损失。4.2.2.4 乙方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交通及有关保险事宜。4.2.2.5 乙方不得安排任何人员在施工现场住宿及开伙。4.2.3 甲方代表有权反对并要求乙方于 48 小时内从该工程中撤不适任的任何人员,以及甲方代表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甲方代表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乙方不得以辞退、更换工作人员为由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若乙方主要工作人员与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或乙方擅自更换主要工作人员,或乙方工作人员同时在其它工程中兼职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4.2.4 乙方劳务人员和设备情况的报告 如果甲方代表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向甲方代表送交表明乙方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及所有设备材料的详细报告。 4.2.5 乙方人员及其配合厂商不得于工地内执行非本工程范围内之工作及活动,甲方有权因此造成之损失扣除乙方之工程进度款,乙方不得有异议。4.3 甲方的一般义务合同范本甲方依照工程总进度安排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4.3.1 参与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共同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4.3.2 甲方提供乙方现场施工的需要配合工作:包括用水用电、仓库、材料场地,并提供现场垂直运输等幕墙施工必需配合的条件。唯水电费应依实际用电用水量分摊费用。4.4 乙方一般义务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工作4.4.1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附属的施工图等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建筑安装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4.4.2 乙方须于进场施工前十五日提供相关深化图纸,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4.4.3 乙方在施工前应作好必要的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事项的遗留问题并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设施的搭建。4.4.4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等的申报批准手续。4.4.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及监理审批。4.4.6 依附件十七项目会议规定召集组织项目相关会议,并负责制作及依甲方指示分送会议纪要。4.4.7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双周、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报告等,详见附件十八送审文件规定。4.4.8 协调建筑工程分摊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现场围墙、警卫及工地标志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4.4.9 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包商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防止污染公害。废弃物的清运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任意倾置,同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负责提供适当的消防设备,在工程现场设置灭火设施及防火标志,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范本4.4.10 已竣工验收合格之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和保管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补充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的公共危险应由乙方负责。4.4.11 按合同的要求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4.4.11.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乙方应注意下列:4.4.11.1.1 公众的便利;4.4.11.1.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过或属于甲方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街道的进入、使用、占用。乙方应保护甲方免于承担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4.4.11.2 避免损坏道路4.4.11.2.1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乙方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乙方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乙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4.4.12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须达到甲方管理人员要求的标准。4.4.12.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从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随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甲方代表满意的使用状态 。乙方承担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4.4.12.2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合同范本4.4.13 配合、协调由甲方另行发包的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项目。乙方如因不能有效配合、协调而致发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经过甲方及监理之裁定后,乙方需接受裁定并负责赔偿。4.4.14 乙方须积极配合与其它相关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进度。4.4.15 乙方须随时向甲方代表、有关部门及官员提供检查、视察工程的方便。4.4.16 履约保证4.4.16.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签订本合同时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以便保证履行合同,银行保函之内容格式详见附件二十二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格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4.4.16.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在乙方根据本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通过甲方及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一个月。4.4.16.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绝无异议,。4.4.17 投标书的完备性4.4.17.1 乙方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标单项目的数量和单价的各项费率及整个工程造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负责的,所有这些包括乙方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税金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4.4.17.2 按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无论在合同图纸及说明已含与否,或本合同标单中缺项及数量不足的项目,乙方仍需施作以达成甲方要求之功能,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合同总价包干。4.4.17.3 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未尽载明于图说内,但为工程技术上所不可缺者,乙方均须涵盖列入,绝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合同范本5、 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5.1 施工组织设计5.1.1 进度计划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网络图)并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有权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需依照甲方意见修改。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含网络图)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但乙方仍不能免除其对完工期限之责任。5.1.2 进度计划须比照工程付款节点表之节点安排进度。5.1.3 协调与配合乙方须积极配合其它承包商的工作,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5.2 工期5.2.1 工程期限: 裙楼幕墙绝对工期为结构封顶后 170 天,计划 2010 年 2 月 10 日完成裙楼幕墙工程;塔楼幕墙绝对工期为结构封顶后 125,计划 2010 年 5 月 25 日完成塔楼幕墙工程。若总承包进度调整,甲乙双方再协商约定幕墙工期。5.2.1.1 开工时间:合同签订后依甲方通知后五日内进场施工。5.2.2 延期开工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 3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开工日期不得推延,否则每延期开工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或更换中标厂商。5.2.3 暂停施工合同范本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暂停施工双方协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证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作答复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复工,在暂停施工期间耽误的工期不得另行补偿。本工程乙方应机动配合现场施工条件进行,不得无故停工或迟延履行。5.2.4 工期延误除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外,乙方不得延误工期,(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和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导致无法按原计划施工。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48 小时。3、 甲方未能按本合约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按原计划施工。4、 在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顺延。不可抗力的判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如本工程不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第 14 条违约条款责任。5.2.4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2.4.1 提前的时间。5.2.4.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5.2.4.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6、 质量管理6.1 工程质量等级6.1.1 乙方保证其施工悉依甲方核准之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并按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等办理,保证以合格工程交验,确保工程质量。乙方承诺在此要求下按期竣工,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款。6.1.2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合同范本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合同规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甲方有权就此部分不予计价,且处以同等金额的经济处罚。6.2 检查与验收6.2.1 乙方需按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全部工程的实施。6.2.2 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对工程施工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且按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就此分项工程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以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6.2.3 如甲方验收人员认为工程与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规定不符时,有权拆除一部分工作,以作检查之必要时,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并应无偿修复,其无法修缮部分,乙方应负责无偿拆除重做。凡甲方验收所需工人、工具、鹰架或其它验收之必要设备,概由乙方供给,费用已包含于工程总价中,不另行给付。6.2.4 甲方代表有权对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会同乙方至其制造厂房进行检查、检验,乙方须依甲方指示负责安排行程及所有费用。6.2.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时可以进行隐蔽检查验收或中间验收。乙方准备自检记录、填写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以及位置明确的过程施工照片、A3 图纸及一式五份的验收资料。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于限定时间内修改再重新验收,如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不得擅自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6.2.6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合同范本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甲方和监理。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监理进行分项分部验收。6.2.7 验收和重新检验为便于验收工作进行,乙方应于 48 小时前通知及提供验收书面文件及图纸予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如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 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得由双方另协商之。6.3 竣工验收6.3.1 工程颁发完工证书并提交正式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6.3.1.1 甲方代表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6.3.1.2 乙方完成了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6.3.2 工程通过正式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6.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竣工图应按照施工图的格式提交光盘文件及完整图纸六份。所有准备和提交图纸及资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3.2.2 所有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已通过正式验收。6.3.2.3 系统调试通过试运行。试运行中所有设施、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6.3.2.4 乙方已完成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撤离所有人员、机具及设施。6.3.2.5 在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及图纸一式六套(晒蓝图)及电子档,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施工验收、或验收后 10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6.3.2.6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后的 60 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签署结算书。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结算,视为已默认决算报告,应按本合同规定付款。6.3.2.7 经双方会同签认本工程的所有部分均随时可以使用。合同范本6.3.3 竣工日:本项目通过政府部门及甲方的最终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之日算起。6.3.4 乙方须对所施工部分保证通过相关部门各项、各阶段验收。并不得影响甲方其它各项验收。6.3.5 竣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总价款中。7、 设计变更7.1 设计变更7.1.1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乙方不得异议,并按通知进行变更。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7.1.1.1 施工图纸的变更设计及绘制。7.1.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7.1.1.3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7.1.1.4 增减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7.1.2 乙方负责设计变更手续的办理,并必须在甲方签认后方可实施。7.2 确定变更价格7.2.1 若在实际施工中与设计发生不相符时,相应发生的变更,其增加费用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减少的工程量,甲方有权在工程款支付中径行扣除,乙方绝无异议。7.2.2 发生第 7.1 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7.2.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7.2.2.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7.2.2.3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内容,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7.2.3 若双方对变更之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先确定工程量,其价格在工程合同范本决算时由双方认可的相关部门裁决。7.3 甲方于施工前要求乙方作不影响规格及数量的局部变更,乙方应配合进行,乙方同意不将此类变更列入追加。7.4 若因甲方重大变更,造成进度延误,则变更部分之工程进度由双方另协议之。7.5 甲方代表所发之工程联系单中所要求变更之工程内容即视为工程变更之确认单。7.6 于变更工程事实发生之日起 28 日历天内,未经甲方代表签认之变更工程,乙方不得列入追加减账。7.7 追加减工程所产生之金额,于工程完工决算后,扣除 5%的保修金后再一次性支付或扣除,裙楼完工后先决算裙楼部分,待主楼完工后再决算主楼部分。7.8 本工程包含的所有设备及材料数量,乙方于签约前已按合同图纸及说明核算完成并保证其完整性。在施工期间除因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并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合同工程数量。 8、 材料与设备供应8.1 甲方供应本工程所需之材料设备。8.1.1 明确甲供的材料设备由甲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并在会同乙方检验后交付乙方。(工地卸货/搬运/库存保管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在材料、设备使用前 30 天向甲方提出用料申请,对提前到货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设库保存,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因此产生的挪用、丢失、损坏及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已交付乙方之材料设备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情形,乙方需负责自行采购同厂牌、规格之材料设备补充并不得向甲方提出追加费用。8.1.2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附件二十议价记录明确由甲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组织供应。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附件二工程主材供应商建议表的规定。 8.1.3 本工程设备及材料数量,业经由乙方核算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合同范本求甲方增加合约工程数量,除非因甲方要求工程变更,亦经由甲方书面同意方得增加甲供设备及材料数量。8.1.4 甲供的材料设备在进场时乙方应会同甲方共同进行检验以确认其质量不会影响消检验收的通过,并办理交接手续。8.2 乙供材料及设备8.2.1 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按照合同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运输至现场安装、核对数量总和及试运行,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提供全部必要的设备、劳务以及全部的必要设施。8.2.2 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乙供材料,乙方应于安装施工前 14 天依甲方要求规格送检样品,将样品及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提交监理及甲方确认,作为将来验收的依据。未经甲方及监理确认的乙供材料均不得作为施工用料,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与质量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8.2.3 在材料设备到货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会同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经甲方认可的在场设备、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运出施工场外。8.2.4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或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2.5 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及甲方代表书面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产生的价差,甲方有权于结算时扣除,乙方绝无异议。8.2.6 对于进口设备及材料部分,乙方得按时订货、进口,不得以海关船务等因素影响工期进行,所有报关提领运输费用皆含于工程报价费用中,如有延误乙方需负一切责任。8.3 甲方代表或其委托人可依甲方需要去工厂、工程预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造地、装配地进行检验,乙方应为他们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合同范本8.4 第三方检验工程验收若发生争议时,甲方代表可以指示由独立的第三方在现场、制造地、装配地以外的地点进行检验,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5 乙方的所有送审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9、 合同价款与支付9.1 合同价款9.1.1 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全承包制固定总价合同,由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进度、工程手续费用等,由乙方代甲方(甲方配合乙方)向当地工程主管机关申领一切相关许可证件,含税包干总价计 RMB 9600 万元 。(其中,约 65%(RMB6240 万元)为材料款,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约 35%(RMB3360 万元)为劳务款,缴纳营业税)。9.1.1.1 乙方对自己的投标书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加工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认可的,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乙方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税金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改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有关事宜。9.1.1.2 工程估计单中数量部分、项目部分与图纸相比,工程估计单中少计算、未计算、未列部分、乙方仍须依图纸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施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9.1.1.3 若在招投标图纸包含内容及范围内,实际施工中与设计发生不相符时,相应发生的变更,其增加费用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减少的工程量,甲方有权在工程款支付中径行扣除,乙方绝无异议。9.1.1.4 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未尽载明于图说内,但为工程技术上所不可缺者,乙方均需涵盖列入,绝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9.1.2 前项总价,已含但不限于:9.1.2.1 本工程设计图纸绘制及深化与签证之费用(该深化图纸经甲方签认后为验收依据)9.1.2.2 施工及其所需相关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劳工合同范本安全卫生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施工所需临设费、利润、各种政府规费(含幕墙检测项目费及相关协调作业费)、税捐(建安税由招标人代扣代缴)、安检、质检费用等凡与本工程有关之质检手续全部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9.1.2.3 所有施工队之施工资质、各种法定执照均已含入总价之中,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9.1.2.4 合同制作装订费。9.1.3 合同价格范围内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3.1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9.1.3.2 材料、工资价格波动。9.1.4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格:9.1.4.1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9.1.4.2 甲方代表确认的由甲方安排的额外或附加工作引起的工程量增减。9.1.4.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9.1.4.4 工程量变更或增加;仅依据材料之单价、工资、税金计价,不得以其它明细或项目计价,且不得高于合同单价为依据。9.1.4.5 以上工程变更计价需扣除未施做部分。9.2 工程款支付9.2.1 工程款付款方式:工程付款方式序号 付款内容及金额 计划支付日期一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工程签订合同后 7 日内付 10%,即 9600 万 x10%=960 万。乙方并应开具相应的 10%银行保函。 2009 年 6 月下旬二 工程形象进度款 合同范本裙房部分(约 4300 万元): 1四性试验样板安装及测试通过,支付合同价的 5%,扣除 10%预付款比例(扣48 万元),即支付 432 万元; 2009 年 9 月下旬2视觉模型样板安装及审核确认,支付合同价的 10%,扣除 10%预付款比例(扣 96 万元),即支付 864 万元; 2009 年 10 月中旬3裙房:单元板片组装完成每 450 片(约 3 个楼层),支付合同价的 2%进度款扣相应预付款比例(每次扣 19.2 万元),即 172.8 万元。预计裙房分五次付款,172.8 万元 x5 次=864 万元。(已扣预付款 96 万元)2009 年 12 月上旬2010 年 1 月下旬4裙房:单元板片上墙安装每 2 个楼层,支付合同价的 3%进度款,即 288 万元。预计裙房单元板片安装分八次付款,288 万元 x8 次=2304 万元,并于最后三次支付进度款的同时,每次扣回预付款 240 万元,共计扣回预付款 720 万元。2009 年 12 月中旬2010 年 2 月中旬以上付款总计 3744 万元(其中含主楼玻璃定金约 540 万元),约占裙房造价的 85%支付进度款 主楼部分(约 5300 万元): 1主楼:第一阶段:单元板片组装完成每 450 片(约 4 个楼层),支付合同价的 3.5%,即 336 万元,预计分四次付款,336 万 x4 次=1344 万元。第二阶段:单元板片组装完成每 450 片(约 4 个楼层),支付合同价的 3%,即 288 万元,预计分五次付款,288 万 x5 次=1440 万元。共计 2784 万元。2010 年 1 月中旬2010 年 4 月下旬2主楼:单元板片上墙安装每 450 片(约 4 个楼层),支付合同价的 1%进度款,即 96 万元。预计主楼单元板片安装分八次付款,96 万元 x8 次=768 万元。2010 年 1 月下旬2010 年 5 月下旬以上付款总计 3552 万元,约占主楼造价的 85%支付进度款 三 建筑师 GP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 5%,即支付 480 万元(或支付至合同价的 90%); 四 业主及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 五 质保金 5%,在五年质保期内按约定返还。 9.2.2 每月 25 日乙方依实际工程进度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十日内依合同之规定之比例支付相对应的金额。9.2.2.1 付款申请报告须检附下列文件:1.厂商请款申请单;2.施工照片4X6 吋彩色照片其余规定详附件二十中第 7.5 条之规定;合同范本3.合同付款办法;4.形象进度记录表;5.工程质量验收单;若文件不齐全,甲方有权退回,乙方重新报送时间超过当月 25 日时,则并入下月请款时一并提送。 9.2.2.2 无论合同图纸及说明已含与否,或本合同标单中缺项或数量不足的项目,乙方仍需施作以达成甲方要求之功能,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9.2.2.3 甲方于进度付款申请报告审核过程中,如有疑异,乙方需负责详尽解说及协商。9.2.2.4 如进度付款申请报告中有争议之部份,甲、乙双方无法于短时间内取得共识时,其它无争议之部份仍应按合同时间付款,有争议之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合并到最近一期付款申请时处理。9.2.2.5 进度付款申请报告之内容以合格完成之工程,并经甲方工程师初验签认合格。9.2.3 保修金:合同总价的 5%为保修金,作为乙方对工程质保期之保修保证金,保修金之内容及返还依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办理。9.2.4 其它相关追加减工程款、工程变更价款依照 7.7 条款执行。如工程变更而产生追加减费用,保修金总额依变更后结算总价等比例调整。9.2.5 付款方式9.2.5.1 甲方付款方式系以电汇依下列帐号汇入乙方开立帐银行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9.2.5.2 工程付款日为甲方核准乙方付款申请报告 14 日内。9.3 暂停付款及扣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付款,至其原因消失后再予付款:9.3.1 因使用材料规格或施工品质不符合图纸规范,经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合同范本工作缺陷,乙方尚未完成者,得就该部份暂停付款。9.3.2 乙方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应付之款未付而影响甲方权益者。9.3.3 乙方之实际施工进度较施工计划进度落后达 7 天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9.3.4 甲方或与本工程有关之第三者或乙方之劳工对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未获解决而影响工作进度及质量者。9.3.5 乙方工地负责人有具体违背本合同之条款或违法行为,经甲方函告要求更换,7 个日历天以上仍未见乙方执行者。9.3.6 乙方或乙方之分包商工地人员及其工人在工地滋事且不受约束,或与甲方人员发生纠纷者。9.3.7 经甲方提出乙方若有违约或不履行因本合同所生之任何义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时。9.4 总包配合费9.4.1 乙方不另行支付总包配合费。详见附件四总包分包合同条件。10、 保修10.1 乙方按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动用办法,进行保修并返还保修金。10.2 保修内容、范围:包含本工程承揽范围及工程变更内容之全部。10.3 保修期限:从乙方依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且将合格之工程交付给甲方正常使用起算五年。10.4 保修金额:合同总额之百分之五。10.5 进行保修: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修理并依协议期限完成,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加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10.6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乙方并出具缺陷修复完毕符合使用要求的报告予甲方。10.7 保修金返还:甲方在保修期(竣工验收)满一年后 15 天内结算,将结算后之保修金的 35%无息返还给乙方。保修期(竣工验收)满二年后 15 天合同范本内支付 50%,满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各支付 5%,将结算后之剩余的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11、 分包与转包11.1 本工程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12、 解除合同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得解除合同;12.1.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2.1.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乙方无故停工。12.1.3 乙方迟延履行主要责任及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开工后工程进行迟缓,作业无常或工人料具设备不足,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而甲方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改善。12.1.4 乙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2.1.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1 条之规定的。12.1.6 乙方有本合同第 9.3 条之情形,经甲方通知超过 15 日仍未改善。12.2 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另雇他人继续施工,所有场内材料器具设备归甲方使用,乙方在现场施工的机器、设备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前搬离现场,乙方逾期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另雇他人搬离或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所得款项及费用在工程完工时再行结算。若有短缺或乙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续造工程的费用及延期损失等,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已用材料价值,经甲方认可核实结清,并由甲方接受本工程,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赔偿损失。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12.3.1 非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乙方应得之合同金额时,经乙方书面催告,于 90 日内仍未收到工程款项时;12.3.2 因甲方之业务因素或其它政策考虑要求乙方暂时停工超出 180 天未能如合同范本合同复工,乙方得提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并解除合同之相关责任及义务;13、 保证13.1 工程质量乙方保证其施工悉依成都群光大陆广场幕墙技术规范、附件十一幕墙技术规范清单、乙方设计之施工图纸、说明书办理,并保证本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验收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并应满足甲方后续施工要求及安全。13.2 工程期限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提出分项工程进度,并保证于工作进度期限内完成。13.3 工作人力保证13.3.1 本工程进行期间,为配合进度赶工,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认为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配合办理,不得推拖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如乙方未能配合赶工,经甲方书面通知警告后仍不配合,甲方得另请施工队协助完成,其费用由乙方工程款中相应扣除。13.3.2 本工程进行期间,如有窝工情形发生时,乙方应弹性调度人力,且不得对甲方提出加价要求,窝工状况消除后,乙方将全力赶工(每日两班),如仍未能如期完成,经甲方核准后方得延长工期。14、 违约条款14.1 违约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4.1.1 逾期违约责任合同范本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 5.2.1 条规定之期限完工,每逾越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总额上限为合同总价之百分之三。14.1.2 材料质量不合规定乙方进场材料经甲方抽验不合格即退货,凡材料经检验不合格退货达三次,每逾一次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之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4.1.3 施工质量不合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为合格工程之保证时,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之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质量致使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并确保甲方不因第三方损失承担责任。14.1.4 解除合同甲方因合同条件 12.1 中(12.1.2)、(12.1.3)、(12.1.4)、(12.1.5)、(12.1.6)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14.2 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或未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乙方不得异议。14.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需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5、 争议解决15.1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起诉的,可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成都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15.2 继续履行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5.2.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5.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5.2.3 经法院判决确定要求停止施工。合同范本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成工程,除非甲方代表提出相反要求。16、 其它16.1 安全施工16.1.1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包括甲、乙方或第三人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乙方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死亡、受伤或任何财产的损失与损害相关的赔偿责任。16.1.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16.1.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依法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向甲方代表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备案。由乙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及责任。16.1.4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16.1.5 工地管理:乙方须于材料进场后派有经验且合格之负责人,常驻工地,督促施工,并应约束工人,严守纪律,如有违法行为,由乙方对此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如工人遇有意外或伤亡情事,应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负责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离工地,倘甲方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16.1.6 其它工地文明安全施工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十九工地清安管理办法。乙方未能遵守工地文明安全施工规定时,甲方可依据附件二十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出发规则,让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16.2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6.2.1 图纸中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乙方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如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报请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合同范本16.2.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方可变更或修改,但不可延误合同工期。16.2.3 乙方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乙方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16.3 不可抗力16.3.1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48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16.3.2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分担:16.3.2.1 工程本身的损害超过承保人支付的赔偿金以外部分由乙方承担。16.3.2.2 人员伤亡由其乙方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6.3.2.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停工等损失及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16.4 保险:本工程应由乙方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险16.4.1 中标人得标后应投无锡市建委规定的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一切保险,该保险费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请款计价前将保单送甲方存查,否则甲方不予计价。16.4.2 保险期间:上述保险应从现场开始工作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时止。16.4.3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赔偿额。乙方应对未收回的赔偿额向甲方承担赔偿义务,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回,不足部分,乙方及保证人应另行赔偿。16.4.4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合同范本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十四日内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上述保险单应符合本合同及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乙方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16.4.5 保险的充分性乙方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及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之义务,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甲方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16.4.6 对乙方未办保险的补救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甲方均可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乙方收回上述费用。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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