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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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 同 协 议 书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人合同范本签订地点: 第一章 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商业、办公楼、soho 办公、酒店式公寓及地下停车库 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总包单位工作内容序 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1 土石方工程 仅限基底清理、电梯井、集水坑等的零星土方石方工程2 基础工程 含设备基础,独立基础、筏板基础、条形基础等图纸包含的所有基础施工3 土建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型钢、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4 砌体工程 填充墙、挡土墙、地下室砖模、门窗洞口砌筑、零星项目砌筑工程等图纸包含所有砌筑项目5 粗装修工程 墙、柱面抹灰大白、天棚抹灰大白、楼地面找平、抹灰踢脚、门窗洞口收口等6 屋面工程 图纸涉及到的屋面防水、保温、防潮、隔热、保护层、屋面铺装等7 防水工程 图纸涉及到的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屋面、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工程8 外墙工程 外墙抹灰9 室外土建工程 室外散水、台阶、坡道等。10 室内给水工程1、加压供水系统:由总包负责给水泵房出口至各用水点之间的管道施工,包括各房间进户阀门、减压阀、分户水表等器件(水表甲供),不含卫生器具及用水房间内的支管,;2、市政直供系统: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总表之后至用水点的自来水工程由总包合同范本施工,包括分户阀门、水表等器件(水表甲供),不含卫生器具及用水房间内的支管。3、系统冲洗及调试。11 室内排水工程总包完成所有排水系统干管及支管的安装;总包负责完成压力排水管道阀门及设备安装(含压力排水设备控制箱及设备接线)内容;通球及灌水试验。排水支管安装至结构面以上足够距离。排水干管施工至出建筑外墙面一米处(含外墙防水套管安装)。设备机房排水沟及地漏安装12 室内电气工程1、低压出变电所的电缆及母线(甲指乙办)的采购及安装,2、楼层总配电柜、设备的控制柜(箱)等(甲指乙办)的管线及设备安装。控制箱至设备的暗配管由总包负责,接线由设备安装单位负责。3、所有双电源箱和计量箱(甲指乙办)、室内弱电箱和室内分户箱(甲指乙办)、照明配电箱及 EPS 柜等(甲指乙办)的管线及设备安装。4、提供卷帘门、电动门、热风幕等电源(含布管及穿线)。5、风机盘管及温控器:配电箱至风机盘管的电源,及风机盘管至温控器的接线由空调专业分包负责,总包只负责砌筑墙体内的温控器底盒预留及配管,轻质隔墙内的配管及穿线均由分包负责。6、粗装修区域的管线敷设,灯具及面板的安装。7、弱电、消防等的电线管的预埋。8、进户 10KV 电缆的防水封堵,电缆竖井内的防火封堵。13 航空障碍指示灯 总包完成设备采购、调试,包含政府验收。14 雨落水系统 雨水斗及雨水室内管线安装,雨水干管施工至出外墙面一米处。15 防雷接地工程 总包完成全部防雷接地系统内容及调试,包含政府验收。16 地下室外墙穿墙防水套管封堵 所有地下室外墙、顶板、洞口防水封堵(含市政配套专业预留洞口)17 强弱电管井竖向封堵 强电、弱电管井内洞口封堵、结构补板吊洞(厨房卫生间吊洞、管道井吊洞)18 结构封堵 楼板、墙柱洞口、门窗收口等封堵及所有管线吊洞19 防火封堵 各种管线、桥架的防火封堵20 混凝土墙、梁、板打洞 含补洞、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理 21 砖墙开线槽(含补槽) 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理 22 拆除砖墙含清运渣土 23 零星钢结构 雨篷、钢连廊等零星钢结构采购安装24 楼梯栏杆、扶手 图纸所包含的楼梯间栏杆、扶手屋顶栏杆等25 通风烟道 风帽、烟道供货与安装合同范本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工作界面划分序号 专业分包与甲供材工程 分包单位工作界面 总包单位施工界面1 幕墙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开始与总包配合进行幕墙的预留与预埋工作总包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幕墙单位进场施工,总包做好配合和管理工作2 电梯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 电梯及附属部件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营。1、总包负责完成管路、盒体、箱体等预埋;2、总包负责做到电梯机房,提供电梯配电箱电源;3 发电机组供应与安装工程 专业分包完成柴油发电机的采购、安装及接线调试。1、总包完成柴油发电机组接进及接出的电力管线和电缆桥架的安装(不含压接);2、总包完成柴油发电机组土建部位施工4 室内外智能化控制专业工程 分包完成设备至终端接口的所有工作内容及调试。总包完成管路、盒体、箱体等预埋工程及桥架安装,弱电系统供电电源5 消防工程消防给水、自动灭火、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全部设备管线供应及安装。包括室外管线设施安装、土方开挖回填、检查井砌筑等工作。总包完成消防预留预埋、桥架安装、设备基础浇筑、外墙防水套管安装;6 空调通风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分包负责完成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新风系统、空调系统、制冷系统、冷凝水、冷却水系统等由机房至终端的全部工作内容及调试;空调系统的预留套管、留洞、堵洞、设备基础、土建风道施工。7 铝合金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 铝合金门窗由专业厂家完成 总包单位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完成门边收口8 入户门、防火门供货与安装工程 入户门、防火门由专业厂家完成 总包单位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完成门边收口9 景观绿化专业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园路、造坡、种植及养护等园林工程的配电箱至终端灯具的配电柜安装、挖填土、管线敷设、灯具安装、电缆敷设、景观、小品等全部工作。园林施工中的总包配合(如水、电源等提供、场地使用、道路运输)10 外墙保温与装饰工程 外墙面保温、抹灰、墙面喷、涂、刷、贴、挂等装饰 总包施工至外墙结构面抹灰完成,配合施工。11 泛光照明工程配电箱下闸口至灯具终端的电缆及配管、预埋构件、金属支架、接地、电气系统调试、供货安装等图纸范围内一切工作1、分包工程移交后的成品保护 2、提供正式电源合同范本12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制作、运输、安装 预埋铁件、钢结构基础施工13 信报箱安装 由专业厂家施工完成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配合完成14 垃圾压缩站专业工程 由专业厂家施工完成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配合完成15 标识标牌与交通标识、环氧地坪划线、字体喷涂、指示牌、防爆反光镜、橡胶护角、挡车器、隔离桩、彩色环氧地坪等地下室初装修完成16 其他 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以及消防、燃气、热力、空调、弱电等专业分包及配套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洞口封堵。合同范本配套专业与总包单位工作界面划分序号 配套专业工程 专业工程工作界面 总包单位施工界面1 室外自来水工程室外自来水管线敷设、管沟开挖回填、阀门井砌筑、二次供水设备安装(专业分包将二次供水管道安装至水泵房墙外 1 米,总包负责与之接口)对加压供水系统,市政专业分包将给水干管安装至水泵房外一米,总包与之接口;对市政直供系统,专业分包施工至进户总水表,表后工程由总包负责。设备基础及底脚螺栓孔洞预留、穿墙孔洞预留及封堵、防水套管安装、设备线缆线管预埋、压力排污设备管线安装由总包负责。2 室外排水工程室外排水管道敷设、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施工,土方开挖回填等。总包将排水干管施工至建筑外墙外 1.5 米(含外墙防水套管),以后由市政单位施工。3 室外热力工程热交换站内的所有设备、配套设施、管道、阀部件等的供应、安装和调试工作;室外热力管道及设施施工,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热力小室、检查井施工等。专业分包负责将采暖二次侧供回水干管施工至换热站外一米,总包负责与之接口;设备基础浇筑、设备供电电缆穿线管预埋、设备底脚预留孔洞、穿墙孔洞预留及封堵、防水套管安装、压力排污设备管线安装由总包负责。4 室内外燃气工程室内室外燃气管线安装、各种设备设施、阀部件安装,管沟开挖及回填,调压柜基础施工。外墙防水套管安装、穿墙孔洞封堵等由总包负责5电讯工程(包含有线、电信、网络)分包完成穿线、面板的安装、设备至终端接口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系统调试。总包完成砌筑内线管及其内部穿钢丝、盒体、箱体等预埋工程及弱电桥架安装;提供电源等。进户光缆的防水、防火封堵,电缆竖井的防火封堵。6弱电安保智能化专业工程(不含预留预埋)分包完成穿线、面板的安装、设备至终端接口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系统调试。总包完成砌筑内线管及其内部穿钢丝、盒体、箱体等预埋工程及弱电桥架安装;提供电源等。进户光缆的防水封堵,电缆竖井的防火封堵。7变配/供电站设备安装及电缆工程10KV 电缆进户、开闭站、变电所内的变压器、高低压柜等设备的采购及安装。低压出变电所的电缆(含母线),进户 10KV电缆的防水、防火封堵,电缆竖井内的防火封堵及设备基础施工。8 人防设备供应安装专业工程 人防设备供货与安装并验收合格1、防化值班室和战时风机房的墙体砌筑到位,内部预埋管线施工到位。2、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外防护密闭门外的音响信号管线和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应预埋到位,防护呼唤按钮安装到位。3、各类人防预埋套管 4、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5、门框预留预埋(人防单位提供门框)精装修与总包单位工作界面划分合同范本序号 部位 总包单位施工界面 精装修施工界面地下室商业商铺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临街商铺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酒店式公寓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办公楼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SOHO 办公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厨房、卫生间 结构完成,防水及保护层施工完成。1 地面走廊、电梯前室、地下室商业商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结构完成,地坪找平地下室商业商铺 抹灰完成临街商铺 抹灰完成酒店式公寓 抹灰完成办公楼 抹灰、大白完成SOHO 办公 抹灰、大白完成厨房、卫生间 抹灰完成2 墙、柱 面走廊、电梯前室、地下室商业商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抹灰完成(若墙面是石材,至结构面,不需要抹灰。)地下室商业商铺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临街商铺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酒店式公寓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办公楼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SOHO 办公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厨房、卫生间 结构面完成3 顶棚走廊、电梯前室、地下室商业商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结构修补、抹灰完成地下室商业商铺 墙面抹灰完成临街商铺 墙面抹灰完成酒店式公寓 墙面抹灰完成办公楼 黑色水泥砂浆踢脚完成SOHO 办公 墙面抹灰完成厨房、卫生间 墙面结构面完成4 踢脚走廊、电梯前室、地下室商业商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水泥砂浆踢脚,若墙面是石材无踢脚。5 室内给水工程给水总管至用水房间的管道及部件安装,包括各用水房间分户阀门、调压阀及水表。 厨房、卫生间等用水房间预留接口后的给水支管及卫生器具安装6 室内排水工程 污水立管、通气管安装,在各卫生间、厨房预留三通接口户内卫生洁具及配件安装(包括地漏和地面扫除口),污水支管、通气管支管安装,结构开洞、墙面开槽及修补7 室内电气工程照明配电箱的电源电缆及电线管的敷设及安装。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电缆及电线管的敷设及安装。配电箱的安装。包括照明配电箱至灯具之间的管线,灯具的安装,应急照明配电箱至应急照明灯具的管线及灯具的安装。合同范本面板的安装。2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纸(不限于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标准规范、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答疑、竞争性谈判标书等合同文件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2.1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2 其他可选项工程:无。2.3 根据规范要求的相应各子项的测试、检验工作;2.4 其他零星工程:无。2.5 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实施必要的现场管理和配合服务;2.6 合同图纸及有关说明和标准工程规范所示之其他工程。上述工程内容的划分是暂定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目进展情况,调整上述工程承包范围或其内容(即使是施工阶段),如:通过另行谈判方式,将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项目调整为专业分包人施工,或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划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等等,总承包人对此表示接受,并无异议。3分包工程:1).发电机组供应与安装工程。2).电梯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3). 幕墙工程;4).室内外智能化控制专业工程;5).消防工程; 6). 精装修专业类工程;7). 空调通风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不含预留预埋);8)铝合金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9). 入户门、防火门供货与安装工程;10). 景观绿化专业工程;合同范本11)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工程;12)楼宇夜景灯光工程;13). 钢结构工程; 14)机械车位安装工程;15). 信报箱安装; 16).垃圾压缩站专业工程;17). 标识标牌与交通标识发包人有权对分包范围进行调整(如:采暖工程,酒店和写字楼电气、给排水工程等),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提出任何形式索赔。若拟发包范围与工程量清单范围有出入,以工程量清单列举范围为准。4、工作面发包人采用分段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人机料,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配套专业工程(由发包人直接与指定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1).室外自来水工程;2).室外排水工程;3).室外热力专业工程;4).室内外燃气工程;5). 电讯工程(包含有线、电信、网络)6).弱电安保智能化专业工程(不含预留预埋);7).变配/供电站设备安装及电缆工程;8).人防设备供应安装专业工程;9)其他邀请人认为有必要的专业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4 年 7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19 天。合同范本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工期顺延。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本项目确保辽宁省世纪杯。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金额(大写): 783896042.5 元(人民币)¥:柒亿捌仟叁佰捌拾玖万陆仟零肆拾贰元伍角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范本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 69-1 号富丽华商务中心 13F 本合同双方约定 乙方提供履约保函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 69-1 号富丽华商务中心 13F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10000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一)、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合同范本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合同范本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范本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范本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合同范本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合同范本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承包人代表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合同范本(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合同范本(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合同范本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合同范本(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合同范本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合同范本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合同范本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谈判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谈判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范本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合同范本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合同范本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范本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范本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 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2 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合同范本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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