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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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策划委托合同(范本)委托人: 商铺号: 区 层 号商铺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范本委托方(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受托方(丙方):地址:电话:前 言为确保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兴旺、繁荣和稳定。现就委托、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进行经营管理和宣传推广策划的事宜达成三方协议。第一条 甲方委托、授权1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业进行经营定位和业态的架构并组织招商。2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进行经营管理。3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开展旺场和宣传推广的策划。4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不遵守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5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代收取租金、合同保证金。6 授权丙方对星朗名都进行物业管理。7 同意丙方向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收取经营管理和宣传推广的策划费。第二条 乙方委托、承诺合同范本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委托及承诺:1 同意并接受第一条全部的委托授权内容。2 同意委托丙方为星朗名都商业广场唯一的经营管理和宣传推广策划代理人。3 根据 年 月 日乙方与甲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同意按月向丙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不包含媒体投放和实施活动的费用),并在合同签订日内向丙方交付合同保证金并预 收 两 个 月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4 遵守与丙方所签订的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手册,并接受丙方的管理监督。第三条 丙方责任义务1 丙方负责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进行经营定位和业态的架构并组织招商。2 丙方负责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进行经营管理。3 丙方依据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负责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进行开展旺场和宣传推广的策划及组织。4 丙方负责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不遵守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商铺管理服务手册行为的商户进行处理。5 丙方负责代甲方对星朗名都商业广场的商户收取租金、合同保证金。第四条 乙方须向丙方交付的经营管理费及宣传推广策划费1 交费项目1.1经营管理费:对整个商业项目的经营定位策划和业态布局及其日后的维护、升级;招商;代收租金;商户经营制度、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监督。1.2宣传推广策划费:整个商业项目的宣传推广及旺场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以上费用的开支不须对任何个人或商户公布。2 收费标准经营管理费: 元/,每月(大写) 元(小写)¥ 元;合同范本宣传推广策划费: 元/,每月(大写) 元(小写)¥ 元。3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4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涨幅:从第 年起,以后每年涨 5 免交条款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免 交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 在 合 同 期 间 乙 方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各 项 条 款 的 或 乙 方 违 反 与 甲 方 的 租 赁 合 同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的 , 丙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没 收 合 同 合 同 保 证 金 ,并 追 讨 上 述 免 交 的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6 收费方式和支付期限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实行先收后偿的原则按 月 收 取 , 即 每 月 日前 乙 方 需 支 付 下 一 月 的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 以 此 类 推 ( 详 见 收 费 表 )。7 支 付 方 式乙 方 可 以 现 金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的 方 式 向 丙 方 支 付 经 营 管 理 费 和宣 传 推 广 策 划 费 , 按 该 方 式 缴 费 的 , 均 以 丙 方 银 行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之 日 为 付 款 日 。所 有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乙 方 付 款 发 生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丙 方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如 下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账 户 名 称 : 梧 州 市 兴 泰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收 费 账 号 : 2104330009201095353第五条 合 同 保 证 金 及 预 收 经 营 管 理 费 和 宣 传 推 广 策 划 费1 为 确 保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乙 方 须 于 签 订 本 合 同 同 时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交 付 合 同 保 证 金 , 本 合 同 签 订 当 天 乙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履约金 (大写) 元整(小写)¥ 元(相当于两 个 月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以 及 预 收 两 个 月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合同范本推广策划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 共 计 人 民币 (大写) 元整(小写)¥ 元。2 在 本 条 中 合 同 保 证 金 , 是 指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履 行 其 该 履 行 的 条 款 和 责 任 及义 务 的 保 证 。3 合 同 保 证 金 的 扣 除3.1 如 乙 方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丙 方 支 付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或滞 纳 金 , 丙 方 可 以 扣 留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证 金 冲 抵 , 其 冲 抵 金 额 相 当 于 乙 方 前 述欠 费 。 该 冲 抵 并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仍 须 支 付 前 述 欠 费 的 责 任 , 丙 方 有 权 追 讨 前 述乙 方 所 欠 之 费 用 。3.2.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任 何 条 款 , 丙 方 可 没 收 全 部 合 同 保 证 金 , 以 抵 偿 由乙 方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的 甲 方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七 日内 将 保 证 金 补 足 。 未 及 时 补 足 的 , 按 乙 方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处 理 。 前 述 保 证 金 不足 以 补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仍 必 须 补 足 所 欠 的 款 项 。4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若 乙 方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各 项 义 务 和 与 甲 方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全 部 条 款 的 , 丙 方 应 在 乙 方 归 还 甲 方 商 铺 后 五日 内 将 合 同 保 证 金 无息 退 还 给 乙 方 。第六条 税费约定本合同所收取的款项皆不包含税费。第七条 违约条款1 乙 方 拖 欠 任 何 一 项 应 付 丙 方 的 费 用 超 过 15 日 , 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收 回商 铺 , 没 收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的 合 同 保 证 金 , 乙 方 还 应 同 时 承 担 滞纳 金 ( 滞 纳 金 为 所 拖 欠 费 用 总 款 价 3 , 按 日 计 算 ) 。 乙 方 在 丙 方 发 出 收铺 通 知 的 三 天 内 缴 纳 所 欠 的 费 用 并 将 商 铺 完 好 的 交 回 给 乙 方 , 拒 不 交 还 的 须 双合同范本倍 支 付 租 金 、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2 乙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的 , 丙 方 有 权 不 返 还 乙 方 全 部 已 付 款 项 。 乙 方 除 应 补 交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免交优惠外 , 还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乙 方 如 有 违 反 商铺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商铺管理服务手册的行为,丙方有权解 除 本 合 同 , 本 合 同 在 丙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之 日 起 解除 ,除没收合同保证金并 停 止 管 理 服 务 外 , 有 权 采 取 停 水 、 停 电 等 措 施 。第八条 共同约定1 合同期间,乙方对甲方的租赁合同、对丙方的经营管理及宣传推广委托合同以及商铺管理服务手册都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份都按违约处理,甲、丙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按相关的违约约定执行。2 乙方违约、在通知的期限内拒交欠费或不交还商铺给丙方的,丙方有权单方强行开锁收回商铺,并将铺内物品进行现场拍卖,所得收入用作抵偿欠费和开锁、拍卖的开支,如有盈余,余款返还乙方。拍卖收入不足以抵偿欠款的,甲、丙方有权继续追讨。此过程中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负。第九条 合同终止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单 方 提 前 解 除 或 终 止 。2 如 由 于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火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人 力 不 能 预 见 或 不 可 避 免 的社 会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所 租 商 铺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租 期 相 应顺 延 , 但 如 果 商 铺 已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 则 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甲 、 乙 、 丙 互 不 承 担责 任 。第十条 指定通讯地址甲 、 乙 、 丙 三 方 按 照 如 下 列 明 地 址 发 送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甲 方 : 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电 话 : 0774-3900222 电 话 :合同范本传 真 : 0774-3858178 传 真 :地 址 : 梧 州 市 龙 山 路 40 号 地 址 :邮 编 : 543002 邮 编 :丙 方 : 梧州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电 话 : 0774-3847888传 真 : 0774-3843999地 址 : 梧 州 市 龙 山 路 40 号邮 编 : 543002任 何 一 方 若 指 定 用 其 他 地 址 或 地 址 变 更 , 须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外 两 方 。 本 合 同项 下 任 何 通 知 、 文 件 以 传 真 发 出 的 , 发 出 日 期 视 为 收 悉 日 ; 以 专 人 手 递 发 出 的 , 发 至指 定 地 址 之 日 视 为 收 悉 日 ; 以 邮 寄 方 式 发 出 的 , 寄 出 后 三日 视 为 收 悉 日 。若 乙 方 指 定 地 址 是 商 铺 地 址 。 通 知 、 文 件 送 达 后 , 乙 方 商 铺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签 收 并给 予 书 面 回 执 , 如 果 乙 方 商 铺 人 员 拒 绝 签 收 , 则 甲 方 或 甲 方 可 采 取 留 置 的 方 式 送 达 ,相 应 的 留 置 照 片 或 录 像 即 可 作 为 回 执 。第十一条 其他1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 履 行 、 解 释 、 争 议 解 决 等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2 甲 、 乙 双 方 因 本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争 议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可 按 以 下 方 式 解 决 : 向 商 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1 附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 经营管理费和宣传推广策划费收费表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 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自 甲 、 乙 、 丙 三 方合同范本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签章):代表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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