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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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x13 栋 1 层 113 号、13 栋 2 层 213 号、13 栋 3 层 313 号店铺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本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签订。签订双方:1)出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本租赁合同附表之第 1 部分(在该租赁合同中所指的出租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及2)承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本租赁合同附表之第 1 部分(在该租赁合同中所指的承租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按照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出租人同意出租及承租人同意租赁位于成都市锦 江区水津街 1 号,被称为“成都兰桂坊”项目的 13 栋 1 层 113 号、13 栋 2 层213 号、13 栋 3 层 313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承租场所” )及由出租人提供的固定附着物、装置或任何其它附属物。承租人租用承租场所的租期列于附表第 3部份,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须准时支付列于附表第 5 部分的租金及第 6 部分的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及本租赁合同所列的其他费用。2 .鉴于兰桂坊(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的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若兰桂坊(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本租赁合同承租场所的产权(以取得产权证为标准) ,则自取得上述产权证之日起本租赁台同之出租人(甲方)自动变更为兰桂坊(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承租人与兰桂坊(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不论该(补充)协议是否另行签订,均不影响本租赁台同之出租人(甲方)自约定之日起自动变更。合同范本3. 鉴于承租人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其拟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以下简称为“承租人成都公司” ) ,具体名称以承租人成都公司营业执照为准。双方一致同意:承租人成都公司成立后,由承租人、承租人成都公司及出租人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成都公司承继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义务,并作为履行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执行者。4本租赁合同的附表、附录一内所载之租赁合同标准条款,及其它明文附加于本租赁台同的各附录,均构成本租赁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份,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范本出租人: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许豪伟)/或委托授权人(曾伟忠/黄肇锵): (签字)邮编:610021电话:(86)28-65503399 传真:(86)28-65503363承租人:樊学斌 (签字)身份证号码:620104197204170334电 话:(86)28-87420035附表附录一:标准条款附录二:承租场所图则合同范本附 表本附表详列本租赁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指定,否则本附表内指定词句应具有此下所赋之含义。若附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附表条款为准。第 1 部分签约双方出租人: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水津街 1 号成都兰桂坊 15 栋 3 楼第 2 部分承租场所位置: 本租赁合同下的承租场所座落在成都市锦江区水律街 1 号“成都兰桂坊项目 13 栋 l 层 113 号、13 栋 2 层 213 号、13 栋 3 层 313 号房屋。承租场所的物业用途为商业。该承租场所平面图见本台同附录二( 以红色框线及斜线标示部分,不包括外墙部分。)计租面积:建筑面积 999.03 平方米。计租面积在租赁场所取得房产证之前以上述约定建筑面积为准,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之建筑面积为准计算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每平方米单价不变) ,届时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确定租金,重新确定之租金不对合同已履行期间已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等产生影响,即不溯及既往。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承租场所内的固定附着物、装置及其它附属物以场地交付时 双方现场交接清单为准。第 3 部份一租 期合同范本起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届满日:起始日起计整合 8 个租赁年度止(装修期、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从起始日开始,每满十二个历月为一个租赁年度(以下简称“租赁年度”) 。第 4 部分装修期共计 3 个月,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31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如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前 13 栋 1 层 113 号具备开业条件,则装修期延长 3 个月,即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止。上述具备开业条件指具备店铺开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但不包括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执照/证书。在该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须支付租金,但仍应支付其他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等。第 5 部份一租金第一至第二个租赁年度,每历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5元,合计每历月租金人民币124878.75元;第三个租赁年度,每历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30元,合计每历月租金人民129873.9 元;第四至第六个租赁年度,每历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合计每历月租金人民币149854.5元;第七至第八个租赁年度,每历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80元,合计每历月租金人民币179825.4元;第 6 部分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合同范本每历月人民币42元每平方米,合计每历月人民币41959.26元。第 7 部分保证金及预付款(现金支付)1) 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514.03元,其中:租赁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以首个租赁年度的租台为准,即人民币374636.25元,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保证金,为三个月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以首个租赁年度的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为准,即人民币125877.78元。至第三至第八个租赁年度,以第七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为准,承租方须在第三个租赁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足当期应支付保证金与已支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上述保证金之退还按附录第一第 8 条处理。2)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66838.01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24878.75元作为预付之装修期结束后第一月的租金;人民币41959.26元作为预付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承租人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出租人支付上述保证金与预付款总金额中的第一笔,即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保证金与预付款总金额的剩余部分需由承租人在 2010年 11 月 1 日之前支付至出租人。第 8 部分一承租场所用途用途: 承租场所仅限作为承租人在其有效之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餐饮娱乐 之商铺用途。第 9 部份一支付账户承租人根据本租赁合同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项目推广费及其它任何款项均应支付到下列帐户:收款人名称:兰柱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帐号:632 008926 011合同范本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应向出租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任何款项均应支付到下列帐户:收款人名称: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帐号:39810188000187154出租人根据本租赁合同应向承租人退还或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支付到下列账户:如上述账户信息或支付内容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被告知人后生效。任何账户信息的变更仅适用于在收到该通知时尚未支付的款项。附录一:标准条款第 1 条: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及其他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1.1 (租金)承租人必须在每一个历月之最后一个工作日,准时以银行转账至出租人账户或出租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之其他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下一历月之基本租金,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而有关付款所产生之手续费均由承租人负担。如租期之起始日或届满日非分别为历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款项应按照承租人在该历月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承租人同时向出租人作出如下承诺:(i)承租人应在每历月的第十日前向出租人提供一份由承租人确认正确及记载承租人上个月在承租场所内整个历月的营业额的书面报告;1.2(扣率租金) (若适用)承租人应于每历月 10 月前向出租人上报其上历月之营业额,若按该上历月的月营业额经计算所得的扣率租金高于上历月基本租金,则承租人须于该历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即向出租人支付下历月的基本租金的同时)向出租人全额缴清该上历月扣率租金减去该上历月基本租金之差额部分。为免生疑问,特说明, “月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该房屋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2)利用该房屋提供服务和咨询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询费:(3)因使用该房屋而得到的各种非商业性收入;(4)因使用该房屋而于其它方面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该房屋内任何电话、电器、电脑、传真或其它办公室设备而形成之任何交易的收入:(5)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合同范本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交易的收入;及(6)其它与该房屋相关的收入。承租人同时向出租人作出如下承诺:(i)承租人应在每历月的第十日前向出租人提供一份由承租人确认正确及记载承租人上个月在承租场所内整个历月的营业额的书面财务报告;(ii) 若承租人不提供或不实提供书面财务报告,出租人有权估算承租人上个月的营业额,承租人须按出租人估算的月营业额缴纳扣率租金;(iii) 承租人在其上一个财政年度完结及租赁期满后三十天内应向出租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年度营业额专项审计报告 (该报告应真实及详地列出不同历月的营业额) ,相关会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任何情况下,出租人仍保留对承租人查账的权利,但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与承租人将根据最终经出租人认可的财务报表在十四天内结付承租人应付的租金。1.3(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 承租人负责按照本租赁合同的约定,于每一个历月之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出租人的付款指示向出租人或其不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承租场所下一历月到期应付的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及或其物业管理公司为本项目专设的,用于本项目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之维护、保养与零件更换等费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垃圾清理(但承租人应负责其业务或商业废料) 、为公共区域供应水、电能源费及通讯服务,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之薪金与福利费用(包括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之酬金) 、物业公共区域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之保险费、因推广(整个)租赁场所的知名度及形象等所安排的活动,顾问及广告等的费用支出,及出租人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务等费用。出租人有权依据成都市物价局的相关标准定期修订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之调整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后始生效。1.4(保证金及预付款)在签署本租赁合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交付该房屋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前,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附表第 7部分所列的保证金及预付款。1.5(店前海报)承租人应于起始日或之前将用于承租场所实施初装修及装饰工程期间在承租场所店前橱窗或围挡(围挡应设立在出租人指定的地方,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制作,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上张贴的店前海报的彩色设计图、细节及特殊之处以书面形式提交出租人书面批准。若承租人在起始日未能提交设计图或取得出租人的批准,出租人可代替承租人完成上述设计、制作及张贴工作,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不得提出异议。合同范本开业后在经营过程中,若经出租人同意进行二次装修,则承租人应于装修日之前将用于承租场所实施初装修及装饰工程期间在承租场所店前橱窗或围挡上张贴的店前海报的彩色设计图、细节及特殊之处以书面形式提交出租人书面批准。若承租人在装修日之前未能取得出租人的批准,出租人可代替承租人完成上述设计、制作及张贴工作,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不得提出异议。1.6 (招牌 )承租人应在出租人指定的范围内,按照出租人要求的图形结构向出租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店面招牌的设计方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按照该设计方案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办理(若需要) ,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协商过程中出租人对设计图的同意不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任何承诺,店面招牌最终应山承租方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且依照相关法规实行一店一招。1.7(税费) 根据所有合法机关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承租人负责交纳现时或以后对承租场所、承租人或其占用人所征收之所有税项及其它费用及其它年度或经常性的支出(土地使用税及建筑物房产税除外) ,并在出租人不时合理要求下,向出租人出示任何上述款项之收据或其它付款证明。1.8(其他费用)承租人按照安装的分表缴清一切与承租场所有关的设施费用,包括水、电、及煤气/天然气计量表的安装费,水、电、煤气 /天然气因接驳所产生的费用及押金,营运使用的水费、电费、空调费、煤气天然气费等。承租人同意支付 5%(即,以承租人实际消耗量为基础增加 5%)的电费线路损耗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它承租人须缴交的费用见本租赁合同附录二之特殊条款及管理守则。其他费用的支付办法与租金的支付办法相同。1.9(安装电话) 电话及网络等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费用自理。1.10(装修期) 若承租人持续严格遵守本租赁合同的所有规定,则承租人可享有列于附表第 4 部分的装修期。1.11(费用支付方式) 承租人依据本合同须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均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12(付款票据) 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实际收到租金及承租人其他付款后出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第 2 条:承租人的义务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2.1(遵从法律及法规)承租人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场所或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场所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合同范本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人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承租人使用或占用承租场所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承租场所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2.2 (承租场所之接收)承租人必须在起始日依出租人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承租场所及所有钥匙,否则在不损害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规定的其它权利及补偿的原则下,仍视作租期已于起始日开始。2 3(交付延迟) 若出租人在起始日或之前不能交付承租场所,出租人应在起始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而起始日则可被往后顺延不超过九十天。若在顺延期限过后出租人仍未能交付承租场所予承租人,则本租赁合同当作由双方协议自动终止。本租赁合同按本条终止时,出租人应在三十天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及预付款,除此以外双方不需对另一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2.4(内部装修工程) 承租人应支付管理守则中订明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出租人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承租场所,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以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期的开始及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和承租人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应无理地拖延) ,承租人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承租场所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特殊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为免生疑问,在此申明如下:(i)出租人对上述承租人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等同承担任何设计责任及不免除承租人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人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及(ii)对承租人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人无须负任何责任。2.5(修理的义务) 承租人应保养承租场所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份,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使其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考虑到本物业的服务设施和设备系统的保修期、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援及价格合理性,以及正常保障本物业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以下工作内容只能有出租人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认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其他单位不能进行施工,包括(1)空调系统;(2)给排水系统;(3)强、弱电系统;(4)消防系统;(5)公共区合同范本域因机电施工而破坏的天花、墙面、地面修缮;(6)建筑物所有的结构改动。2.6(损伤及财产之损毁、赔偿及保险)承租人应就因在承租场所之任何活动或发生之事故,或因使用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或因承租人负责装修承租场所或修理承租场所内部之任何部份或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状况,或因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发生火警、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或因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的情况承担一切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对出租人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害、费用及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人作出赔偿。承租人应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就上述风险作出令出租人满意之投保。该保险之保险单应以承租人的名义投保并特别标明出租人为建筑物之所有权人,而投保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以每宗赔偿计)或应以出租人所不时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出租人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承租人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等条款。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金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以向出租人提供充足资料证明已购买了充足的保险。2.7(窗户及玻璃幕墙的更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承租场所的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损毁的更换费用及由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2.8(出租人之进入)承租人应准许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士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给予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去承租场地、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承租场地或其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但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均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承租人应告知出租人其安装于承租场地之任何保安系统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9(修理通知)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即时着手执行,否则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承租场所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承租人负责。2 .10(将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及承租场所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或由出租人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何意外或损毁情况,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2.11 (展示、招租及再出租)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历月期间,在获事先合同范本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承租场所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承租场所及其各部份。出租人亦有权在该承租场所张贴招租告示。2.12(管理守则) 承租人须遵守、履行及不违反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本租赁合同第 9.1 条所不时采纳之管理守则中所载之条文。2.13(假定行为及违约)承租人应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其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出租人负责,视同此乃承租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承租人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2.14 (承租场所的交还)在本租赁合同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时,承租人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或之前照出租人交付于承租人时的标准(以双方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为准)或其他出租人同意的房屋现状交还。交还出租人所有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承租场所连同当中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其状况必须为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承租人无权就其加诸于承租场所之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或附加设备,向出租人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要求。承租人必须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租约时搬走其个人财物、固定附着物、装置及附加设备,并负担搬运费用,在此情况下,若在搬走过程中对承租场所或建筑物造成任何损毁,则承租人应以恰当及熟练的方式作出令出租人满意的补救。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出承租人持有进入承租场所的各个部份的所有钥匙及允许出租人自名录指示牌上及承租场所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清除所有与承租人有关之字体及字符,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并对任何清除造成之损毁作出补救。若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时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在承租场所,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不另行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处理或处置此等物品,所涉及费用由承租人担负,出租人亦无需就该处置或任何其他处理方法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向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2.15(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 若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出租人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提出合理要求,承租人应修理及更换其所安装的任何电力装置、线路、喉管或管道,而承租人须任用出租人指定之承包商进行消防电及由电表房至承租人之主电制的线路工程,并只可任用经出租人以书面形式批准之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承租场所室内之线路工程(该批准不应被无理拒绝) 。承租人应按要求允许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测试承租场所内之消防、空调及承租人所安装之线路、喉管或管道,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2.16(清洁) 承租人应在所有时候保持承租场所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2.17(下水道的清理) 承租人须根据要求向出租人支付一切出租人在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因承租人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宾客或访客之合同范本不慎或使用不当或疏忽而导致的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管道装置的堵塞或停止运作所招致之费用,并向出租人赔偿任何因此而导致或产生之费用、索赔或损害赔偿。2.18(恶劣天气的防护) 承租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承租场所免受雷暴、暴雨、大雪或类似的恶劣天气所损害,尤其要在以上的各种恶劣天气下,确保所有外面的门窗均安全锁上。2.19(营业人员入口及电梯) 承租人只可在由出租人不时指定的运载货物时间货运出入口、货运电梯装卸货物。承租人自租赁场所运出任何商品或物品时须出示由出租人签发的物品出门证,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运出的商品或物品进行检查。2.20(废物及垃圾的搬移) 承租人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由承租场所清除及弃置于建筑物范围内出租人所不时指定的地点。如果承租人要求提供将垃圾及废物自承租场所收集至指定范围的清理服务而出租人又提供此项服务,则承租人应摒除任何其它相类的服务而单采用出租人的服务并承担费用。2.21(排污设施维修) 承租人须自负费用依法、定期及勤勉地对所有包括由出租人提供的承租场所内及由承租场所引出的排风系统、排油烟装置及通道、污水排放管道、隔油排泄弯管等排污设备、设施(统称“排污设施” )进行清理及维修并确保环境卫生及安全;出租人有权(但无责任)在承租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清理及维修责任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相关工作,而承租人须提供必要的方便及协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惟:(i)如该等排污设施进入其他租赁区域内时,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出租人进行,承租人应负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ii)如有排污设施为承租人与其他租户共同使用,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出租人进行,承租人应与其他共用租户按合理比例分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2.22(营业时间限制) 承租人须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营业时间(全年内每日,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及周日上午十时起至不早于晚上十时止)或其他由出租人公布或书面同意的营业时间正常对外营业。2.23(提供资料) 因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不时提供该等部门要求的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公安、安全防范、劳动、健康卫生、消防、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2.24(政府指示) 承租人应承担承租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等方面的责任。承租人应迅速地遵照及切实执行政府或任何相关权力机关不时发出或通过出租人转发关于涉及承租场所的公安、安全防范、消防、劳动、健康卫生、工商等部门合同范本的通知、规定及建议。2.25(门锁) 租人在装修期结束后可更换承租场所及承租场所消防通道现有之所有门锁,承租人应自行保管承租场所更换后的门锁钥匙并负责承租场所的财产安全。2.26(公共场地)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前不得在承租场所以外的公共场地放置或展示任何物品。承租人必须支付出租人任何因承租人而损坏的公共场地的任何支出或费用。2.27(橱窗及形象) 为保持出租人物业的高档商场形象、声誉和地位,承租人须以出租人满意并认为合适的标准布置承租场所通道、店面及橱窗或陈列柜或展示其服务。一经出租人提出更改或撤除之通知,承租人须立即办理。承租人亦须按照出租人不时规定之标准妥善安排承租场所内员工的着装、佩带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高档场所对外服务的形象和标准。2.28(店面整洁) 承租人须保持承租场所外观整洁。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承租场所外墙、橱窗、玻璃作任何形式的建设或更改。2.29(加工货品)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场所用作其销售商品或其他商品、物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场地(餐饮业除外) 。2.30(结构负载)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安装任何重量超过该物业原本地板任何一部分所能承受的任何物件或器具(即建筑物楼面荷载设计值) 。2.31(保留存货) 承租人须一直保持该承租场所内存有足够的商品存货以供销售及正常经营。2.32(橱窗照明) 承租人须在营业时间内保持该承租场所内、店面橱窗、玻璃陈列柜及该承租场所的指示牌的足够照明。2.33(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有权无须通知承租人出售、处置该承租场所或其所属建筑物。出租人亦无须将该承租场所或其所属建筑物的抵押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并同意放弃该承租场所的优先赎买的权利。2.34(出售及重建) 出租人有权对建筑物(包括承租场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出售、改建、扩建、拆除或装修,就此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此事即将发生及本租赁合同将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第七个月起自行终止。无论承租人是否书面或口头回复同意,本租赁合同将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第七个月起自行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减免、退还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等一切费用,也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做出任何其他补救措施。2.35(项目形象) 鉴于出租人对“成都兰桂坊”整体形象的考虑,承租人承诺在承租本协议标的物后,其经营方式、概念应符合“成都兰桂坊”集购物、餐饮合同范本和娱乐于一体的时尚高品质、多元化消闲中心的整体业态及定位。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管理租赁场所,在租赁场所的室外和屋顶禁止任何人从事诸如麻将、扑克等牌类娱乐活动;且屋顶作为租赁场所的必然营业范围,承租人须对屋顶范围进行营业、管理,不得荒废,亦不得将屋顶作为仓库等变相荒废。第 3 条: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同意以下各项:3.1(不受干扰) 在承租人依本租赁合同按期并按所规定方式支付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及其它应付之款额,并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遵守及履行之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的前提下,批准承租人在租期内和平地享用承租场所,而不受出租人或任何有权通过出租人行使权利人士之干扰,惟承租人须了解确认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建筑物内、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更改及或修理工程,而出租人及或建筑物之其它承租人可进行装修工程。3.2(屋顶及主结构) 保持建筑物之主结构部份处于良好的维修状况。3.3(装饰) 在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对建筑物的公共区域进行一切必要的装饰。3.4(清洁) 保持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间及其它共享部份清洁及良好状况。3.5(共享设施) 保持建筑物之升降机、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第 4 条: 限制及禁止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下列各项:4.1(安装及变更)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应被无理拖延) ,承租人不得竖立、安装或变更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之任何固定附着物、间隔或其它架设物或装置,亦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作出安装或附加电力装置、线路、管道、喉管及任何其它装置,或安装或容许安装任何超过地板之任何部份的原定荷重量或须要额外电力线路、管道或喉管或须耗用承租人之独立量度电表之外电力的设备、器具或机械。出租人有权规定保险箱及其它重型设备的重量上限及限定安放位置,及规定安放在出租人认为须要之体积及物料的支撑物上以分散重量,在进行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须全面与出租人及所有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工人以及在建筑物进行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合同范本人或承包商合作。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应服从及遵守所有出租人或其代表就该工程之进行所给予的指示及指导。4.2(开始营业之准则) 除非及直至(i)承租人已取得承租场所开始营业而依法需要并由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程及安装竣工批准证明书;及(ii)在租期内的所有时间向出租人存有相关的有效竣工批准证明书;及( iii)办妥经营所需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定手续,承租人方可使用及占用承租场所开始营业或经营(不论属暂时性质或其它情况) ,否则出租人可酌情拒绝为承租场所提供必需的设施及服务(包括电力供应及空调设备)及采取必要的合法措施阻止承租人擅自开业。4.3(承租场所用途) 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成都市制定有关承租人在承租场所内进行其业务的法规和政策。除非事先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或容许变更承租场所的用途并包括经营商号。如承租人经营列于附表第 8部分的行业、产品、商品、商号、服饰标志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承租人应保证其获得的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在承租期内持续合法有效并须应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提供该等证明文件。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就该承租场所可利用作承租人所进行的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具备相应手续特殊行业专项批准或经营销售许可而被牵连受到处罚或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进行足额赔偿、补偿。4.4(公共区域及设施) 出租人保留权利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以认为恰当的方式时建筑物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以及建筑物其它部份(承租场所除外):(i)进行改建、重新安置、装饰布置或以其它方式更改或进行任何修改、附加或其它工程及限制此等部份之进出或或信道权,而不当作构成对承租人的迫迁及不应因而引起对承租人的任何责任;及(ii)进行出租、安排场地表演、宣传广告等各种类型的活动。4.5(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 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承租场所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恰当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容纳或允许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所有访客之违法行为而导致出租人受到任何经济或名誉损失,承租人应当作出足额补偿。4.6(广告宣传)承租人在承租场所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橱窗和货架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认可及完全符合出租人或管理机构的指定规格,以保持“兰桂坊(成都) ”项目的良好声誉和对外统一的风格。合同范本4.7(留宿或家居用途)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分用作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任何人将其用作留宿或家居用途。4.8(爆炸物或危险品)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存放或储存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酸钾、煤油或其它易爆、易燃、危险或非法物品,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允许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被用作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下会使出租人遭受罚款、没收或刑罚的用途。4.9(阻塞通道) 承租人不得也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用任何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妨碍物阻碍或堵塞任何出入口、梯间、平台、通道、自动扶梯、升降机、大堂或建筑物之其它公用部份,出租人如认为恰当,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清理及处置这些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妨碍物,出租人不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而开支则由承租人负担。4.10(公共区域内的物品) 未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前,承租人不得在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信道、大堂或建筑物的其它公用部份铺设、装置、安装或附设任何线路、电缆或其它物品或对象。4.11(出租转让)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它方式(包括以委托授权人方式)放弃使用或占有或转移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任何利益,亦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导致非本租赁合同签约方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包括以委托授权人方式)获取使用、拥有、占用或享有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之安排或交易,不论该获取有否付出租金或其它代价。为免生疑问,承租人明文同意本租赁合同只属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一致同意以外,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均不是本合同的承租人。4.12(违反保险规定) 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发生任何使建筑物及或承租场所现有所投之火险及或其它可投保事项之保险及或第三者责任险无效或可能使其无效的行为、事宜或事情,亦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由于这些行为、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如果由于承租人所为或所允许或容忍之行为、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回保险费的增加额,出租人的上述权利不影响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偿。4.13(停泊车辆) 承租人不得将车辆停泊于车道、车辆出入口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车道或车辆出入口的使用。未经出租人或有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车辆停泊于建筑物的停车位或指定的装卸区,也不得允许承租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客、受邀人或访客这样做,遵守本租赁合同所制定的管理守则则不在此限。4.14(建筑物名称的使用) 在承租人未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在与承租合同范本人之业务或营运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其它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出租人或建筑物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部份作任何用途,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整个或部份该名称标志或建筑物或承租场所于任何图片、图标或相似标识,仅用于表明承租人之地址及商业地址则不在此限。4.15(墙壁及天花受损及其它) 未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之任何门、窗、墙壁、梁、结构或构造物或任何管道系统、卫生或空调设施或装置上刻、损害、破坏、钻入钉子或螺丝钉、做标记、毁损或允许或容忍以上行为的发生,亦不得作出任何损毁或穿透现存地面或地板的事情。4.16(公共区域的损坏) 承租人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楼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4.17(滋乱或干扰) 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作出任何可能对出租人或建筑物内其它租赁场所租户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或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在承租场所内产生或容许自承租场所向外渗透、泄漏出租人认为是令人讨厌的、刺激性的或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在承租场所内导致、制造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任何在承租场所外或公共区域能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等。4.18(装修时滋扰) 承租人在进行装修时应做好一切安全、卫生及防护措施,确保其装修不影响出租人及租赁场所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4.19(盥洗设备) 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许其它人士使用出租人在承租场所内或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内提供之盥洗设备作任何非拟定之用途,亦不得将与其拟定之用途不相符之物品或对象扔进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将之扔进盥洗设备内,承租人须应要求向出租人支付因违反本条款造成之任何破损、堵塞或损毁之全部开支。4.20(叫卖及促销)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叫卖、兜售或招徕。若承租人在承租场所内或经出租人许可的租赁场所其场场地开展促销活动,该促销活动必须经出租人的批准。承租人不得在场所或承租场所内派发宣传资料、进行调查及举行人员招聘活动。承租人设计及布置在店而的大减价招牌须经出租人同意或按出租人批准的设计制作。4.21(动物、宠物及害虫滋生)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内或允许或容忍其它人在承租场所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自费采取出租人所要求之所有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害虫在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滋生蔓延。合同范本4.22(预备食物及预防气味)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烹煮或预备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烹煮或预备任何食物(但餐饮业除外) ,也不得促使或允许在承租场所内外产生或散发出任何令人反感之气味或异味。4.23(天线) 承租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墙上或承租场所的天花或墙上竖设任何天线,亦不得干扰、移除、拆除或更改出租人所提供的公共天线(如有的话)。4.24(照明)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外安装各种,闪灯、旋转灯及其他引入注目的灯饰以致影响周围的承租人。4.25(保安及防盗) 承租场所及承租场所内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或公安派出所之安全指引及提醒顾客注意防盗。承租人认可出租人现有的保安及防盗措施;如承租人需增加保安,须自费聘请及保证保安人员具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上岗资格,并向出租人办理保安人员的登记备案及明确保安服务的范围。承租人须保证其保安人员着装整齐并区别于出租人的保安人员、不得滋扰顾客及服从出租人保安的指导,遵守国家或公安派出所之安全指引。承租人应避免在承租场所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等过夜。4.26(暂停营业)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须暂停营业或更改营业时间,须提前 48 小时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4.27(消费者权益) 承租人应制定及实施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服务制度、方式、程序等,并在承租场所内显著地方设置向消费者提示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及投诉方法的告示。4.28(品牌代理权)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人经营列于附表第 8 部份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代理权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全部或部分到期、失效或被终止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经营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出租人有权按当时的现状(包括当时所有的装修、装璜等)收回承租场所并与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合法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协议以继续执行本租赁合同,承租人亦不得向出租人就承租场所保留的所有装修、装璜要求赔偿或补偿,亦不得向出租人要求退还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广告制作费等任何已缴纳费用。4.29(品牌推广)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兰桂坊(成都)项目出租人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4.30(餐饮业) 若在承租场所内经营餐饮业,则承租人还须遵守如下条款:(1)(资格证明文件) 承租人须在店铺对外营业之同前,及不时更新时向出租人合同范本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经营餐饮业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i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ii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iii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iv.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v.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vi.服务商标证明;vii.经营许可或代理权证明;viii.员工健康证明。(2)(餐饮服务内容) 除本租赁合同条文列明的餐饮服务内容,承租人在承租场所内增加或减少餐饮服务内容、食品及饮料种类等须征得出租人事先同意,如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出租人有权按本租赁合同第 7.7 条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3)(罐装气体)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4)(餐饮设备) 承租人安装下列餐饮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并使该等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处于出租人满意的清洁、适用状态,且该等设备、设施的款式及设计在安装之前须征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i水擦机;ii油烟过滤网;iii.碳水过滤器;iv隔油箱;v.中段隔油井;vi.喷水折合篷;vii.排风扇;viii.给排水系统;ix.承租人专用的卫生间等卫生设备、设施;x.其他应出租人要求安装的有关设备、设施。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任何上述有关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的合同或契约,若承租人未能按出租人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新,则出租人有权自行聘请其他专业公司或人士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5)(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承租人须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对建筑物或承租场所外其他店铺、公共场地、公众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承租人须承担及赔偿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对出租人、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诉讼及律师费用。(6)(清运垃圾) 承租人须负责清理在承租场所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负担费用将垃圾清运至出租人指示的地点。(7)(预备食品) 若承租人预备食品时可能产生肮脏、恶臭、极为不雅的垃圾,则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8)(承租场所消毒) 承租人须自负费用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承租场所进行消毒、灭鼠,以防止蟑螂、寄生虫、老鼠等繁生。(9) (开具发票)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须依法开具正式发票。若承租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指定时间内改正。合同范本第 5 条: 例外情况除非是因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之严重疏忽并直接所引致,否则出租人无须就下列情况对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负上任何责任:5.1(升降机、自动扶梯、空调及其它)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任何升降机、自动扶梯、防火及保安装置、空调设备、电讯服务或承租场所或建筑物的任何其它设施的欠妥或故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或5.2(电力及水的供应)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建筑物或承租场所之电力或水供应上的故障、机件失常、爆炸或暂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或5.3(火灾、水淹及害虫滋生) 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建筑物内任何地方之火灾、烟、气味或任何物质或物料的溢漏、水淹或漏水、雨水或暴风雨涌入建筑物或承租场所、或鼠类或其它害虫在建筑物内之活动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毁或伤亡;或5.4(保安) 对承租场所或当中任何人士或物品之保安或保管,尤其在不局限前文之一般性的原则下,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之保安员及管理员或任何性质的机动或电动警报系统均不构成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场所或当中任何物品的任何安全上的责任,承租人对承租场所及当中物品的安全时刻负全责;或5.5(不执行法规) 因不执行本租赁合同所制定的管理守则或任何人士不遵守该管理守则所引致或造成之任何损伤、损失、损坏或死亡。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或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或其任何部份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第 6 条: 不可抗力若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因火灾、恶劣天气、天灾、不可抗力或其它不论直接或问接都不归咎于承租人之行为或失职的原因而造成毁坏或破坏导致承租场所不宜使用及享用时,租金应按承租场所受损毁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比例减免支付,直至承租场所得到修复或复原。若出租人认为不合乎经济效益或不适于实际操作的话,出租人无义务对承租场所进行修理,或将其回复原状。又若承租场所整个或基本整个被损毁或被损至不适宜使用及享用,而在该损毁或毁坏发生后六个月合同范本内未能被修理妥当及回复原状,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损毁获妥当修理及承租场所被回复原状前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租赁合同,本租赁合同一旦如此终止,双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无损于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任何先的之索赔或对违反本租赁合同条款有关之权利及补偿,亦不影响出租人在终止租约生效前有关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及在此协议下其它应付费用方面之权利及补偿。第 7 条:违约谨此进一步明文同意并申明下列各项:7.1(违反)在完全无损本文第 8.1 条的前提下,若(i)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或其它按本租赁合同应由承租人支付之款额在到期应付后十四天仍未支付(不论承租人曾被要求清付与否,及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已到期的款项) ;或(ii)承租人对本文所载之任何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有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各情况以下称为“违约” ) ,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本租赁合同规定截断承租场所的所有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若该违约未有在出租人向承租人送达书面通知后的七天内纠正,则出租人可执行所有下列权利(“补救权利” ):(i)进入或再次进入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以收回整个承租场所;(ii)终止本租赁合同,但这并不在任何程度上损害出租人享有的就任何尚未解决有关承租人的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任何协议、规定及条件之诉讼权利;(iii)保证金及承租人所缴付的其它押金不予退还,而在任何程度上均无损出租人根据第 8 条作出扣减及为额外赔偿提出索赔的权利;及(iv)如违约属欠款性质或承租人虚报营业额或拒绝出租人提出对承租人进行的审计时,直接接管承租人的收银机及营业活动收款权,而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出具相关的有效收款或营业发票;及(v)作出一切出租人认为必要或应当的合法事情及或合法行动以纠正违约。7.2(停水电通知及其有效性) 如发生违约,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给予承租人书面通知的第三日起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出租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承租人或其相关人员的任何损失,而由此引起之所有有关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合同范本将由承租人支付,并可由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债项向承租人追讨,或按照本租赁合同第 8 条自承租人所交纳之保证金中扣除。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的书面通知一经发出后其相关权利将持续有效,除非所有已到期的应付款项(不论承租人曾被要求清付或已逾期支付达十四天与否)都已完全付清为止。7.3(权利的行使) 出租人按本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形式向承租人发出收回承租场所及终止本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表明其全面充分地行使了该权利,而出租人无需实际进入承租场所。在发出收回承租场所之书面通知时,承租场所即被视作为已经被出租人所收回而承租人即被视作已被逐出承租场所。此后,出租人有权以其意欲之方式处置承租场所及遗留在内之任何物品或财产而不须因此向承租人负任何责任。7.4(接受租金及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 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租金及或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及或其它款项,不可被视为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放弃其就承租人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任何其于本租赁合同项下所应遵守及履行之协议、规定及条件而对承租人作出起诉的权利。7.5(支付令) 若承租场所应支付之租金未有依上文所规定之时间及方式预先支付,则构成及当被视为拖欠。在这情况下,出租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89 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招致的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及开支由承租人承担。7.6(滞纳金) 在无损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就该违约之其它权利及补偿的情况下,若租金、物业管理及项目推广费或承租人按本租赁合同所应支付之其它费用或其任何部份未有依本文第 1 条条款所指定的方式及时间支付,则承租人应按到期未缴付费用总额的 0.1%按日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自到期日之次日起逐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含实际还款日) 。7.7(违约赔偿)在承租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出租人按照本合同行使补救权利的前提下,出租人还有权于下列该等违约发生或持续期间的同数计算收取相当于平均日租金的款项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特别约定违约赔偿:(i)承租人在装修期结束后仍未对外营业;(ii)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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