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风力发电场施工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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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xxxxXXX 风力发电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 包 人:xxxxXXX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 包 人:xxxx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零一二年 八月合同范本目 录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 1 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第 2 条 承包方式第 3 条 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第 4 条 合同解释顺序第 5 条 图纸第二章 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第 6 条 工程师工作第 7 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第 8 条 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9 条 进度计划第 10 条 延期开工第 11 条 暂停施工第 12 条 工期延误第 13 条 工期提前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第14条 检查和返工第 15 条 工程质量、合同文件第 16 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第 17 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第 18 条 机组启动试运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19 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 20 条 环境保护管理 第 21 条 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第 22 条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23 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范本第 24 条 工程款预付第 25 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 26 条 工程款支付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第 27 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第 28 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八章 工程变更第 29 条 工程变更第 30 条 确定变更价款第九章 竣工与结算第 31 条 竣工验收第 32 条 竣工结算第 33 条 保修第十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第 34 条 争议第 35 条 违约第 36 条 索赔第十一章 其它第 37 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第 38 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第 39 条 不可抗力第 40 条 保险第 41 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第 42 条 补充条款第 43 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 44 条 合同份数第 45 条 合同附件1附件一 合同组价一览表;2附件二 xxxx 风电场(48MW)工程项目进度计划;3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4附件四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合同范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xxxxXXX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总承包任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 1 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1、建筑工程施工范围:1.1 发电设备基础工程;1.2 变配电设备构架及基础工程;1.3 配电装置建筑工程;1.4 其它辅助工程。2、安装工程施工范围:2.1 发电设备安装工程;2.2 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2.3 通信和控制设备安装工程;2.4 其它设备安装工程。3、其他3.1 按设计图纸要求所列全部工程;3.2 在施工图中未明确的或不确定的,但属于风电场建设达到正常商业运营目的的其他建安常规附属项目(包括水保、环评要求恢复工程) 4、施工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95 天4.1 开工日期:2012 年 5 月 20 日4.2 竣工日期:2012 年 11 月 31 日5、质量等级:合格合同范本6、合同价款:¥ xxxxxx 万元,大写:xxxxxxx。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重大设计变更等经甲方同意后执行相应调整) 。合同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组价一览表7、工程地点:xxxx第 2 条 承包方式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第 3 条 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1、适用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 甲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2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3 项目经理:指乙方(施工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4 设计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5 监理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6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7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8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2.9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合同范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工程结算)。2.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12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13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14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6 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的场所。2.17 书面资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变更洽商资料、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8 单项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系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有直接因果关系变更的总和,组成单项变更或签证。2.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1 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当天计算到事件终止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2.23 停工、窝工损失:指由于发包方或监理方原因(包括未按时提供第5条规定的图纸,或图纸不完整),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范本3、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3.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省(区)、地(市、盟)现行相关规定。涉及最广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等。3.2 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除满足设计施工图上已说明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电力行业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3.3 乙方要积极配合各方进行质量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新的均按新标准执行。第 4 条 合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的各种补充合同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其他书面资料第 5 条 图纸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陆续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4 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应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时,工期顺延。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 3 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延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合同范本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 2 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第二章 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第 6 条 工程师工作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xxxxx,职务:总监 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特殊职权前需要征求甲方意见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甲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和甲方代表(或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合同范本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 7 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xxxx,职务:xxxx,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1、甲方代表代表甲方按本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1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1.2 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用路、施工通讯等有关外部关系。1.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查阅。1.4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协助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5 将施工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报告。1.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1.7 审核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8 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合同范本1.9 甲方负责考核乙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施工。1.10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2、甲方可以将上款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未能履行本条第一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 8 条 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派驻本工程的全权负责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xxx ,其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职称: 一级建造师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应按期完成如下工作: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按当地标准执行。3、乙方负责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是:周报、月报,一式份数 3 份(甲方 2 份工程师 1 份) 。完成的日期分别是:每周五、每月 25 日前。4、对于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如果需要的话)的提交内容由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定。提交时间至少有应留 5 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需要而定。5、所有乙方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认可。合同范本6、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甲方、甲方代表或甲方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事故处理费用乙方承担。7、乙方负责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的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9、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10、乙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设备检修油污自己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13.1 当地人民的便利。13.2 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属于合同实施必须发生的事件,合同范本应有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在前,乙方使用在后(且有甲方书面同意) 。14、乙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调出与更换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可以无理由要求乙方更换不满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和义务。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每月到位不低于 22 工作日,项目主要人员的每月到位工作日数分别进行考核,低于承诺的到位工作日,每天扣罚 3000 元。到位率由工程师进行考勤,每月签发工程款的同时报甲方考核。如其中一人的月度到位率不足 15 天,则甲方有权暂时停付当月工程款,直至乙方满足规定的到位率。15、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16、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17、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包括要求乙方不按规定的进度施工、按不完整的图纸或者在明显不适宜施工的环境下施工等,乙方应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并且告诉甲方后果,如果甲方坚持按甲方要求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意见和承诺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9 条 进度计划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 3 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 、 “项目进度计划”等资料,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 7 条第 3 款的约定处理。进度计划见附表一.2、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审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一周内组织审核结束。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和甲方批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椐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开工日期:2012 年 5 月 20 日,竣工日期:2012 年 11 月 31 日。合同范本第10条 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2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工期顺延。工程师和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3 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11条 暂停施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 48小时内应对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己同意延期。第 12 条 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同时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1.1 因甲方图纸交付、设备供应延误(主机设备除外)造成的工期延误;1.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除外);1.3 因天气等原因造成施工不便的;1.4 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停气超过 24 小时(非作业期间除外)。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合同范本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 14 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2.1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2.2 主机设备延迟交货影响乙方工期的;2.3 重大设计变更(指主体结构改变或功能变化等)引起的。2.4 因甲方资金支付延误(在合理期限外)造成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和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 14 天予以确认答复,并就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商讨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3、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4、非上述第 1 款和第 2 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进度节点如期进行和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延误期赔偿费(以下称工期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1 实际延误天数。误期时间分段计算,一是竣工前按关键线路的进度节点每月考核,每月按进度额款预扣;二是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误。总的延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工期罚金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工期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果因乙方合理赶工,到竣工日期时没有延误,甲方补付进度款扣付的延误罚金。6、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若乙方拖延进度,甲方有权扣减进度款,直至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后,甲方停止扣减进度款并退还部分扣减的工程进度款。若乙方出现三次拖延进度的情况,按违约处理,并清退合同范本出场。7、由于不按甲方指定施工区域范围内施工,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协调并负责赔偿,同时工期不得顺延。8、因甲方原因,造成主吊机械(吊装风机的 500 吨汽车吊)停工、窝工损失,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该机械台班费用补偿。停工、窝工损失费的支付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相同。第 13 条 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1 提前的时间;1.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1.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1.5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或提前奖励计算办法。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3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奖励办法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第14条 检查和返工工程师或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签署认可意见等,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相应顺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合同范本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15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与最后鉴定结果不相符的一方承担。最后结果与双方均有差距,且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 16 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 17 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 24 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合同范本2、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12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3、无论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 18 条 机组启动试运甲方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组织工作,乙方配合。分部试运中的单机试运转由乙方负责。1、分部试运转1.1 分部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3)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1.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乙方配合)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主要方案、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方案 2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1.3 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同时通知甲方参加,除非是不可抗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不得超过 2 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1.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乙方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乙方、监理工程师、甲方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签字认可。1.5 由于乙方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 24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1.6 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后 24 小时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合同范本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乙方可继续施工。1.7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若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8 分部试运中用的水、油、电、煤、汽由甲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乙方承担。1.9.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甲方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乙方负责消除。2、 整套启动试运2.1 甲方(或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整套启动试运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协调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重大影响的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2.2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由启动委员会指定有关方面负责做好各项记录。2.3 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和费用,经双方商定,由甲方另行支付。2.4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乙方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2.5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乙方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在验收后组织乙方完成,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2.6 凡乙方领取的设备备品备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试生产后 7 天内移交甲方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19 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安全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消防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与文明管理,提高安全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合同范本康。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乙方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乙方项目经理是本工程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在组织科学施工的同时,必须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冻、防塌垮、防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乙方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乙方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焊工、车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DL5009.12002)文明施工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乙方应有完善的事故处理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并按处理预案快速处理。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每周监理例会上,乙方都要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汇报安全隐患和预防办法。第20条 环境保护管理 乙方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第21条 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合同范本对需进入乙方工地的相关人员,乙方应做到:(1)负责保护这些人员或动物的安全;(2)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畜的伤害。如果甲方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乙方,甲方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第22条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1 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2 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电缆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4 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经济支出。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23 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5731. 00 万元,该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因素的调整而增减,合同风险范围内结算不再调整。1 合同总价款应包括(风险范围内)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电费、水费;施工措施费,以及乙方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1.2 施工中发生的施工排水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基坑排水及其它措施,计入总报价;1.3 本标工程范围内的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及其它添加剂;合同范本1.4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发生的采保费(包括过桥、过路、航运费等) ;1.5 本标工程范围内采取临时措施防范一般性自然灾害费用;1.6 施工质量检查费等;1.7 工程完工后,已完设施在移交给招标人之前,乙方对其保管、维护所发生的费用;1.8 乙方办理施工手续费用、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各项费用。1.9 一般性设计变更及签证、洽商费用。1.10 乙方与各分包商(包括业主分包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总包分包施工单位)之间的总协调工作,即协调合作和衔接处理等工作应发生的费用。2、风险范围以外的计算原则如下:2.1 合同外新增项(另行委托施工的)的结算,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006 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2.2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动双方另行协商。2.3 主机设备延迟交货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 1的费用给乙方。2.4 因乙方过失或行为不当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不能作为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处理,乙方应责任自负,结算不再调整合同价款。2.5 所有作为调整结算价的新增项、变更洽商,都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完工后补签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 24 条 工程款预付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合同总金额的 30%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万元,开工后在进度款累计支付超过 4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总共分三次逐次扣回全部预付款。2、甲方未按第 24 条第 1 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 7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 7 条第 3 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利息。第 25 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乙方每月 20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合同范本工程师在乙方提交报告后 5 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按合同价计价依据计算核对确认其进度结算(简称计量),于每月 25 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甲方专业工程师 3 天内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转交财务部。2、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应包括各项奖惩金额和扣款,扣款项有扣减预付款额等,奖惩金额应包括安全文明奖惩、工期提前或延误奖惩、工程质量奖惩等。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本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条上两款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为准。第26条 工程款支付1、乙方每月 25 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 甲方专业工程师于每月 28 日前,将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转交财务部,财务部视账面情况于下月 5 日前支付。乙方逾期未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的,付款期限顺延,并不得以付款延期而影响实际工期;工程师原因逾期不能确认的,视同乙方申请额被确认,甲方可以其申请额付款。甲方原因逾期不能付款,视同甲方违约,可以给乙方顺延工期。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0%止付,待整套启动验收合格、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在发包人收到此申请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结算余款,同时预留总结算款 5%的质量保证金。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第 27 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工期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给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合同范本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24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供应材料、设备计划”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3.1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要通知供货方、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3.3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如甲方不同意重新采购,要求乙方代为调剂串换,乙方应予执行,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3.4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3.5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3.6 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3.7 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返工的经济支出。6、甲方未按“工期进度计划”和“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约定的材料、设备,应按实际供应迟误造成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损失。第28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为保障工程质量,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设备,其供货商的资质必须得到甲方、工程师的书面认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合同范本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八章 工程变更第 29 条 工程变更1、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1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合同范本商解决。 第 30 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 29 条两款的工程变更后,按下列规定计算:1、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可另行商议。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照概算中已有的价格乘以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结算价款。2、合同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做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乙方应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 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第九章 竣工与结算第 31 条 竣工验收1、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可办理结算手续。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3、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4、 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 14 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 2 份移交甲方。5、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6、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合同范本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 56 天。7、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 32 条 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于21日内进行抽查审核,并办理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款审批手续。 3、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28天内不进行核实确认,视同乙方所报竣工结算已被审核确认,乙方可直接将其交甲方并要求以此为依据办理结算汇款。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视同已被审核确认的报告后,于21日内不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2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竣工结算计算和审核,应符合本合同第23条、25条、30条约定的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5、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 33 条 保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1、质量保修期如下:1.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1.3 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合同范本1.5 其他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除第1、2条外均为2年。2、质量保修责任2.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5%,在进度款内扣留。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第十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第 34 条 争议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 35 条 违约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合同范本可另行商定。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36条 索赔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5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做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 1 天起生效。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 10 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章 其它第 37 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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