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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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项目 1.1.3.3 临时工程: 双方协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 永久占地:本工程项目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个 月。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 其他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合同范本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包含答疑文件及补充通知) 、投标文件等其他文件。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1.5 合同协议书合同行效的条件: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合同范本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 6 份,地勘资料 1 份。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投标文件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20 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2 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 3 日内批复 。(5)其他约定: 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联络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所在地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所在地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工程师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合同范本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14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双方协商 。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照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权利执行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合同范本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配合服务费:配合服务费为土建施工单位配合专业工程(如二次装修、电梯安装、空调安装、智能化安装、消防安装等)施工所发生的费用,配合服务费按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中标价(不含设备费用)的 5%计取。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向接受配合服务的专业单位收取后,支付给提供配合服务的土建施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有: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提供水平和垂直运输设施、施工脚手架、临时道路、通道、照明、排水、材料堆放场地等的配合服务。(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协商 。4.3 分包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合同范本(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 1000 元/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1000 元/人。4.6.2 承包人派遣人员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_ _ 身份证号:_ _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_ _ 注册证书号:_ _执业印章号:_ _项目副经理姓名: 职称:_身份证号:_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_注册证书号:_ 执业印章号:_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_ 身份证号:_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_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 _ 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_身份证号:_ 上岗证书号:_测量员姓名: 职称:_身份证号:_ 上岗证书号:_造价师(员)姓名: 职称:_ _身份证号:_ _ 造价师(员)证书号:_ _合同范本质检员姓名: 职称:_ _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 _安全员姓名: 职称:_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 _试验员姓名: 职称:_身份证号:_ 上岗证书号:_材料员姓名: 职称:_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所有费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车场、材料堆放地、弃土场、预制场、搅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合同范本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双方协商。6.4 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发包人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日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一周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合同范本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进场施工前 5 日 。9.2.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其他约定: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 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9.3 治安保卫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冶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9.3.3 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如何保证工程在 180 天内,保质保量的完工。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3 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范本。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5 天内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修订合同计划前 5 天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5 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5 天内 。11.开工和竣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不可抗力和行政干预、拆迁、征地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零下 2天气、中雨天(48 小时以上)等不能正常施工情况。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 500 元。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总价的 2%。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每日历天提前竣工奖额度为:500 元,提前竣工奖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2% 。合同范本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 。13.工程质量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一周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一周内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一周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双方协商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2 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涉及本工程所有资料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接到通知后一天内 。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基础超深;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土石方外运或取土回填距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土石比调整;改变投标书中材料、设备及投标书中示列品牌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品牌的,以上-条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执行。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合同范本金和规费。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发生变更的 3 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提出变更的 3 天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采用单价子目评标办法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但可套用相应定额项目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后经发包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采用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的,拦标价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照或参照相应综合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拦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但可套用相应定额项目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 ;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 (中标价 拦标价)100% )后经发包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规定执行。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双方协商 。15.8 暂估价本条不适用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拦标价的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合同范本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发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3)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招标人评标代表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派。(4)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 7 天将拦标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拦标价后 72 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5)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 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同时,还应将合同报有管辖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核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价格按照下列约定: 。合同范本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调整的数据约定如下:基本价格指数 权 重名称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权重值价格指数来源定值部分 A人工费 F01 B1 -至-钢材 F02 B2 -至-水泥 F03 B3 -至-变值部分 合计 1.0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合 同 价 100 万 元 以 上 ,且 合 同 工 期 在 半 年 以 上 的 项 目 ,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主 要 材 料 、 设备 价 格 涨 幅 或 跌 幅 超 过 合 同 工 程 基 准 期 (招 标 工 程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20 天 )5%时 (具 体 比 例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涨 幅 或 跌 幅 比 例 小 于 5% 时 不 作 调 整 ,大 于 5%时 按 实 调 整 ( 含 5%) 。 约 定 的 主 要 材 料 有 :序号 名称 涨 幅 或 跌 幅 比 例 大 于 5%以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或2010 年 第 七 期 造 价 信 息价 为 基 准 期 价 格备 注1 钢 材2 水 泥3 商 品 混 凝 土4 砖5 毛 石6 碎 石7 石 砂8 门 窗9 电 线10 电 缆11 上 下 管12 消 防 管合同范本13 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GB50500)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 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 (执行 /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目总价子目的计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有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市场价按实调整。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报 价 涨 幅 或 跌 幅 比 例 大 于 5%的 应调整)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合同总价的 20%。非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全额: / 。合同范本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 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支付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和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的拨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款和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的全额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予付款的扣回办法:工程预付款按期中支付工程款 20%比利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17.3 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核实报发包人审定后,按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支付(每月 25 日报进度,次月 2 日前支付进度款) 。当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的 85%(含变更增减工程量) ,停止付款,余款(含变更增减工程量)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一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 97%。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的 3%预留。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如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应付工程进合同范本度款的 5%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 5%支付违约金。(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 16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 三(3%) 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 三(3%)为止。17.5 竣工结算结算方式:按合同价款及变更内容相加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按实结算(工程交工后一周内开始办理工程结算,结算送至发包人二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认可)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机构审计后的 14 个日历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满后 7 天内 。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进行,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如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三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由承包人支付 。18.3 验收合同范本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 试运行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 竣工清场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依据通用条款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2 年。(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工程 工程保险。办理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合同范本。(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 。(5)保险金额: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各自承担 。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零下 2天气;24 小时中雨天施工;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地震;水、火灾;双方不可预见的其它因素。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1 款约定的原则承担。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合同范本(1)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5补充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结算方式:按合同价款及变更相加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按实结算(工程交工后一周内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至发包人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认可)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进行,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如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合同范本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合同范本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编号: 发包人(全称): 贵州省体育局体育场地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小欧 法定注册地址: 贵阳市遵义路 67 号 发包人为建设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赛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 (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 ) ,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 、 合同法 、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赛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 工程地点: 清镇市红枫湖 工程内容: 龙舟赛道改扩建工程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檐口高度: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 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投标、答疑文件所明示的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合同范本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总价承包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肆佰贰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元肆角玖分(人民币)(小写) : 4221570.49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刘永光 职称:_高级工程师_ 身份证号: 520102195805063010_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FJ521272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_黔 251060803031 _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_黔 251060803031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合同范本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六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工程负责人: (签字) 技术负责人: (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 (盖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合同范本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 数量 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合同范本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附件三: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 数量 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合同范本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附件四: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贵州省体育局体育场地建设管理中心_ 承包人:_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赛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道路改造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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