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7391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57.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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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个 人 购 房 借 款 ( 综 合 ) 合 同借 款 人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合同范本 、 您 应 认 真阅 读 个 人 购 房 借 款 ( 综 合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借 款 合 同 ) , 并 知 晓 作 为 借 款 人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二 、 借 款 合 同 生 效 后 , 我 们 将 根 据 您 的 授 权 将 贷 款 按 合 同 约定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三 、 借 款 合 同 签 订 后 , 您 须 按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归 还 我 信 用 社 贷款 。 您 应 在 信 用 社 所 辖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还 款 账 户 , 于 每 月 还 款 日 前 存 入 不少 于 当 月 应 还 本 息 的 存 款 , 同 时 授 权 我 信 用 社 从 该 账 户 扣 收 贷 款 。四 、 贷 款 发 放 后 , 您 与 售 房 方 就 房 屋 质 量 、 条 件 、 权 属 等 问 题 发生 的 任 何 纠 纷 , 均 与 我 信 用 社 无 关 , 您 须 按 借 款 合 问 约 定 履 行 还 款义 务 , 否 则 我 信 用 社 打 权 采 取 法 律 等 手 段 追 索 债 权 。五 、 您 如 不 能 按 吋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 须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1. 未 按 约 定 时 间 还 款 ,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逾 期 贷 款 支 付 罚 息 :2.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的 利 息 , 须 支 付 复 利 ;3.如 您 连 续 违 约 3 个 月 , 我 信 用 社 有 权 宣 告 合 同 提 前 到 期 , 并 要求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本 息 , 或 拍 卖 、 处 置 抵 押 房 屋 ;4. 若 您 的 抵 押 物 被 依 法 处 置 , 您 须 搬 离 已 处 置 的 房 屋 。六 、 如 您 想 提 前 还 款 , 需 向 我 信 用 社 提 出 申 请 , 信 用 社 会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您 答 复 。七 、 您 抵 押 给 我 信 阴 社 的 房 屋 须 没 有 设 定 过 其 他 抵 押 , 并 经 所 有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八 、 所 购 房 屋 抵 押 期 间 , 您 应 合 理 使 用 、 妥 善 保 管 抵 押 物 , 如 抵押 物 由 于 您 的 过 错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价 值 减 少 , 您 应 在 我 信 阳 社 要 求 的 期限 内 提 供 与 减 少 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客 户 签 字 :年 月 日合同范本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个 人 购 房 借 款 ( 综 合 )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贷 款 人 :地 址 :借 款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保 证 人 ( 开 发 商 /售 房 单 位 )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在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经 各 方 当 事人 协 商 一 致 ,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条 款 如 下 , 以 兹 遵 守 :第 一 章 借 贷 条 款第 一 条 贷 款 金 额 及 用 途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 币 种 ) _(大 写 ) _元 整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人 应 将 借 款 用 于 购 置 并 作 为 抵 押 物 的 以 下 个 人 产 权 房 , 未 经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借 款 人 不 得 改 变 借 款 用 途 , 房 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合同范本1.该 房 屋 座 落 : 2房 屋 类 型 : . 3.房 屋 结 构 : . 4建 筑 面 积 : .5.抵 押 物 价 值 : . 6.购 房 合 同 编 号 : .7.房 地 产 权 证 编 号 : .第 二 条 贷 款 的 发 放除 贷 款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放 弃 外 , 只 有 满 足 下 列 前 提 条 件 , 贷 款 人 才 有 义 务 发 放 贷 款 :一 、 贷 款 采 用 抵 押 方 式 担 保 的 , 已 办 妥 保 险 、 公 证 及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并 将 该 抵 押物 登 记 凭 证 、 他 项 权 利 凭 证 、 保 险 单 正 本 交 由 贷 款 人 保 管 。 符 合 贷 款 人 要 求 的 担 保 己生 效 且 持 续 有 效 :二 、 借 款 人 未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任 一 违 约 事 项 :三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有 权 部 门 不 禁 止 且 不 限 制 贷 款 人 发 放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四 、 借 款 人 己 向 售 房 人 支 付 首 付 款 , 首 付 比 例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1. 购 买 第 一 套 普 通 标 准 住 房 , 购 房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0%:2. 商 业 用 房 购 房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 0%;3. 购 买 高 档 商 品 房 、 第 二 套 以 上 ( 含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 购 房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60%。五 、 发 放 贷 款 的 其 他 前 提 条 件 。第 三 条 贷 款 支 付 方 式借 款 人 贷 款 支 付 方 式 有 贷 款 人 受 托 支 付 方 式 和 借 款 人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两 种 (请 在 方 框 中 打 勾 选 择 )。口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采 用 贷 款 人 受 托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即 支 付 时 由 贷 款 人 根 据 借款 人 提 出 的 支 付 申 请 , 将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给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借 款 人 交 易 对 象 ) 。 借款 人 有 义 务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收 款 账 户 , 以 便 贷 款 人 划 付 贷 款 资 金 。 借 款 人 同意 授 权 贷 款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方 式 支 付 贷 款 资 金 。借 款 人 授 权 贷 款 人 , 将 借 款 人 购 房 贷 款 一 次 或 分 次 转 入 _账 户 , 账 号 为 _, 开 户 银 行 _。 上 述 授 权 行 为 是有 效 的 、 不 可 撤 消 的 。 贷 款 人 的 上 述 划 付 即 为 借 款 人 的 提 款 .借 款 人 不 得 再 次 要 求 提取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或 部 分 贷 款 本 金 。口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采 用 借 款 人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即 支 付 时 由 贷 款 人 根 据 借款 人 申 请 将 贷 款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至 借 款 人 账 户 , 由 借 款 人 自 主 支 付 给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用 途的 借 款 人 交 易 对 象 ) 。 借 款 人 应 当 定 期 报 告 或 告 知 贷 款 人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 贷 款 人有 权 通 过 贷 款 账 户 分 析 、 凭 证 查 验 或 现 场 调 查 等 方 式 , 核 査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约定 用 途 , 借 款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借 款 人 违 反 此 约 定 的 , 构 成 借 款 人 违 约 , 贷 款 人 有 权采 取 本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所 列 的 违 约 处 理 措 施 。第 四 条 贷 款 期 限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期 限 为 _个 月 , 预 计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合同范本_日 , 实 际 借 款 起 始 日 期 以 贷 款 实 际 发 放 日 为 准 , 借 款 人 所 欠 债 务 的 有 效 凭 证 以 贷 款 人按 业 务 操 作 规 定 出 具 的 会 计 凭 证 为 准 。 第 五 条 利 率 及 计 息 方 式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利 率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基 准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施 行 的 同 期 同 档 次 贷 款 利 率 , 如 果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再 公 布 同 期 同 档 次 贷 款 利 率 , 基 准 利 率 是 指 银 行 同 业 公 认 的 同 期 同 档次 贷 款 利 率 ; 如 无 此 银 行 同 业 公 认 的 贷 款 利 率 .则 蕋 准 利 率 是 指 贷 款 人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档次 贷 款 利 率 ,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利 率 在 贷 款 实 际 发 放 日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 同 档 次 的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基 础 上 及 规 定 的 浮 动 区 间 内 口 上 浮 下 浮 _% (请 在 方 框 中 打勾 选 择 签 订 贷 款 时 的 合 同 利 率 为 : _%(年 利 率 ) 。月 利 率 =年 利 率 +丨 2, U 利 率 =年 利 率 +360,期 利 率 =年 利 率 X 每 期 月 数 + 12。( 若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贷 款 发 放 前 ,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基 准 利 率 或 利 率 政 策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时 , 该 利 率 需 要 进 行 重 新 约 定 (二 ) 如 在 贷 款 期 限 内 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信 用 社 有 权 在 调 整 后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及 规 定 浮 动 幅 度 内 选 择 某 一 利 率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 借 款 人 同 意 遵 守 该标 准 , 按 该 标 准 馗 行 义 务 。 本 合 同 利 率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相 应 调 整 ( 请 在 方 框 中 打 勾 选 择 ): 利 率 实 行 一 年 一 定 , 在 贷 款 期 内 分 段 计 息 。 从 利 率 调 整 的 次 年 首 U 所 在 还 款 期 起 , 按 当 期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浮 动 比 例 执 行 新 的 利 率 在 贷 款 期 限 内 实 行 固 定 利 率 , 不 分 段 计 息 。 其 他 方 式 。三 、 借 款 人 申 请 购 买 商 业 用 房 及 第 二 套 ( 含 ) 住 房 , 签 订 贷 款 时 的 合 同 利 率 为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档 次 利 率 的 1.1 倍 。四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起 息 日 为 贷 款 发 放 U,计 息 方 式 为 : 贷 款 利 息 采 取 对 年 、对 月 、 对 H 的 计 算 方 法 , 如 果 不 能 对 年 、 对 月 、 对 tl, 以 月 末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H。 贷款 期 限 满 年 的 按 年 利 率 计 算 , 满 月 的 按 月 利 率 计 算 , 有 整 年 ( 月 ) 又 有 零 头 天 数 的 ,整 年 ( 月 ) 部 分 按 年 ( 月 ) 利 率 计 算 , 仅 零 头 天 数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全 是 整 年 整 月 的 : 利 息 =本 金 x 时 期 ( 年 或 月 数 ) x 年 或 月 利 率有 整 年 ( 月 ) 又 有 零 头 天 数 的 : 利 息 =本 金 X时 期 ( 年 或 月 数 ) X 年 或 月 利 率 +零 头 天 数 X 日 利 率 第 六 条 费 用 、 本 合 同 签 订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评 估 、 公 证 、 抵 押 登 记 、 保 险 等 有 关 费 用 , 均 由借 款 人 承 担 。二 、 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不 能 依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戕 行 还 本 付 息 及 其 他 有 关 责任 义 务 , 致 使 贷 款 人 决 定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采 取 补 救 或 追 索 措 施 的 , 由 此 引 起 的 包 括 但 不限 于 诉 讼 费 、 律 师 费 、 复 印 费 在 内 的 一 切 费 用 概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3-3-合同范本第 七 条 还 款. 、 还 款 原 则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而 由 贷 款 人 垫付 的 各 项 费 ffl 以 及 贷 款 人 实 现 偾 权 的 费 用 , 剩 余 款 项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偿 还 :(_)对 于 本 金 逾 期 超 过 九 十 天 仍 未 收 回 的 借 款 , 或 者 利 息 逾 期 超 过 九 十 天 仍 未 收回 的 借 款 , 或 者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借 款 , 按 照 先 还 本 后 还 息 的 原 则 偿 还 :(二 ) 对 于 除 上 述 ( 一 ) 以 外 情 形 的 借 款 , 按 照 先 还 息 后 还 本 、 息 随 本 淸 的 原 则偿 还 。二 、 还 款 日 的 约 定分 期 还 款 的 借 款 人 自 贷 款 实 际 发 放 的 次 期 ( 公 历 概 念 ) 起 开 始 还 款 。 贷 款 实 际 发放 后 次 期 的 首 期 还 款 , 需 还 清 贷 款 发 放 当 期 和 次 期 应 还 利 息 。 首 期 还 款 的 利 息 按 照 贷款 实 际 发 放 日 至 次 期 首 期 还 款 曰 之 间 的 贷 款 实 际 占 用 天 数 计 算 , 贷 款 实 际 占 用 天 数 超过 一 期 的 , 超 过 部 分 的 利 息 在 酋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中 加 收 : 贷 款 实 际 占 用 天 数 不 满 一 期的 , 不 足 部 分 的 贷 款 利 息 在 首 期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中 扣 减 。 最 后 一 期 还 款 额 的 利 息 按 照 贷款 上 期 还 款 日 至 实 际 到 期 H 之 间 的 贷 款 实 际 占 ffl 天 数 计 算 。三 、 借 款 人 可 以 采 用 委 托 扣 款 或 柜 面 还 款 方 式 还 款 ( 请 在 相 应 方 框 内 打 勾 选择 ) :口 委 托 扣 款 方 式 : 借 款 人 授 权 贷 款 人 直 接 从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人 系 统 开 立 的 个 人 结 算账 户 中 扣 收 应 还 款 项 。 如 该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为 借 款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名 下 账 户 , 则 该 第 三人 应 签 发 授 权 书 , 授 权 贷 款 人 从 该 账 户 中 扣 收 借 款 人 应 还 款 项 。借 款 人 指 定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为 : 账 户 名 称 _,账 号 : _开 户 银 行 : 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_信 用 社 。 一 ) 借 款 人 如 在 贷 款 期 内 要 求 变 更 还 款 账 户 , 须 提 前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屮 请 , 经 贷款 人 同 意 并 重 新 签 订 委 托 扣 款 协 议 、 约 定 新 的 还 款 账 户 扁 用 后 方 可 实 施 。(二 ) 委 托 扣 款 方 式 下 , 借 款 人 最 迟 应 在 每 期 约 定 还 款 日 的 前 H 柜 面 营 业 终 了 前 将 当 期 应 还 款 项 足 额 存 入 指 定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内 。(三 ) 借 款 人 未 能 在 约 定 还 款 日 前 日 柜 面 营 业 终 了 前 将 应 还 款 项 足 额 存 入 指 定 委托 扣 款 帐 户 造 成 借 款 拖 欠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自 约 定 还 款 日 开 始 计 收 逾 期 罚 息 和 复 利 , 并有 权 在 该 期 约 定 还 款 日 及 此 后 的 任 意 时 间 直 接 从 借 款 人 在 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系统 开 立 的 任 何 账 户 中 扣 划 应 还 款 项 , 但 该 扣 划 并 不 构 成 贷 款 人 的 义 务 。(四 ) 储 蓄 存 折 , 借 记 卡 扣 款 结 果 通 过 借 款 人 到 贷 款 人 营 业 柜 台 补 赍 存 折 方 式 或打 印 对 账 单 方 式 反 映 , 每 期 不 再 另 行 寄 发 对 账 凭 证 。口 柜 而 还 款 方 式 : 借 款 人 直 接 到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的 营 业 柜 台 以 现 金 、 支 票 、 银 行 卡等 办 理 还 款 。 对 于 每 一 期 应 还 款 项 , 借 款 人 最 迟 应 在 当 期 约 定 还 款 日 的 前 曰 到 贷 款 人指 定 的 营 业 柜 台 办 理 还 款 手 续 。( )借 款 人 未 能 在 约 定 还 款 日 的 前 日 足 额 偿 还 应 还 款 项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自 约 定还 款 日 开 始 计 收 逾 期 罚 息 和 复 利 。-4-合同范本(二 ) 若 借 款 人 在 约 定 还 款 H 前 日 之 前 , 到 贷 款 人 指 定 营 业 柜 台 足 额 偿 还 当 期 -应 还 款 项 , 贷 款 人 将 按 照 “按 日 计 息 ”原 则 将 借 款 人 因 提 前 偿 还 当 期 款 项 而 多 还 的 利 息结 转 至 下 期 ( 但 贷 款 人 对 该 部 分 多 还 的 利 息 不 计 付 存 款 息 ) , 用 于 抵 扣 借 款 人 下 期 应 还款 项 中 相 同 数 额 的 利 息 。四 、 借 款 人 可 选 择 以 下 还 款 方 法 之 一 偿 还 借 款 ( 请 在 相 应 方 框 内 打 勾 选 择 ) : 口采 用 等 额 本 息 还 款 法 , 每 月 还 款 日 为 _每 月 本 息 还 款 额 =贷 款 木 金 x 月 利 息 x (1+月 利 率(1+月 利 率 ) 还 款 “数 -1口 采 用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法 , 每 月 还 款 日 为贷 款 本 金每 月 本 息 还 款 额 =贷 款 期 月 数(贷 款 木 金 -己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 x 月 利 率口 到 期 一 次 性 归 还 本 息 , 利 随 本 清 ( 仅 限 借 款 期 限 为 丨 年 ( 含 ) 以 内 的 ) 。口 其 他 还 款 方 式 :五 、 贷 款 逾 期若 发 生 贷 款 逾 期 , 则 该 期 还 本 付 息 的 逾 期 罚 金 , 应 在 归 还 逾 期 贷 款 本 息 时 并 缴付 , 且 贷 款 人 有 权 对 借 款 人 未 支 付 的 利 息 计 收 复 利 ( 见 本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 。六 、 提 前 还 本(一 ) 借 款 人 提 前 还 本 ,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贷 款 人 同 意 , 方 可提 前 偿 还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金 。 但 借 款 期 限 在 丨 年 以 内 ( 含 丨 年 ) 的 , 不 得 提 前 部 分 还 本 。(二 ) 借 款 人 在 还 清 拖 欠 款 项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提 前 还 本 。 借 款 人 提 前 部 分 还 本 的 ,还 须 先 结 清 当 期 应 还 本 息 。 借 款 人 提 前 偿 还 本 金 的 , 贷 款 人 按 照 提 前 还 本 时 本 合 同 执行 的 贷 款 利 率 、 提 前 还 本 的 金 额 以 及 当 期 的 实 际 用 款 天 数 计 收 利 息 , 此 前 己 计 收 的 借款 利 息 不 再 调 整 。(三 ) 借 款 人 提 前 还 本 , 须 到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营 业 柜 台 办 理 还 本 手 续 。(四 ) 借 款 人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金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收 取 提 前 还 本 违 约 金 。 借款 人 申 请 提 前 还 本 时 , 可 同 时 申 请 缩 短 借 款 期 限 ; 申 请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生 效 ,贷 款 人 有 权 要 求 借 款 人 因 此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缩 短 借 款 期 限 违 约 金 。1.借 款 人 申 请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金 的 起 点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6 期 金 额 总 数 。 贷 款 人 可 按 借 款 人 每 次 提 前 还 款 金 额 的 1%收 取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在 提 前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时 一 并收 取 。 违 约 金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违 约 金 =提 前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X 违 约 金 收 取 比 例 。借 款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浮 动 利 率 阶 段 , 且 借 款 满 一 年 后 , 在 无 拖 欠 本 息 的 前 提 下申 请 还 款 , 经 贷 款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 可 免 收 违 约 金 。合同范本2.对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借 款 , 借 款 人 可 以 中 请 短 期 或 缩 短 借 款 期 限 , 但 应 事 先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贷 款 人 批 准 后 , 双 方 签 订 借 款期 限 变 更 的 相 关 协 议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借 款 期 限 变 更 后 达 到 新 的 利 率 期 限 档 次 时 , 从变 更 之 日 起 , 贷 款 利 率 、 罚 息 利 率 根 据 新 档 次 的 基 准 率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规 则 确 定 ( 双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但 己 计 收 的 利 息 不 再 调 整 。 贷 款 人 有 权 要 求 借 款 人 按 申 请 缩 短借 款 期 限 金 额 的 I %收 取 违 约 金 。第 八 条 还 款 方 法 的 变 更借 款 人 在 借 款 期 限 内 可 以 申 请 变 更 还 款 方 法 , 但 应 事 先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贷 款 人 批 准 后 , 双 方 签 订 还 款 方 法 变 更 的 相 关 协 议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借 款 人 申 请 变 更 借 款 期 限 或 还 款 方 法 的 , 贷 款 人 可 以 因 此 要 求 借 款 人 缴 纳 一 定 的 费 用 。第 九 条 借 款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一 、 有 权 要 求 贷 款 人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发 放 借 款 :二 、 有 权 要 求 贷 款 人 对 借 款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家 庭 资 产 、 财 务 资 料 、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个 人 资 料 予 以 保 密 ,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三 、 应 按 贷 款 人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个 人 身 份 、 还 款 能 力 及 个 人 信 用 的 资 料 , 保 证 其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文 件 和 信 息 完 整 、 准 确 、 真 实 、 有 效 、 合 法 ;四 、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 不 得 将 借 款 挪 作 他 用 :五 、 应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己 向 售 房 人 支 付 首 付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六 、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归 还 借 款 本 息 , 缴 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类 费 用 :七 、 如 要 为 他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贷 款 人 并 征 得 贷 款 人 书 而 同 意 :八 、 应 接 受 贷 款 人 及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通 过 合 理 方 式 对 借 款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九 、 采 用 委 托 扣 款 方 式 还 款 的 , 借 款 人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确 保 贷 款 人 有 效 扣 款 :(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的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资 料 :( 按 约 定 将 每 期 还 款 额 足 额 存 入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中 :(三 ) 借 款 人 如 变 更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的 , 应 在 约 定 还 款 日 之 前 15 个 T 作 曰 到 贷款 人 指 定 的 柜 面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四 ) 如 委 托 扣 款 账 户 出 现 冻 结 、 扣 划 、 变 更 、 余 额 不 足 等 情 况 而 造 成 贷 款 人 无 法 足 额 扣 款 的 , 借 款 人 应 及 时 向 贷 款 人 另 行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扣 款 账 户 ,或 及 时 补 足 账 户 余 额 并 向 贷 款 人 屮 请 扣 款 , 或 及 时 到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营 业 柜 台 还 款 :十 、 借 款 人 应 在 知 悉 下 列 事 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之 曰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贷 款 人 :(-)抵 押 财 产 被 列 入 拆 迁 范 围 , 强 制 征 用 , 强 制 报 废 等 可 能 造 成 抵 押 财 产 灭 失 情形 的 ;(二 ) 抵 柙 人 与 第 三 人 就 抵 押 财 产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的 ;(三 ) 对 借 款 人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产 生 或 可 能 产 生 m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诉 讼 、 仲 裁 或行 政 措 施 的 :合同范本(四 ) 在 借 款 全 部 清 偿 前 , 借 款 人 个 人 及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可 能 对 其 债 务淸 偿 能 力 造 成 比 例 影 响 的 ;(五 ) 借 款 人 作 为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 股 权 变 动 , 增减 资 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六 ) 发 生 其 它 对 借 款 人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产 生 或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事 件 :十 一 、 借 款 人 所 购 房 屋 用 于 担 保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的 ,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贷 款 人 的 要求 及 时 办 理 所 购 房 产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等 权 属 证 书 以 及 相 应 的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十 二 、 借 款 人 不 得 将 借 款 用 于 证 券 投 资 、 其 他 股 本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消 费 与 投 资 行 为 。第 十 条 贷 款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一 、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贷 款 , 但 因 借 款 人 原 因 造 成 迟 延 的 除 外 ;二 、 应 对 借 款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予 以 保 密 , 但 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业务 需 要 使 用 , 个 人 征 信 使 用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三 、 应 妥 善 保 管 抵 押 权 属 证 明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四 、 有 权 了 解 , 核 实 借 款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份 , 还 款 能 力 , 个 人 信 用 和 家 庭 财务 状 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屮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五、 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 使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六 、 有 权 要 求 借 款 人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和 费 用 , 有 权 行 使 本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各 项 权 利 , 要 求 借 款 人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各 项 义 务 :七 、 借 款 人 未 按 期 足 额 偿 还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应 付 款 项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从 借款 人 在 宁 陵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系 统 开 立 的 任 意 账 户 中 划 收 人 民 币 或 其 他 Hi 种 的 相应 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 外汇 牌 价 的 银 行 买 入 价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清 偿 借 款 人 应 付 款 项 , 如 借 款 人 对 贷 款 人 还 附 有 本合 同 项 下 债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到 期 债 务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决 定 将 前 述 扣 收 款 项 首 先 用 于 清 偿其 他 任 一 笔 到 期 债 务 。第 二 章 担 保 条 款第 十 一 条 担 保 方 式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担 保 方 式 为 抵 押 ( 抵 押 加 阶 段 性 保 证 /抵 押 加 全 程 保 证 /抵 押 加 最 高额保证/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二 、 抵 押 保 证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保 证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三 、 如 果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到 期 或 者 贷 款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宣 布 侦 务提 前 到 期 。 借 款 人 未 按 时 足 额 履 行 , 或 者 借 款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约 定 , 保 证 人 应 在保 证 范 围 内 立 即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性 。四 、 保 证 期 间合同范本(一 ) 保 证 期 间 为 本 合 同 保 证 条 款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人 的 僙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后 两 年 止 。 如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分 期 M 行 的 , 则 每 期 债 务 的 保 证 期 间 均 至 合同 项 下 最 后 一 期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后 两 年 止 。 贷 款 人 与 借 款 人 就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诚行 期 限 达 成 期 限 变 更 协 议 的 ( 如 为 债 务 展 期 , 应 经 保 证 人 同 意 ) , 保 证 期 间 至 双 方 约定 的 新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H 后 两 年 止 。 若 贷 款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宣 布 债 务 提 前到 期 的 , 保 证 期 间 至 贷 款 人 宣 布 的 债 务 提 前 到 期 H 后 两 年 止 。(二 ) 房 产 商 提 供 的 阶 段 性 担 保 保 证 期 间 为 本 合 同 保 证 条 款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抵 押 登记 己 办 妥 且 抵 押 财 产 的 他 项 权 利 证 书 、 抵 押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其 他 权 利 证 书 交 由 贷款 人 核 对 无 误 、 收 执 之 日 止 。第 十 二 条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义 务 、 如 保 证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一 ) 保 证 人 应 对 借 款 人 借 款 使 用 情 况 ( 包 括 用 途 进 行 监 督 ;(二 ) 保 证 人 应 如 实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其 财 产 情 况 和 个 人 信 用 等 有 关 资 料 , 并 保 证 上述 资 料 的 准 确 、 真 实 、 完 整 与 有 效 : 未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保 证 人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提 供超 出 其 自 身 负 担 能 力 的 担 保 :(三 ) 保 证 人 发 生 国 籍 变 更 、 住 所 地 变 更 、 婚 姻 情 况 变 动 、 宽 大 疾 病 、 受 到 行 政或 刑 事 处 罚 、 涉 及 重 大 民 事 法 律 纠 纷 、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或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丧 失 或 可 能 丧失 担 保 能 力 ,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按 照 贷 款 人 要 求 落 实 本 合 同 项 下 保 证 责 任 的承 担 、 转 移 或 承 继 , 或 者 为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提 供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新 担 保 :(四 ) 保 证 人 作 为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 股 权 变 动 、 增减 资 本 、 合 资 、 联 营 等 情 形 , 保 证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贷 款 人 , 且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不 因 此而 减 免 。二 、 如 保 证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保 证 人 应 对 借 款 人 借 款 使 用 情 况 ( 包 括 用 途 ) 进 行 监 督 , 并 接 受 贷 款 人 对 保证 人 资 金 、 财 产 和 经 营 状 况 的 监 督 : 保 证 人 应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等 有 关信 息 、 文 件 , 资 料 , 并 保 证 其 徘 确 、 真 实 、 完 整 与 有 效 : 未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保 证人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超 出 其 自 身 负 担 能 力 的 担 保 :(二 ) 保 证 人 发 生 承 包 、 托 管 ( 接 管 ) 、 租 赁 、 股 份 制 改 造 、 减 少 注 册 资 金 、 投资 、 联 营 、 合 并 、 兼 并 、 收 购 重 组 、 分 立 、 合 资 、 ( 申 请 ) 停 业 整 顿 、 屮 请 解 散 、 被撤 销 、 ( 被 ) 申 请 破 产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 停 产 、 歇 业 、被 有 权 机 关 施 以 高 额 罚 款 、 被 注 销 登 记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无 法 正 常 M 行 职 责 、 涉 及 S 大 法 律 纠 纷 、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或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或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丧 失 或 可 能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 保 证 人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按 照 贷款 人 要 求 落 实 本 合 同 项 下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 转 移 或 承 继 , 或 者 为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提 供 贷款 人 认 可 的 新 担 保 :(三 ) 保 证 人 发 生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 住 所 、 经 营 范 _、 注 册 资 本 金或 公 司 ( 企 业 ) 章 程 等 工 商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贷款 人 , 并 附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材 料 :-8-合同范本(四 ) 保 证 人 保 证 不 存 在 为 筹 集 资 金 或 其 他 原 因 , 以 借 款 人 的 名 义 向 贷 款 人 借 款套 取 银 行 资 金 的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抵 押 担 保 条 款一 、 抵 押 人 同 意 以 本 合 同 所 第 一 条 二 所 列 之 房 产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人 一 系 列 债 务提 供 抵 押 担 保 。(一 抵 押 房 产 因 故 换 发 新 的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证 书 ( 明 ) , 导 致 本 合 同 “抵 押财 产 清 单 ”或 者 贷 款 人 收 执 的 他 项 权 利 ( 抵 押 权 ) 证 个 )或 抵 押 权 证 明 文 件 与 上 述 新 的权 利 证 书 ( 明 ) 或 登 记 机 关 的 登 记 簿 相 关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 抵 押 人 +得 以 此 为 山 拒 绝 承 担担 保 责 任 。(二 )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或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 抵 押 房 产 上 因 附 合 、 混 合 、 加 工 、 改建 等 原 因 而 新 增 的 物 也 作 为 贷 款 人 债 权 的 抵 押 担 保 , 抵 押 人 应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办 理必 要 的 抵 押 登 记 等 手 续 。(三 ) 如 果 抵 押 房 产 因 自 然 因 素 或 者 第 三 人 行 为 毁 损 、 灭 失 、 被 侵 害 、 价 值 减 少 、脱 离 抵 押 人 控 制 , 抵 押 房 产 权 属 发 生 争 议 或 权 利 证 书 ( 明 ) 被 注 销 , 抵 押 人 均 应 立 即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应 按 照 贷 款 人 要 求 提 供 新 的 担 保 。二 、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包 括 本 合 同 所 列 的 借 款 本 金 、 利 息 、 罚 息 ( 包 括 复 利 和 罚 息 )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借 款 人 应 向 贷 款 人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 贷 款 人 为 实 现 债 权 和 抵 押 权 而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 仲 裁 费 、 财 产 保 全 费 、 差 旅 费 、 律 师 费 、 执行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贽 、 送 达 费 、 公 告 费 、 邮 寄 费 等 ) 。三 、 抵 押 房 产 登 记本 抵 抨 条 款 签 订 后 , 抵 押 人 应 在 贷 款 人 要 求 的 时 限 内 到 相 应 的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抵 押房 产 登 记 手 续 , 抵 押 登 记 的 费 用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 抵 押 人 应 于 抵 押 登 记 完 成 之 日 将 抵 押房 产 的 迚 项 权 利 证 书 、 抵 押 登 记 文 件 正 本 原 件 及 其 他 权 利 证 书 交 贷 款 人 持 有 四 、 抵 押 房 产 的 占 有 与 保 管(一 ) 抵 押 人 应 妥 善 地 对 抵 押 房 产 进 行 占 有 、 保 赞 和 维 修 保 养 , 合 理 使 用 抵 押 房产 , 维 持 抵 押 房 产 完 好 , 按 吋 缴 纳 与 抵 押 房 产 相 关 的 各 项 税 费 。 贷 款 人 有 权 对 抵 押 房产 进 行 检 査 , 并 可 要 求 抵 押 人 将 抵 押 房 产 权 利 凭 证 的 正 本 交 贷 款 人 保 管 。(二 ) 抵 押 人 委 托 或 同 意 第 三 方 占 有 、 保 管 、 使 用 抵 押 房 产 的 , 应 当 告 知 该 第 三方 贷 款 人 抵 押 权 的 存 在 , 并 要 求 其 保 持 抵 押 房 产 的 完 好 、 接 受 贷 款 人 对 抵 押 房 产 的 检査 以 及 不 妨 碍 贷 款 人 实 现 抵 押 权 。 抵 押 人 不 因 此 免 除 前 项 中 的 义 务 , 同 时 应 对 该 第 三方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三 抵 押 房 产 造 成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害 的 , 应 由 抵 押 人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果 贷款 人 因 此 遭 到 索 赔 而 承 担 了 责 任 , 或 为 抵 押 人 垫 付 了 赔 偿 金 , 则 贷 款 人 有 权 向 抵 押 人追 偿 。五 、 抵 押 房 产 的 保 险(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 抵 押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及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险 种 、 保 险 期 限 、投 保 金 额 办 理 抵 押 房 产 的 保 险 。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备 法 定 资 质 和 良 好 信 誉 。 保 险-9-合同范本期 限 不 得 短 于 借 款 期 限 , 保 险 金 额 为 贷 款 金 额 ,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负 担 。-C 二 ) 保 险 单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 不 得 附 有 损 害 贷 款 人 权 益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保 险 单 正 本 由 抵 押 权 人 代 为 保 管 。 保 险 单 上 应 特 别 注 明 : 贷 款 人 为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优 先受 偿 人 ( 第 一 受 益 人 ) : 变 更 保 险 单 应 经 过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一 旦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保险 人 应 将 保 险 赔 偿 金 直 接 划 付 至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 抵 押 房 产 己 投 保 但 保 险 单 未 注 明上 述 内 容 的 , 应 对 保 险 单 作 出 相 应 的 批 注 或 变 更 。(三 ) 抵 押 人 应 确 保 保 险 连 续 有 效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致 使 保 险 中 断 、 撤 销 、 失 效 ,或 者 致 使 保 险 人 减 免 赔 偿 责 任 , 或 者 不 经 贷 款 人 同 意 变 更 保 险 单 。 如 果 保 险 期 间 届 满时 , 抵 押 人 担 保 的 债 权 未 全 部 受 偿 的 , 抵 押 人 应 当 续 保 , 对 保 险 期 间 作 相 应 延 长 。(四 ) 抵 押 人 应 于 本 条 款 签 订 之 日 ( 抵 押 房 产 续 保 的 , 则 为 续 保 完 成 之 日 ) 起 五个 T.作 日 内 将 抵 押 房 产 的 保 险 单 正 本 交 付 贷 款 人 , 并 且 在 贷 款 人 处 预 留 有 关 保 险 索赔 或 保 险 权 益 转 让 所 必 需 的 文 件 。(五 ) 就 抵 押 房 产 取 得 的 保 险 赔 偿 金 , 贷 款 人 有 权 选 择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 抵 押人 应 协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1. 经 贷 款 人 同 意 , 用 于 修 复 抵 押 房 产 , 以 恢 复 抵 押 房 产 价 值 :2. 清 偿 或 提 前 清 偿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本 息 及 相 关 费 用 :3. 按 照 贷 款 人 要 求 转 为 动 产 质 押 或 权 利 质 押 , ffl 于 担 保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4. 抵 押 人 提 供 符 合 贷 款 人 要 求 的 新 的 担 保 后 , 由 抵 押 人 自 由 处 分 。六 、 对 抵 押 人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的 限 制(一 ) 未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抵 押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放 弃 、 出 租 ( 包 括 原 租 赁 合 同 到 期 后 续 租 或 修 改 租 赁 合 同 ) 、 赠 与 、 转 让 、 出 资 、重 复 担 保 、 迁 移 、 改 为 公 益 用 途 、 与 其 他 物 添 附 或 改 建 、 分 割 。(二 ) 抵 押 人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的 ,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而 获 得 的 租 金 、价 款 或 其 他 款 项 应 当 存 入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 贷 款 人 有 权 选 择 本 条 五 、 ( 五 ) 第 丨 至4 项 约 定 的 任 一 方 法 对 上 述 款 项 进 行 处 理 , 抵 押 人 应 协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七 、 第 三 方 妨 碍(一 ) 如 果 抵 押 财 产 被 国 家 征 收 、 征 用 、 拆 除 、 没 收 、 无 偿 收 回 , 抵 押 人 与 第 三人 就 抵 押 财 产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 或 者 抵 押 财 产 被 第 三 方 查 封 、 冻 结 、 扣 押 、 监 管 、 留 置 、拍 卖 、 强 行 占 有 、 毁 损 或 者 其 他 处 置 , 抵 押 人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及 时 采 取 制 止 、排 除 补 救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 若 贷 款 人 提 出 要 求 , 抵 押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贷 款 人 要 求 的新 担 保 。(二 ) 抵 押 财 产 发 生 前 项 情 形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仍 作 为 贷 款 人 偾 权 的 抵 押 担 保 。 抵 押人 因 上 述 原 因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或 补 偿 金 , 应 存 入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 贷 款 人 有 权 选 择 本条 五 、 ( 五 ) 第 ( 丨 ) 至 ( 4)项 约 定 的 任 一 方 法 对 上 述 款 项 进 行 处 理 , 抵 押 人 应 协 助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三 ) 抵 押 财 产 被 列 入 拆 迁 范 围 的 , 抵 押 人 应 在 知 悉 之 tl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通 知 借 款 人 与 贷 款 人 。-10-合同范本抵 柙 人 获 得 交 换 产 权 作 为 补 偿 的 , 抵 押 人 应 就 交 换 产 权 所 捋 的 房 屋 为 贷 款 人 在 本合 项 下 债 权 重 新 设 定 抵 押 权 。 拆 迁 人 对 抵 押 人 实 行 作 价 补 偿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选 择 本 条五 、 ( 五 ) 第 ( 丨 ) 至 ( 4)项 约 定 的 任 一 方 法 对 上 述 价 款 进 行 处 理 , 抵 押 人 应 协 助 办理 有 关 手 续 。八 、 抵 押 权 实 现( )借 款 人 不 屐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到 期 债 务 ( 包 括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被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的 债务 ) .或 违 反 与 贷 款 人 间 的 其 他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 贷 款 人 有 权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二 ) 本 合 同 “抵 押 财 产 清 单 ”记 载 的 或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的 抵 押 房 产 价 值 ( 下 称 “暂 定 价 值 ”) , 无 论 是 否 记 载 于 登 记 机 关 的 登 记 簿 , 均 不 表 明 抵 押 房 产 的 最 终 价值 , 其 最 终 价 值 为 贷 款 人 处 分 抵 押 房 产 所 得 价 款 在 扣 除 各 顼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若 以 抵 押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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