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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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 与分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合同范本目录第 1 条 定义 1第 2 条 基本条款 2第 3 条 租金 3第 4 条 房屋的交付 5第 5 条 修缮和维护 6第 6 条 租赁期限内的装修 7第 7 条 双方的责任 7第 8 条 税负和费用 10第 9 条 陈述与保证 10第 10 条 转租 11第 11 条 违约责任 12第 12 条 终止 12第 13 条 保险 14第 14 条 不可抗力 14第 15 条 生效和备案 15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5第 17 条 通知 16第 18 条 其他 16合同范本本租赁协议(“本协议” )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辽宁 省 锦州 以下双方共同签署:出租方:身份证号码:法定地址:电话: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电话:传真:出租方和承租方以下单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鉴于:1、出租方合法拥有位于 房屋。2、承租方希望承租出租方合法拥有上述房屋。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同意如下:第 1 条 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定义或另有要求,本协议中的术语应有如下之含义:1.1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1.2 “营业执照”是指由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承租方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合同范本了承租方被依法批准的营业范围。1.3 “租赁起始日”是指本协议第 2.2 条中所述的日期。1.4 “房屋” 是指位于 锦州市高新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 6-73 号 的房屋,承租面积为 430 平方米,其中地上有房证面积为 276.12 平方米,地下无房证面积为 153.88 平方米。详细情况参见本协议附件一中的相关资质文件。1.5 “土地使用权”是指附属于房屋的占地总面积为 147.26 平方米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详细情况参见本协议附件一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6 “设施”是指在房屋及其附属土地上现有的固着物和改进设施,以及所有与房屋及其附属土地相关的公用设施装置和设施。1.7 “房屋”在本协议中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设施。1.8 “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出租方与相关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签订、与本协议项下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所有合同及其任何修订。1.9 “租赁备案表”是指登记机关核发的用以证明登记机关确认本协议之备案及有效性的文件。1.10 “登记机关 ”是指 锦州工商局 ,其为 辽宁 省 锦州 市负责房租租赁登记行政部门。1.11 “租金”是指本协议第 2.4 条中所述的租金。1.12 “租赁期限 ”应包括本协议第 2.2 条所述之本协议的最初期限,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可能作出的任何续展期限。1.13 “公用设施”是指出租方需要为房屋配备的水、电、通讯、宽带等设施及正常使用房屋时所需要的其它设施。第 2 条 基本条款2.1 租赁合同范本在遵从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出租方兹此同意租赁给承租方,且承租方同意从出租方处租赁房屋。2.2 最初期限在遵从本协议包含的其它条款的前提下,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最初期限应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租赁起始日” )开始,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初期限” ) 。2.3 续展在本协议之最初期限届满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即按其相同条款和条件以每次 1 年的期限自动续展。如续展之协议按法律要求应予重新签署和登记,或应对本协议作出修订且修订部分或修订后的本协议应予以重新登记时,双方应促使该等签署、修订和登记尽快地完成,以维持承租方在本协议下之租赁权的有效性。2.4 租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本协议之房屋的租金在租赁起始日后的最初期限和其任何续展期限中均为每 13 个月人民币 188000 元的固定数额。 (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屋的使用费、出租房屋前场地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2.5 免租期出租方同意,自租赁起始日起给予承租方0天的免租期以便承租方为其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免租期应予相应顺延。2.6 允许用途本协议中承租方对房屋的允许用途为销售、办公、仓库、维修及其他相关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及其任何修订后的营业执照中所包括的经营范围内所描述的业务及相关的办公运作。第 3 条 租金3.1 租金合同范本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承租方按每 13 个月一次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根据 2.4 条和2.5 条的约定,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为人民币 188000 元,租金对应租期为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后 4 年以此类推。3.2 出租方的银行帐户租金应以人民币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中:银行:户名:韩净账号:如上述账号有任何变化,出租方应于付款日前至少提前十四(14)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如出租方未适当履行前述通知义务而导致承租方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或出租方未按时收到租金,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的同时向承租方出具符合中国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或向出租方追索已付款项。3.3 供暖费承租方每年缴纳 5 个月的供暖费,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准以房屋内实际供暖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方应当在暖气开通并达到国家标准(房屋内温度不低于 16摄氏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或有关主管机构支付供暖费,出租方应提供或协助承租方获得相应正式发票。3.4 其他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其使用的水、电、通讯、宽带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上述费用由承租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直接向出租方或者有关主管机构支付,出租方应提供或协助承租方获得相应正式发票。3.5 无进一步义务本协议下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构成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为租赁本协议下之房屋且与之相关的全部款项,并且,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承租方不应被要求且不应负有就其租赁本协议项下房屋而向出租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合同范本的义务,承租方亦不应承担任何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责任。第 4 条 房屋的交付4.1 承租方占有双方兹此同意,承租方有权自租赁起始日起,即 2012 年 8 月 1 日占有和使用房屋,并在此后而拥有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对房屋排他占有权和使用权,承租方为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和用途有权完全和合理的不受限制地使用房屋。4.2 房屋交付前之准备在承租方占有房屋之前,出租方应自负费用准备好房屋,以便承租方在其后能够为本协议中规定的目的完全和适当使用房屋。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在承租方依本协议占有其之前或当日符合以下条件:4.2.1 对房屋进行适当改建及装修,使房屋符合本附件二的交付标准。出租方应自行办理施工所可能需要的相关政府审批手续。4.2.2 安装了适当的管道及排水,且其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完全符合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的所有有关法律和法规;4.2.3 符合所有有关的安全标准,并配备了有关消防机构所要求的防火设施;4.2.4 已为承租方使用房屋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生产和日常运营中所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装备了处理装置和设施,将能够确保排放的环境污染物的处理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4.3 房屋占有前的检验。在本协议租赁起始日前的任何时候:4.3.1 为占有房屋作准备,承租方应被允许进入并检验房屋,但需提早至少 1 天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4.3.2 承租方应将根据本条对房屋进行检验期间所发现的任何瑕疵和不符合本协议第 4.2 条规定的租赁条件的情况一一列出,并写成书面报告并提供给出租方。出租方应立即对该报告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将说明是否同意纠正,若合同范本同意,则应订出纠正不符合的计划和时间表。出租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纠正,所有纠正行为应在承租方根据本项提出报告后七(7)天内完成。如果任何此类纠正行为不可能被合理预期在七(7)天内完成,出租方应当提出可能为承租方所接受的合理的完成纠正的计划和时间表。4.4 未纠正的责任。如果在承租方根据本协议第 4.3 条占有房屋前未完成纠正,或出租方违反其根据本协议第 5 条所承担的修缮和维护义务,承租方仍可按照本协议占有使用该房屋,但保留选择根据本协议第 5 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在承租方选择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相应期间的租金应按出租方违反本协议下义务的天数每天减少年租金的千分之五(0.5%) 。该租金的扣减不应免除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承租方因出租方的这种违约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而有权得到损害赔偿的权利。第 5 条 修缮和维护5.1 出租方的修缮在本协议租赁期限中,出租方应自负费用维护房屋,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5.2 修缮的时间和方式出租方应适当且不迟延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修缮和维护的义务。所有此等修缮和维护的履行不应对承租方的正常业务运营造成过度的妨碍或损害,且除紧急状况下修缮外,应提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此等修缮和维护。但如为承租方要求依本协议修缮和维护,出租方应立即或按承租方要求进行修缮且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如出租方不能在承租方发出通知后的 7 天内进行修缮和维护,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3 承租方的修缮5.3.1 如出租方未能按本协议 5.2 条要求迅速进行修缮和维护时,承租方可自行选择进行修缮和维护,此等修缮和维护费用应从相应租金中扣减。合同范本第 6 条 租赁期限内的装修6.1 承租方的装修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租赁期间的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由此造成的费用应由承租方自行负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承租方在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施工之前,如涉及对房屋主体结构改造,需征得出租方的意见,并达成文字协议后才能进行。对不涉及改动出租房屋主体结构之翻修、更改、添加,则承租方可自行进行,无须通知出租方,亦无须出租方同意。6.2 房屋返还时的状况本协议终止时,承租方应按房屋返还当日的状况将房屋返还出租方而无义务将房屋恢复到房屋交付之时的状况,但是:6.2.1 房屋不应因承租方的过失而被破坏或损坏(承租方依本协议进行的改建不应被视为破坏或损坏) ,如有损坏,承租方应负责对其进行维修;若承租方不进行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6.2.2 只要不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有权拆除房屋内任何经其自费改造而增加的装置、改建、固定设施、机械及设备,但依附于墙体、地面不可拆除部分依照本协议第 6.3 条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其终止时价值。6.3 终止时价值即使有任何相反之政府登记,所有在本协议第 6 条下的承租方的改建成果在财务上均应视作承租方的资产,且在本协议终止之情形下,承租方应有权拆除。对于不可拆除部分,出租方应向支付承租方该改建成果在此等终止之日的折旧价值。第 7 条 双方的责任7.1 出租方的责任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外,出租方应:7.1.1 终止出租方与任何其他方就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在租赁起始日前签订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范本7.1.2 进行必要的施工以使房屋达到交付标准,施工前及完工后应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取所必需的相关批准及验收文件。7.1.3 保证房屋可以成为承租方 锦州 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场所,并在承租方需要时向承租方提供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材料;7.1.4 在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内,始终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承租方在所有情况下能够在房屋内开展本协议下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7.1.5 将房屋按照本协议第 4 条规定的时间和状态交付给承租方,并确保承租方在整个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可以不受干扰地享用房屋;7.1.6 自负费用为所有用于房屋的公用设施安装独立/单独的测量仪表,除因出租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外, 确保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协议附件二中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向承租方之房屋不间断提供电、水和其他公用设施供应,但是,如承租人要求电、水或其他公用设施供应增容,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1.7 就其供应给承租方并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的电、水和其他公用设施供应,按照出租方向各供应公司支付的价格和时间向承租方收取费用,且不附加任何额外费用,且在承租方要求时,负责协助承租方以承租方的名义与水、电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供应公司或者部门直接建立供应关系。7.1.8 立刻开展本协议第 5 条下的所有修缮和维护,并应由承租方进行最后的验收;7.1.9 立即支付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根据中国地方或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房屋及其出租应由出租方支付所有适用的税款和其他财政义务;7.1.10 在本协议租赁期限中,确保承租方所有的人员、访客和客人可以从最近的公用通道完全而自由地进入房屋,许可承租方使用所有的路径、通道和任何此种性质的道路,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在房屋上兴建的或与之相关的道路。该道路根据承租方依自身之判断认为是为了达到本协议之目的和条件所必不可少的通道;7.1.1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十五(15)天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租赁备案,并在可能的最早时间将租赁备案表的原件交给承租方;合同范本7.1.12 协助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广告牌的设立手续,同意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入口处、有关设施的外墙、屋面及院落土地上设置醒目的公司标识及广告牌。同时,在本协议租赁期限中,不允许承租方的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小松、沃尔沃、大宇等与承租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利用房屋或出租方所拥有的房屋周边建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宣传活动;7.1.13 在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7.1.14 向承租方免费提供位于房屋所在的院落和门外停车场,供承租方停放样机;7.1.15 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出租方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确保承租方对房屋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本协议对新的房屋产权所有者继续有效;7.1.16 如果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7 条所述出租方的责任及本协议约定的出租方其它义务,出租方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 5的违约金。7.2 承租方的责任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外,承租方应当:7.2.1 非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改变除本协议列明之外的房屋使用目的,但出租方不得不合理地不予同意;7.2.2 负责房屋内部的安全及生产过程中承租方的人员安全;7.2.3 按时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实际使用的电、水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费用;7.2.4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按本协议第 6.2 条的规定将房屋归还给出租方。承租方有权要求不超过 1 日的宽限期用于搬离,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租金;7.2.5 在本协议租赁期间,承租方须依本协议之条款使用房屋,并应对仅因其过合同范本错导致的房屋损坏负责。第 8 条 税负和费用8.1 税费8.1.1 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出租方应支付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依法应由出租方承担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i )所有政府征收或课征的税收和费用,此等税费是因出租方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任何其他赋予出租方将房屋根据本协议租给承租方的权利和资格的许可及批准及为确定房屋之四至、面积、用途所必须支付;及(ii)与租赁和使用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费、营业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本协议的登记费、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另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此笔税费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除此款金额后的租金再由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8.2 代为支付权如任何一方没有依照本协议支付相应的税费,另一方应有权代为支付,并有权要求对方补偿此等支付,包括因此发生的所有的损失和损害赔偿。第 9 条 陈述与保证9.1 出租方的陈述与保证出租方陈述并保证如下:9.1.1 其是该房屋的唯一所有者,或拥有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相关文件见本协议附件一;9.1.2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已合法和适当以出让方式转移至出租方名下,且出租方已完全付清了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付的或相关的所有价款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1.3 出租方已经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或其公司文件所必要的批准、许可和授权) ,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用于合同范本本协议所规定的用途;9.1.4 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意义上将影响承租方根据本协议使用该房屋之全部或部分的任何抵押与任何其他权利限制;9.1.5 在租赁起始日,没有任何政府或行政部门、军事单位、组织、公司(包括出租方的任何关联方)或任何其他形式或类型的实体或个人,有权使用、占有或控制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对房屋主张任何其它请求,或对该房屋享有某种权利,而可能会以任何方式对承租方为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该房屋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或者使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权受制于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并且,没有此类尚未了结的索赔,也不知道任何同意索赔的计划或提议;9.1.6 在承租方占有该房屋之日,没有任何妨碍承租方经营活动或导致任何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或规定的环境污染,其也不知道这种污染可能会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任何理由;9.1.7 如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发现任何因在租赁起始日前形成的因房屋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出租方应加以补偿并使承租方免于承担任何因此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责任;9.1.8 该房屋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时,结构良好并可用于承租方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用途。该房屋消防系统齐全,并已得到了有关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和相应的合格证明,因出租方消防系统不齐备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9.1.9 如果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9 条所述任何陈述和/或保证而使承租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 5的违约金。9.2 承租方的陈述和保证承租方陈述并保证如下:9.2.1 已获得所有必要之授权从出租方处租赁房屋;9.2.2 自租赁起始日后,其因本身的过错而违反任何中国有关环境、健康安全或合同范本其他法律,其应在认识到该错误后尽快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并承担由此直接给出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 10 条 转租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转借给承租方指定的关联方或分支机构。承租方保证其转租或转借的公司依本协议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否则,承租方承诺代其转租或转借的公司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第 11 条 违约责任11.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 5 个工作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总额 5%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违约方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追偿。1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导致守约方遭受的停工损失、利润损失、利息、罚款、搬迁费用和支出以及律师费。11.3 在本协议期内,若因本市城市规划建设使得租赁房屋所在的院落和门外停车场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承租方无法停放样机,影响承租方业务的正常经营;或因政府强制搬迁和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出租方应及时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部门因此给予经济补偿的,出租方应将补偿中涉及承租方所租房屋装修费和广告宣传费部分支付给承租方。第 12 条 终止12.1 期满在遵从下列各款以及本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应于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12.2 承租方终止合同范本若发生下述事宜,则承租方可终止本协议:12.2.1 在本协议实际履行 1 年后,在承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届时,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任何违约金;12.2.2 如出租方未能按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期限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延迟达到 7日;12.2.3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4.2 条规定的房屋准备义务,致使承租方正常使用房屋受到不利影响的;12.2.4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7.1.3 条,无法按其经营目的使用房屋的;12.2.5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7.1.4 条,致使承租方使用房屋受到干扰的;12.2.6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5 条和第 7.1.7 条约定的维修责任;12.2.7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 7.1.11 条,未经承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允许承租方竞争者进行经营、宣传活动的;12.2.8 如果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非因承租方之原因,承租方由于该房屋在任何 30 天期间内持续或累积超过 30 天得不到公用设施的供应而无法经营其业务。12.2.9 除第 12.2.1 条外,如承租方因本第 12.2 条其它事项解除本协议的,承租方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到的直接损失、营业损失及搬迁费用,且承租方可行使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救济方法。12.3 出租方终止若发生下述事宜,则出租方可终止本协议,承租方的下列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法律允许出租方主张的直接损失(但出租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预期利益,如剩余租期的租金等除外):12.3.1 如果承租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付租金,且在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后九十(90)天内仍未支付;合同范本12.3.2 承租方故意利用该房屋从事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12.3.3 如出租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的,出租方应书面通知承租方搬离并交回房屋,承租方预交租金有结余的,出租方应当将租金余款立即退还承租方。12.4 终止的影响12.4.1 在本协议终止时,除终止前已有权取得的索赔、支付、租金、损失和赔偿外,任何一方须被免除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12.4.2 双方同意,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均不得使出租方有权就本协议的剩余或未了期限而取得任何进一步的付款、租金、损失或赔偿。出租方兹此明示同意,免除承租方支付该等进一步的付款、租金、损失或损害。12.4.3 本协议不论因何原因终止,出租方应于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退回承租方已提前交纳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第 13 条 保险13.1 出租方的保险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的所有时候,出租方应为该房屋之内或位于该房屋的所有房屋和设施办理有效的财产保险,并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前向承租方提供所有此类保险的承保险种及其保单的复印件。13.2 承租方的保险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在房屋范围内自行决定投保险种,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第 14 条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任何其发生和后果均无法预防且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诸如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禁运、骚乱或战争和法律、政府政策的变化及政府行为,但不包括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财务困难。合同范本14.2 履行的例外如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义务应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并在此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根据本条提出不可抗力请求的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且必要地延期履行该义务。14.3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天内或尽可能早地以有效的通讯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发生及其发生日期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和证明文件。同样,在该事件结束后七(7)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以书面方式将该事件的结束日期通知另一方,并明确其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将得以完成的重新确定之时间。14.4 相关行动如果在发出上述通知之日后六十(60)天内,受影响方由于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仍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话,双方应进行协商以便决定该情况下应采取的包括解除协议在内的适当行动。第 15 条 生效和备案15.1 生效本协议应由双方有适当授权的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正式签署” ) 。15.2 备案在根据本协议第 15.1 条签署本协议后,并遵从本协议第 7.1.11 条之规定,出租方应在该签署后十五(15)天内采取立即行动将本协议提交或使其被提交到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应尽其最大努力使本协议成功地在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与将该房屋根据本协议租赁给承租方有关的租赁备案表。第 16 条 争议解决16.1 仲裁机构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合同范本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 )申请在北京仲裁。仲裁应按照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16.2 仲裁方式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 17 条 通知17.1 通知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以专人递送或一级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至下述地址:出租方: 地址: 传真:收件人:承租方: 地址: 传真:收件人: 或送交任何一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指定的其他人、地址或传真号码。17.2 收到日如无证据证实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在较早时收到,则下述情况被视为适当送达:(a) 如以专人递送,在递至 17.1 条所述的地址时;合同范本(b) 如以一级挂号邮递或快递送递时,在实际送递日;(c) 如以传真传送,在发件方收到收件确认时,或如果该日并不是中国的工作日,则为中国的下一个工作日。第 18 条 其他18.1 权利放弃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索赔权,不将构成对该权利或索赔权的放弃或任何其它权利或索赔权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索赔权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该权利或索赔权,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索赔权。18.2 约束力本协议在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且在其后对双方和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为其产生利益。18.3 合法性双方各自声明,于首段载明日期,在其所知的范围内,现行法律或法规中并没有严重限制或约束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能力的任何规定。18.4 可分割本协议任何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效力。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条或多个条款被认定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作为从本协议分割和删除出去,本协议余下条款的效力、合法性和/或强制执行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因此而受到影响或损害,且本协议应在可能的范围内作出解释,以反映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的商业基础。18.5 修订本协议修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的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后方才生效。18.6 适用法律本协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合同范本18.7 索赔权除本协议所明确规定者外,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索赔权是累积性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索赔权。18.8 文本本协议一式 3 份,出租方执 1 份,承租方执2份。兹此证明双方已于首页载明之日期签署本协议。出租方: 签名:日期:承租方: 签名:日期: 合同范本附件一出租方提供的文件1、房屋所附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6、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7、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文件1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1、 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有)12、 房屋共有人的证明(如有)13、 出租房屋的平面图、院落或承租方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平面图14、 出租房屋承保险种及其保单15、 授权书(如房屋所有权人授权他人签署本协议)16、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补充协议合同范本17、 附件二交付标准供电指标:供电电压:静态供电量:输电方式:电压稳定性:水指标:通信:排水:给水:消防:照明:动力电: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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