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甲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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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合同编号:天诚咨字(2009)第 0806 号项目名称: 耒阳一中学生宿舍 委托单位: 耒阳一中 受托单位:长沙天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09 年 8 月 6 日长 沙 天 诚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合同范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与 (以 下 简 称 咨 询 人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本 合 同 。一 、 委 托 人 委 托 咨 询 人 为 以 下 项 目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1、 项 目 名 称 : 2、 服 务 类 别 : 标 底 编 制二 、 本 合 同 的 措 词 和 用 语 与 所 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条 件 及 有 关 附件 同 义 。三 、 下 列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1、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的 标 准 条 件 ;2、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3、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执 行 中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四 、 咨 询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承 担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范 围内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五 、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 方 式 、 币 种 、 额 度 向 咨 询 人支 付 酬 金 。六 、 本 合 同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自 2009 年 8 月 6 日 开 始 实施 , 至 2009 年 8 月 15 日 终 结 。七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合同范本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盖 章 ) (盖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长沙市八一路鸿飞大厦 15 楼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长沙银行华兴支行账 号 : 账 号 : 800047460320016电 话 : 电 话 : 0731844666782009 年 8 月 6 日合同范本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委 托 人 ”是 指 委 托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和 聘 用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的一 方 ,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2、 “咨 询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责 任 的一 方 ,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3、 “第 三 人 ”是 指 除 委 托 人 、 咨 询 人 以 外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4、 “日 ”是 指 任 何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段 。第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适 用 的 是 中 国 的 法 律 、 法 规 , 以及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 工 程 造 价 有 关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或 项 目 所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的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以 汉 语 为主 导 语 言 。 当 不 同 语 言 发 生 不 同 解 释 时 , 以 汉 语 合 同 文 本 为 准 。咨 询 人 的 义 务第 四 条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 包 括 工程 造 价 咨 询 的 资 质 证 书 及 承 担 本 合 同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 咨 询 工 作 计划 等 , 并 按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范 围 实 施 咨 询 业 务 。第 五 条 咨 询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期 间 ,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正常 服 务 、 附 加 服 务 和 额 外 服 务 :1、 “正 常 服 务 ”是 指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合同范本2、 “附 加 服 务 ”是 指 在 “正 常 服 务 ”以 外 , 经 双 方 书 面 协 议 确 定 的 附加 服 务 ;3、 “额 外 服 务 ”是 指 不 属 于 “正 常 服 务 ” 和 “附 加 服 务 ”, 但 根 据 合同 标 准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 条 和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咨 询 人 应 增加 的 额 外 工 作 量 。第 六 条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或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合 同 规定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 七 条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与 本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第 三 人 的协 调 , 为 咨 询 人 工 作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第 八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 免 费 向 咨 询 人 提 供 与 本 项 目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第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就 咨 询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答 复 的 事 宜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 咨 询 人 要 求 第 三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时 , 委 托 人应 负 责 转 达 及 资 料 转 送 。第 十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授 权 胜 任 本 咨 询 业 务 的 代 表 , 负 责 与 咨 询 人 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的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 授 予 咨 询 人 以 下 权利 :1、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如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明 确 时 可 向 委 托 人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合同范本2、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有 权 对 第 三 人 提 出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问 题进 行 核 对 或 查 问 。3、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有 到 工 程 现 场 勘 察 的 权 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有 下 列 权 利 :1、 委 托 人 有 权 向 咨 询 人 询 问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及 相 关 的 内 容 ;2、 委 托 人 有 权 阐 述 对 具 体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当 委 托 人 认 定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按 咨 询 合 同 履 行 其 职 责 , 或 与 第 三 人串 通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直 至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咨 询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咨询人的责任第 十 三 条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期 限 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有 效 期 。如 因 非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造 成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约 定 的 日 期 , 双 方 应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合 同 有 效 期 。第 十 四 条 咨 询 人 责 任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约 定 的 义 务 , 因 咨 询 人 的 单 方 过 失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进 行赔 偿 。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不 应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总 额 ( 除 去 税 金 ) 。第 十 五 条 咨 询 人 对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能 及 时 核 对或 答 复 ,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 咨 询 人 应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咨 询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 则 应 补 偿由 于 该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合同范本委托人的责任第 十 七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赔 偿 给 咨 询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十 八 条 委 托 人 如 果 向 咨 询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则 应 补 偿 由 于 该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导 致 咨 询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使 咨 询 人 工 作 受 阻 碍 或 延 误以 致 增 加 了 工 作 量 或 持 续 时 间 , 则 咨 询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响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 由 此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视 为 额 外 服 务 , 完 成 建 设 工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相 应 延 长 , 并 得 到 额 外 的 酬 金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则 应 当 在 14 日前 通 知 对 方 ; 因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十 二 条 咨 询 人 由 于 非 自 身 原 因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咨 询 业 务 , 由 此 而 增 加 的 恢 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工 作 , 应 视为 额 外 服 务 , 有 权 得 到 额 外 的 时 间 和 酬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新的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 二 十 四 条 正 常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附 加 工 作 和 额 外 工 作合同范本的 酬 金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方 法 计 取 , 并 按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额 支 付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内 未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造价 咨 询 酬 金 , 自 规 定 支 付 之 日 起 , 应 当 向 咨 询 人 补 偿 应 支 付 的 酬 金 利 息 。利 息 额 按 规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 日 银 行 活 期 贷 款 乘 以 拖 欠 酬 金 时 间 计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对 咨 询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通 知 书 中 酬 金 或 部分 酬 金 项 目 提 出 异 议 , 应 当 在 收 到 支 付 通 知 书 两 日 内 向 咨 询 人 发 出 异 议的 通 知 , 但 委 托 人 不 得 拖 延 其 无 异 议 酬 金 项 目 的 支 付 。第 二 十 七 条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所 采 取 的 货 币 币 种 、 汇率 由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其 他第 二 十 八 条 因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需 要 , 咨 询 人 在 合 同 约定 外 的 外 出 考 察 ,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 其 所 需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负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咨 询 人 如 需 外 聘 专 家 协 助 ,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其 费 用 由 咨 询 人 承 担 ;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范 围 以 外 经 委 托 人 认 可 其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第 三 十 条 未 经 对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各 方 均 不 得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权利 和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除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咨 询 人 及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应接 受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报 酬 。 咨 询 人 不 得 参 与 可 能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与 委 托 人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动 。合同范本合同争议的解决第 三 十 二 条 因 违 约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损 害 的 赔 偿 , 委托 人 与 咨 询 人 之 间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可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部门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提 交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 或 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 三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全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料 , 如 下 :(1)相 关 设 计 图 纸 ;(2)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四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咨 询 人 书 面 提 交并 要 求 做 出 答 复 的 事 宜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第 三 十 五 条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法 、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支 付 咨 询 人 的 正 常 服 务 酬 金 :1、 咨 询 服 务 费 按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湘价 服 【 2009】 81 号 ) 实 行 , 优 惠 后 为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6 ;2、委托人在咨询人出具报告后当日一次付清咨询服务费。第 三 十 六 条 双 方 同 意 用 人 民 币 支 付 酬 金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委 托 人与 咨 询 人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可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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