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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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大学生, 用人, 劳动合同, HR 讨论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但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 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生毕业是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的热议话题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文/江中帆 ( D% y1 % r- x* M意义:鉴于法院的判决,对解决在校大学生临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作出的独创性判决,对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此案被江苏省高院列为示范性案例,向全省推广。 一名在校大学生,边完成论文边找工作,凭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谁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无法 上班,用人单位便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业毕 业是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经过一裁二审,虽有不同的结论,但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上,对在校大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给出了答案。 尚未毕业找工作 一纸协议遂心愿 $ M/ Q: s1 h( Q3 C* 合同范本现年 24 岁的郭小娜是江苏省海门市人。2003 年 7 月,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上大学后,学好知识,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成了郭小娜最大的心愿。于是,郭小娜刻苦学习,仅用二年半的时间,就修完所有的课程,只等完成论文及答辩,就可以毕业了。 2006 年 2 月,深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郭小娜想到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才到毕业的时间,便向学校申请到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利用放寒假在家的机会找份工作,在余下的时间里边工作边完成论文,为自己积累社会经验,解决毕业后就业之忧。 0 R2 j 6 h$ H0 d“ D+ B劳动部意见第 12 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 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 案中,郭小娜持就业推荐表应聘海门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海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所为法 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关于海门公司所称的毕业实习问题,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常常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 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 等的情形。显而易见,郭小娜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而应该属于就业。 1 t6 a p) _5 z! K) A# p2 i海门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郭 小娜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在招聘、应聘过程中, 海门公司对郭小娜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的要求,郭小娜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郭小娜已于 2007 年 7 月取得了毕业证书。海门公 司对委小莉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 胁等情形。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合同范本律的规定,案涉劳动合 同不存在的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同。 + p ?: o5 i/ t- J综上所述,郭小娜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海门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2 T4 D8 A& b8 D) F3 t2008 年 7 月 27 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进入二十一世纪,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们突然发现,找工作对于他们来说不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而且是越来越困难了,仅 2007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突破 500 万人,加上之前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且年年如此循环,形势十分的严峻。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学校和学生都在积极的探索,努力提高大学生就业 率。目前,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学生修完所有的课程后,带着学校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走上社会推销自己,并利用这段时间边完成论文边工作,尽可能 的在大学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下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目前大学生解决劳动就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可是,大学生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往往想不到这样的劳 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他们便不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笔者行文 时候,采访了六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们竟都回答大学生没有毕业,属于实习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的发生,从法律上明确了此种劳动合同的 效力,对廓清争议,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 d, g$ z! S3 k9 H合同范本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形有很多,如主体是否适格,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 是否合法等。与本文相关的,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这种特殊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于主体适格问题,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严格 的限制,一般来讲,对于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用工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有效。对于临近毕业的大学 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有关法律人士指出:首先,劳动部意见第 12 条是从简化繁锁手续、有利于勤工助学的目的设立的,不是为了剥夺权利而 设;其次,大学毕业并非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第三,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并无对抗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所以,大学生临近毕业,边完成论文边找工作,虽 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了学业,学校已发给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且大学毕业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准入门槛,故大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 L+ X. t i) P/ v7 v本案中,海门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郭小娜主体不适格,但郭小娜已达到法定劳动就业年龄, 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不仅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相反,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从速谋职。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认定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因此,法院在 查清事实上基础上,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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