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范本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6257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44.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2015 年 10 月 10 日,北京公布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意见稿,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明确,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定购房价格和销售对象,与商品房相比,在购房主体资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范本如下: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自住型商品住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合同范本营业执照注册号:_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买受人:_【户所籍在地】:_证件类型:_ 【居民身份证】,证号: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户籍所在地】:_证件类型:_【居民身份证】证号:_出生日期:_年_月_ 日,性别:_通讯地址:_合同范本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 自住型商品住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自住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自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自住房已由_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第三条 自住型商品住房基本情况1.该自住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2.该自住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_ 层,其中地上_层,地下_层。3.该自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_ 单元_层_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自住房的特定位置。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自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范本该自住房【层高】【净高】为_米。有_个阳台,其中_个阳台为封闭式,_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5.签订本合同时该自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 结构封顶)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自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该自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自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_,抵押人:_,抵押权人:_,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_,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类型:【该自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自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_,抵押人:_,抵押权人:_,抵押登记机构: _,抵押登记日期:_,债务履行期限:_。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自住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自住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自住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_;合同范本5._。如该自住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 自住型商品住房价款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该自住房价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自住房单价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_佰_拾_ 亿_仟 _佰_拾_万_ 仟_佰_拾_ 元整)。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 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自住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支付该自住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自住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 万_仟_ 佰_拾_ 元整) ,应当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合同范本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_ 】。买受人应当于_年_月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_佰_拾_ 亿_仟_佰_拾_ 万_仟_ 佰_拾_元整) ,占全部房价款的 _%。余款(币种) 元(大写_佰_拾_ 亿_仟_佰_拾_万_仟_ 佰_拾_ 元整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_。(三)出售该自住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自住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专用账户名称为,专用账户账号为。自住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合同范本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四章 自住型商品住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自住型商品住房交付条件该自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_ 、_ 、_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1.该自住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该自住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满足第十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2007 年 3 月 1 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 2007 年 3 月 1 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 2007 年 8 月 1 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必选);4.满足第十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 2007 年 8 月 1 日前进行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合同范本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自住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6.自住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7._;8._。第十条 自住型商品住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出卖人承诺本合同载明的该自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_;合同范本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 1、2 、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 、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_。(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_年_月_日达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年_月_日达到;3.规划的车位、车库:_年_月_日达到;合同范本4.物业服务用房:_年_月_日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_年_月_日达到;6.幼儿园:_年_月_日达到;7.学校:_年_月_日达到;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_年_月_日达到;9._;10._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自住房。合同范本(二)该自住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自住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自住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自住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自住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_;(6)_。合同范本3.该自住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自住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自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_;(2)_。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自住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 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该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 (2)项中的比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合同范本该自住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自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 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范本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_。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自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自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_;合同范本4._;5._。(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_。第七章 自住型商品住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自住型商品住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自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合同范本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 。(二)其他质量问题该自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自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 、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合同范本(3)_;(4)_。(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出卖人承诺该自住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标准文号:_。类型:【设计】【运行】星级:_;(1.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标准文号:_。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_;供暖单位:_;供热计量收费方式:_;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_;合同范本【供暖空调】:_;【发电或其他】:_;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出卖人承诺该自住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 ,标准文号:_ 。该自住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 、隔声门(HCRJ019)标准。该自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自住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_。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一)自住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自该自住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范本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_。(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 日内】【日内】(不超过 30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_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一)预告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范本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买受人可自行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二)转移登记1.出卖人办理初始登记并办理完毕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买受人。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还应当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买受人。2.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自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自住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自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_。合同范本(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自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卖人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东至_ ;西至_ ;南至_ ;北至_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服务期限从_至_。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合同范本(四)该自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出卖人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出卖人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五)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自住房的“业主一卡通”。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 的物业服务费。(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出卖人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出卖人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 6 个月。出卖人调整租金时应与全体业主协商。(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八)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该自住房交付【时】【之日起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合同范本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自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_。(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_;2.会所:_;3._。第二十四条 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自住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自住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自住房。合同范本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自住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自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出卖人承诺对自住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5.买受人使用该自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自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第二十六条 购房资格承诺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 8 号)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 65 号)、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 510 号)、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4 2 号) 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买受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经济和法律责任,且 5 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日内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合同范本第二十七条 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条 特别说明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合同范本【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