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4449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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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 1编号: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甲 方 : 乙 方 :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范本 2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甲 方 ( 转 让 方 ) : 乙 方 ( 受 让 方 )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行 条 例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该 地 块 所 在 省 、 市 有 关 土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合 同 文 件第 三 条 下 列 文 件 为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1、 甲 方 提 供 的 该 地 块 界 址 图 和 地 理 位 置 图 ( 附 件 一 ) ;2、 甲 方 提 供 的 涉 及 该 地 块 的 国 土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印 件 ( 附 件 二 ) ;3、 甲 方 提 供 的 涉 及 该 地 块 的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印 件 ( 附 件 三 ) ;4、 甲 方 提 供 的 涉 及 该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 印 件( 附 件 四 ) ;5、 双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其 在 中 国 依 法 成 立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等 有 关文 件 复 印 件 ( 附 件 五 ) 。合同范本 3第 三 章 地 块 基 本 情 况第 四 条 甲 方 于 年 月 日 以 方 式 取 得 该 地 块 的土 地 使 用 权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国 用 字 第 号 ; 或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 , 图 号 , 地 号 。 该 地 块 位 于 , 东 至 , 南 至 , 西 至 , 北 至 。 该 地 块 面 积 共 计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共 计 平 方 米 。 其 地 块 形 状 和 位 置 详 见 地 块 位 置 图 和界 址 图 。 精 确 面 积 以 土 地 部 门 勘 察 定 界 的 实 测 面 积 为 准 。第 五 条 该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为 用 地 。 其 剩 余 的 土 地使 用 期 限 为 年 , 自 土 地 权 属 变 更 之 日 起 计 算 。 具 体 以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门 颁 发 予 乙 方 的 产 权 证 标 明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准 。第 四 章 项 目 现 状第 六 条 项 目 报 批 现 状1、 甲 方 以 批 文 号 为 , 取 得 规 划参 数 如 下 : 2、 3、 第 七 条 项 目 开 发 现 状 :1、 动 拆 迁 现 状 : 2、 三 通 一 平 现 状 : 3、 地 质 勘 探 状 况 ( 适 于 建 设 ) : 4、 其 他 : 第 八 条 项 目 涉 及 的 土 地 或 工 程 的 权 利 限 制 情 况1、 工 程 款 的 优 先 权 : 2、 抵 押 权 : 3、 租 赁 及 其 他 用 益 物 权 : 合同范本 44、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法 院 的 限 制 : 第 九 条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包 括 转 让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物 , 以 及 地 下 埋 藏 物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归 国 家 所 有 的 除 外 ) , 以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证 及 房 产 证 为 准 。第 十 条 或 有 或 者 已 有 债 务 、 税 费 情 况 : 第 十 一 条 或 有 或 者 已 有 纠 纷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处罚 、 诉 讼 、 仲 裁 ) : 第 五 章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和 付 款 方 式第 十 二 条 该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为 单 价 元 /平 方 米 , 总额 暂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 大 写 : ) 。第 十 三 条 前 款 所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总 额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确 定 的 面 积 按 时 结 算 。第 十 四 条 付 款 方 式1、 合 同 生 效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费总 额 的 %, 计 万 元 作 为 定 金 ;2、 该 地 块 完 成 权 属 变 更 的 送 案 手 续 ( 以 送 案 回 执 为 准 , 交 乙 方 收 执 )后 15天 内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总 额 的 %, 计 万 元 ;3、 土 地 验 收 交 接 并 办 理 完 成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属 变 更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余 款 , 计 万 元 。4、 以 上 款 项 乙 方 以 方 式 支 付 , 最 后 一 笔 款 项 付 款 前 , 甲 方须 按 土 地 转 让 费 总 额 提 供 等 额 合 法 有 效 发 票 ,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顺 延 付 款 。甲 方 的 银 行 帐 户 名 称 : _。甲 方 的 银 行 帐 号 : _。5、 该 地 块 权 属 变 更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税 费 , 甲 乙 双 方 各 自 依 法 承 担 。合同范本 5第 六 章 土 地 交 付 条 件 及 交 接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土 地 交 付 给 乙 方 ( 按 实 际 进 行 选 择 ) , 自 交 接 之 日 起 , 乙 方 有 权 进 入 该 地块 进 行 土 地 开 发 工 作 。1、 完 成 该 地 块 的 三 通 一 平 , 并 将 地 块 上 的 地 面 附 着 物 拆 除 后 按 自 然 标高 完 成 场 地 平 整 。2、 供 电 、 供 水 、 通 讯 、 煤 气 、 雨 水 排 放 、 污 水 排 放 设 施 管 道 的 接 入 点 :(1) 供 水 、 煤 气 、 雨 水 排 放 、 污 水 排 放 的 管 道 口 至 该 地 块 边 缘 。 ( 如因 地 块 面 积 过 于 小 而 没 安 排 进 边 缘 , 则 在 边 缘 附 近 。 ) (2)供 电 按 电 力 部 门 规 定 的 供 电 等 级 配 送 到 区 域 变 电 站 输 出 端 ,电 力 导管 排 到 该 地 块 边 缘 。(3)通 讯 按 邮 电 部 门 规 定 , 将 电 缆 导 管 铺 设 到 该 地 块 边 缘 。3、 场 地 非 乙 方 人 员 退 出 该 地 块 。4、 第 十 六 条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天 内 , 甲 方 负 责 完 成 该 地 块 的 权 属 变 更的 送 案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在 上 述 权 属 变 更 送 案 手 续 完 成 后 天 内 , 甲 方 负 责 完 成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第 十 八 条 双 方 须 为 该 地 块 权 属 变 更 手 续 及 相 应 的 立 项 、 规 划 、 报 建等 手 续 的 办 理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办 理 手 续 所 需 的 盖 章 、 签 名 、 资 料 , 一 方应 在 收 到 另 一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出 具 。第 七 章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合同范本 6第 十 九 条 甲 方 须 将 该 地 块 的 基 本 情 况 、 现 状 及 权 属 变 动 状 况 如 实 告知 乙 方 , 否 则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须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保 证 除 了 本 合 同 第 四 章 所 述 情 况 之 外 , 该 地 块 不 存 在任 何 抵 押 、 出 租 、 用 益 物 权 等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限 制 , 也 不 存 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法 院 对 其 处 分 的 限 制 , 甲 方 对 该 地 块 享 有 的 处 分 权 是 完 全 的 、 合 法 的 。若 权 属 变 更 完 成 前 即 巳 存 在 任 何 纠 纷 或 权 利 障 碍 的 , 概 由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须 予 以 赔 偿 , 因 此 导 致 迟 延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土 地 交 接 的 ,按 迟 延 履 行 条 款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保 证 已 依 法 足 额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 安 置 补 助 金 、 地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费 等 补 偿 费 用 , 安 排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 完 成 征 地结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方 保 证 已 依 法 足 额 支 付 了 土 地 出 让 金 及 其 滞 纳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保 证 该 地 块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条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甲 方 保 证 按 照 其 签 订 的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切 实 履 行了 义 务 , 并 按 照 政 府 有 关 立 项 、 用 地 规 划 、 工 程 规 划 等 规 划 建 设 条 件 执 行 。否 则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须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五 条 甲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不 得 与 第 三 人 就 该 地 块 土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等 处 分 进 行 谈 判 或 签 订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第 二 十 六 条 甲 方 迟 延 履 行 的 , 每 天 按 照 地 块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二 向 乙 方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进 程 在 前 将有 关 证 照 、 该 地 块 有 关 勘 查 等 技 术 、 经 济 资 料 移 交 给 乙 方 , 否 则 视 为 迟 延履 行 。 乙 方 有 权 在 该 地 块 开 发 过 程 中 使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迟 延 付 款 的 , 每 天 按 照 迟 延 部 分 的 万 分 之 二 向 乙 方支 付 违 约 金 。第 八 章 效 力 及 中 止合同范本 7第 二 十 九 条 如 一 方 违 约 , 违 约 方 在 收 到 守 约 方 要 求 其 纠 正 违 约 行 为的 通 知 后 天 内 , 违 约 方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 则 守 约 方 有 权 向 违 约 方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 该 通 知 自 送 达 时 生 效 。第 三 十 条 合 同 不 成 立 、 不 生 效 、 无 效 、 被 解 除 、 被 撤 销 等 情 况 发 生 导致 合 同 效 力 不 发 生 或 终 止 的 , 甲 方 须 将 乙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返 还 给 乙 方 。第 九 章 保 密 条 款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前 、 履 行 中 及 终 止 后 , 未 经 合 同 其 他 方 书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对 本 合 同 和 各 方 相 互 提 供 的 资 料 、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业 秘 密 、 技 术 资 料 、 图 纸 、 数 据 、 以 及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客 户 的 信 息 及 其 他 信 息等 ) 负 保 密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一 方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导 致 合 同 其 他 方 遭 受 损 失 或 不 利 影 响的 , 须 赔 偿 合 同 其 他 方 的 实 际 损 失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保 密 条 款 具 有 独 立 性 , 不 受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影响 。第 十 章 其 它第 三 十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甲 方 : 邮 编 : _ 乙 方 : _ _ 邮 编 : _ 以 上 地 址 如 有 变 更 , 须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不 能 送 达 或 迟 延 送 达 的责 任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即 使 以 上 地 址 与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不 符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另 行 达 成 书 面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公 章 后 生效 。 本 合 同 如 须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合同范本 8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 本 合 同 第 二 章 所 列的 合 同 附 件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国 法 律 。(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法 人 代 表 或授 权 代 表 :乙 方 :法 人 代 表 或授 权 代 表 :年 月 日附 件 一 : 该 地 块 界 址 图 和 地 理 位 置 图合同范本 9附 件 二 : 国 土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 印 件1、 用 地 审 批 过 程 中 涉 及 各 级 国 土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或 审 批 的 相 关 批 文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合同范本 10附件三: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 印 件1、 该 地 块 规 划 意 见 书 的 审 批 ( 总 体 规 划 ) ;2、 该 地 块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定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其他。合同范本 11附件四:涉及土 地 使 用 条 件 的 相 关 批 文 及 证 照 复 印 件1、计委立项批复;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政府征地批文;4、地政部门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5、建委核发的开工证;6、四方验收记录;7、质检站的竣工验收意见;8、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竣工验收意见;公安局关于消防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竣工验收意见;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确权证明。11、其他。合同范本 12附件五:1、甲乙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乙双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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