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及专用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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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9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 _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_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 “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项目名称)_标段工程地点:_ _ _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_ 资金来源: 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合同范本详细承包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_ 元(人民币)(小写)¥:_ 元(人民币)其中: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范本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在。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合同范本账号:_ 账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合同范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 (全称)专业分包人全权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合同范本通信地址: 1.1.2.10 专项供应商:专项供应商: (全称)专项供应商全权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1.1.2.11 独立承包人:独立承包人: (全称)独立承包人全权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 月。1.1.4.8 保修期:1.1.6 其他1.1.6.2 材料:1.1.6.3 争议评审组: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范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1.5 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范本()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监理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其他约定: 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联络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送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合同范本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合同范本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件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商、配合、照管和报备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件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 其他义务()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合同范本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4.3 分包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承担。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范本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7.场内施工道路合同范本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7.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9.3 治安保卫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 环境保护9.4.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关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范本()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天内。()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_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1. 开工和竣工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_合同范本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_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奖励办法:_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1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_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合同范本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 暂估价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合同范本()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评标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非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设有标底时,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 48 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 72 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定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范本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工程计量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 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本合同 (执行/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目总价子目的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款约定的有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监理人根据合同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合同范本()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3()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额度: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全额: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额度: 。合同范本(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拨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条款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款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全额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目、第 17.5.2()目和 17.6.2()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 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合同范本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办法: 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 16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 ( )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 ( )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_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_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_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_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_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_。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合同范本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18.3 验收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6 试运行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 竣工清场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_()工程质量保修期限:_()工程质量保修责任:_承包人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合同范本本工程 工程保险。办理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保险金额:_ 。()保险期限:_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保险金额:_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_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_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_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合同范本_。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_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1 款约定的原则承担。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意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壹)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 争议评审24.3.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_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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