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协议书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2116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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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 同 范 本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协 议甲 方 ( 装 修 管 理 方 ) : x 联 系 电 话 : x 乙 方 ( 装 修 人 , 即 业 主 ) : 装 修 住 宅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丙 方 ( 装 修 施 工 方 ) :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为 加 强 对 本 物 业 区 域 装 饰 装 修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 规 范 物 业 装 修 行 为 , 保 障 房 屋 的 结 构 安 全 和外 观 统 一 , 保 证 小 区 全 体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各 类 公 共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 部 位 完 好 , 使 业 主室 内 装 修 工 程 安 全 、 优 质 、 文 明 的 进 行 ,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和 甘 肃 省 家 庭 居 室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规 及 阳 光 名 都 业 主 手 册 , 甲 、 乙 、 丙 三 方经 协 商 , 就 住 宅 装 修 期 的 服 务 事 项 , 达 成 如 下 约 定 , 以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住 宅 装 修 的 基 本 情 况( 一 )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二 ) 装 修 施 工 期 天 , 预 计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如 装 修 未 按 期 完 成 , 需 重 新 办 理 装 修 延 期 手 续 。第 二 条 甲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阳 光 名 都 业 主 手 册 和 本 协 议 , 对 乙 、 丙 两 方 在 本 小 区 房屋 的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 实 施 日 常 检 查 , 以 保 障 房 屋 安 全 、 维 护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使 用 和 相 邻 业 主 的 正 当 利 益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中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为 乙 方 , 第 二 责 任 人 为 丙 方 。 若 乙 方 自 行 组 织 人 员对 室 内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丙 方 的 装 修 责 任 。乙 、 丙 两 方 在 装 修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乙 方 和 丙 方 约 定 , 但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法 规 和 本 小 区 的相 关 规 定 。 丙 方 违 反 的 , 乙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乙 方 拥 有 对 丙 方 追 溯 的 权 利 。乙 方 在 房 屋 装 修 前 , 必 须 会 同 丙 方 向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申 报 备 案 ( 如 为 商 铺 装 修 , 须 在 当 地 公安 消 防 科 备 案 ) , 如 实 申 报 装 修 项 目 、 施 工 人 数 、 拟 开 工 时 间 和 竣 工 时 间 等 内 容 , 并 提 交 装 修合 同 复 印 件 及 丙 方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室 内 装 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因 未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产 生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三 条 乙 、 丙 两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规 、 阳 光 名 都 业 主 手 册 和 本 协 议 , 接 受 甲 方 组 织合 同 范 本的 宣 传 和 监 管 , 办 理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 。 丙 方 应 教 育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遵 守 国 家 对 暂 住 人 口 的管 理 规 定 及 本 小 区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条 消 防 责 任( 一 )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配 备 灭 火 设 备 , 如 灭 火 器 ( 每 50m2以 下 建 筑 面 积 设 4kg 灭 火 器 二 个 ,50m2以 上 设 4kg 灭 火 器 四 个 ) ;( 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的 规 定 , 丙 方 ( 施 工 方 ) 必 须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工 作 , 必 须 指 定 一 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具 备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及 技 能 , 并 熟 练 掌 握灭 火 器 的 使 用 操 作 ,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确 保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 三 ) 丙 方 ( 施 工 方 ) 对 现 场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和 工 地 管 理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 使 施 工 人 员提 高 安 全 意 识 ,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制 度 ;( 四 ) 如 发 生 消 防 事 故 , 由 发 生 事 故 的 施 工 方 、 个 人 以 及 雇 请 施 工 的 业 主/使 用 人 按 规 定 承担 一 切 经 济 及 法 律 责 任 ;( 五 ) 任 何 人 不 得 损 坏 或 擅 自 挪 用 、 拆 除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 不 得 占 用 消 防 间 距 , 不 得 堵 塞消 防 通 道 。 若 需 变 更 消 防 设 计 的 , 必 须 报 经 原 审 核 的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核 准 , 未 经 核 准 的 , 任 何 单位 、 个 人 不 得 更 改 原 设 计 方 案 。第 五 条 安 全( 一 ) 各 施 工 方 必 须 聘 请 有 作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水 工 、 电 工 、 焊 工 , 方 可 进 行 有 关 作 业 ;( 二 ) 施 工 需 动 用 明 火 的 , 必 须 到 物 业 公 司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由 物 业 公 司 审 批 签 发 动 用明 火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施 工 。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安 全 规 定 , 否 则 一 切后 果 自 负 ;( 三 ) 未 经 批 准 , 装 修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 电 炊 具 、 电 热 水 棒 等 电 热 设 施 。 不 准 使 用高 瓦 数 灯 具 照 明 。 照 明 灯 泡 瓦 数 一 般 限 制 在 100W 以 下 , 因 施 工 需 要 使 用 碘 钨 灯 的 , 应 事 先 征 得物 业 公 司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要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 人 离 灯 灭 。 装 修 工 人 使 用 电 气 设 备 时 , 务 必 采 取 可靠 的 安 全 措 施 , 包 括 采 用 适 当 绝 缘 电 线 。 临 时 接 驳 的 电 源 线 须 保 证 一 机 一 闸 一 个 漏 电 开 关 , 在施 工 完 成 后 及 时 拆 除 ;( 四 ) 装 修 施 工 、 供 货 单 位 车 辆 进 入 小 区 , 应 遵 守 小 区 相 关 规 定 , 保 证 小 区 安 全 , 物 业 公司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安 检 登 记 , 确 认 后 予 以 放 行 。 对 法 定 违 纪 物 品 和 影 响 小 区 安 全 的 物 品 , 予 以 禁止 进 入 小 区 并 上 报 有 关 单 位 处 理 ;( 五 ) 装 饰 工 人 的 非 机 动 车 辆 进 入 小 区 后 , 按 物 业 公 司 指 定 区 域 存 放 , 并 遵 守 相 关 停 放 制度 。第 六 条 乙 、 丙 两 方 在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中 的 禁 止 行 为 和 注 意 事 项( 一 ) 本 小 区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1、 未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擅 自 变 动 ( 包 括 拆除 、 开 门 、 打 洞 、 凿 孔 、 挖 槽 、 切 割 )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以 上 所 称 建 筑 主 体 , 是 指 建 筑 实 体 的 结 构 构 造 , 包 括 屋 盖 、 楼 盖 、 梁 、 柱 、 支 撑 、 墙 体 、连 接 接 点 和 基 础 等 ;合 同 范 本以 上 所 称 承 重 结 构 , 是 指 直 接 将 本 身 自 重 与 各 种 外 加 作 用 力 系 统 地 传 递 给 基 础 地 基 的 主 要结构 构 件 和 其 连 接 接 点 , 包 括 承 重 墙 体 、 立 杆 、 柱 、 框 架 柱 、 支 墩 、 楼 板 、 梁 、 屋 架 、 悬 索 等 。2、 将 没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或 者 阳 台 改 为 卫 生 间 、 厨 房 ;3、 扩 大 承 重 墙 上 原 有 的 门 窗 尺 寸 , 拆 除 连 接 阳 台 的 砖 、 混 凝 土 墙 体 ;4、 损 坏 房 屋 原 有 节 能 设 施 , 降 低 节 能 效 果 ;5、 禁 止 拆 改 室 内 安 装 的 不 锈 钢 防 护 栏 ;6、 禁 止 从 窗 外 吊 运 建 筑 及 装 饰 材 料 等 高 空 作 业 ;7、 其 他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和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 二 ) 未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搭 建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2、 改 变 住 宅 外 立 面 , 在 非 承 重 外 墙 上 开 门 、 窗 ;3、 擅 自 拆 改 供 暖 管 道 和 设 施 , 严 禁 在 地 面 打 钉 、 开 凿 、 打 孔 、 更 换 、 添 加 供 热 设 备 ;4、 擅 自 拆 改 燃 气 管 道 和 设 施 。( 三 ) 房 屋 装 修 和 使 用 中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1、 侵 占 公 共 空 间 、 占 用 、 损 害 公 共 、 共 用 部 位 和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移 装 共 用 设 备 ;2、 在 天 井 、 庭 园 、 平 台 、 花 园 、 屋 顶 以 及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搭 建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破 坏屋 面 防 水 层 ;3、 侵 占 绿 地 、 毁 坏 绿 化 ;4、 乱 倒 垃 圾 、 杂 物 ;5、 在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上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乱 刻 画 ;6、 排 放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或 者 发 出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噪 声 ;7、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其 他 须 注 意 和 遵 守 的 事 项 :1、 装 修 施 工 前 , 乙 、 丙 两 方 应 对 房 屋 土 建 结 构 及 配 套 管 网 等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 并 对 卫 生 间进 行 闭 水 试 验 、 水 、 暖 管 道 打 压 测 试 , 否 则 , 一 经 装 修 ,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将 不 再 承 担 此 方 面 责 任 ;2、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的 上 下 水 管 道 、 电 路 、 电 气 管 线 等 , 如 确 需 改 动 ,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甲 方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审 定 后 方 可 施 工 ;3、 任 何 施 工 程 序 中 包 括 凿 刻 、 刻 洞 等 均 不 许 危 及 墙 壁 及 地 板 的 结 构 和 墙 、 地 内 的 管 线 。如 有 违 规 现 象 , 甲 方 有 权 制 止 ,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负 ;4、 排 气 道 为 业 主 共 用 设 施 , 不 得 随 意 变 换 原 孔 位 ;5、 已 做 好 地 面 防 水 层 的 部 位 , 对 防 水 层 进 行 改 动 或 其 他 改 动 的 , 应 按 照 防 水 标 准 制 订 施工 方 案 来 进 行 装 修 期 间 的 二 次 防 水 , 并 做 闭 水 试 验 ;6、 严 禁 改 动 给 排 水 管 道 , 影 响 其 它 住 户 水 管 道 的 安 全 使 用 。 装 修 时 应 对 卫 生 洁 具 、 地 漏 、下 水 管 道 等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 严 禁 倒 入 涂 料 、 油 漆 、 沙 浆 等 易 堵 塞 物 及 有 异 味 、 刺 激 味 液体 ;7、 供 暖 设 施 已 进 行 系 统 加 压 试 验 检 查 , 暖 气 管 道 及 阀 门 等 不 得 改 动 ;合 同 范 本8、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为 保 证 业 主 /使 用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 燃 气 管 道 必 须 明 管 , 不 得 隐 藏 , 室内 天 然 气 设 施 严 禁 拆 改 , 必 须 外 露 , 不 得 封 盖 。 如 确 需 改 动 必 须 向 天 然 气 公 司 申 请 , 获 得 批准 后向 物 业 公 司 申 报 、 备 案 , 由 天 然 气 公 司 派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改 装 ;9、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的 维 修 、 安 装 、 改 装 、 迁 移 或 者 拆 除 , 应 当 由 持 有 资 质 证 书 的 燃 气 燃烧 器 具 安 装 企 业 进 行 。 燃 气 热 水 器 必 须 安 装 在 安 全 位 置 ;10、 室 内 安 装 空 调 、 排 气 扇 、 燃 气 热 水 器 等 电 气 设 备 时 , 打 孔 位 置 必 须 由 物 业 公 司 统 一 指定 , 不 得 随 意 在 墙 、 窗 上 开 洞 ;11、 室 内 所 有 的 电 气 开 关 表 、 弱 电 控 制 箱 、 水 暖 、 电 话 、 通 气 孔 、 共 用 的 上 下 水 管 道 检 查口 等 设 施 的 装 修 必 须 预 留 活 动 检 查 维 修 口 , 检 查 口 不 得 小 于 300400mm; 室 内 卫 生 间 吊 顶 装 修需 预 留 检 查 口 。12、 不 得 私 自 装 拆 水 、 电 表 , 擅 自 增 加 用 电 量 , 以 防 超 负 荷 用 电 而 发 生 火 灾 等 事 故 , 影 响正 常 供 电 ;13、 本 小 区 空 调 安 装 机 位 由 物 业 公 司 统 一 指 定 位 置 进 行 安 装 ;14、 空 调 机 安 装 时 , 请 注 意 保 护 外 墙 保 温 层 , 以 保 持 小 区 外 立 面 整 齐 美 观 。 外 机 安 装 时 应安 全 牢 固 管 道 横 平 坚 直 、 布 线 整 齐 有 序 , 冷 凝 水 管 应 与 墙 体 保 持 距 离 , 避 免 无 序 排 放 , 如 造 成楼 栋 外 观 受 损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5、 为 了 保 证 小 区 外 观 统 一 ,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防 护 网 要 求 全 部 内 装 , 按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要 求统 一 管 理 ;16、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窗 户 、 护 栏 、 阳 台 等 色 调 , 不 得 改 变 阳 台 的 用 途 , 阳 台 地 面 不 宜 铺 设 石材 。 在 放 置 花 盆 处 , 必 须 采 取 防 坠 落 措 施 。 严 禁 安 装 外 伸 晾 衣 架 、 遮 阳 棚 、 花 架 等 其 他 设 施 ;17、 住 宅 外 墙 、 窗 户 、 阳 台 不 得 安 装 招 牌 及 广 告 牌 , 以 免 影 响 建 筑 物 外 观 , 室 内 装 修 不 能凸 出 公 共 走 廊 、 窗 台 、 阳 台 ;18、 楼 房 外 墙 面 不 允 许 安 装 防 雨 棚 , 严 禁 在 窗 台 及 窗 檐 上 加 搭 任 何 棚 盖 等 附 属 物 ;19、 严 禁 在 屋 面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及 其 他 屋 面 设 施 , 如 果 乙 方 擅 自 安 装 , 甲 方 将 予 以 清 除 ,发 生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20、 室 内 各 区 域 荷 载 均 有 限 制 ,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或 者 规 范 增 加 楼 面 荷 载 , 装 修 施 工 中 堆放 材 料 及 铺 设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时 均 不 得 超 过 此 标 准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由 乙 方 ( 业 主 )和 丙 方 ( 施 工 方 ) 承 担 ;21、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和 遵 守 甲 方 的 安 全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 接 受 甲 方 的 督 促 、 检查 指 导 。 对 于 查 出 的 隐 患 , 乙 方 必 须 限 期 整 改 , 贯 彻 “谁 施 工 、 谁 负 责 ”的 安 全 原 则 ;22、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明 火 和 进 行 焊 接 作 业 , 如 有 施 工 需 要 , 必 须 事 先 到 物 业 客 服 中 心 办 理“动用 明 火 申 请 ”, 并 按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23、 电 梯 使 用 规 定 : 爱 护 电 梯 设 备 , 禁 止 超 长 、 超 重 物 品 、 自 行 车 及 装 运 材 料 的 手 推 车 进入 电 梯 , 按 规 定 时 间 使 用 电 梯 , 装 货 不 得 长 时 间 占 用 电 梯 , 不 得 强 行 阻 拦 电 梯 门 的 正 常 关 闭 ,轻 拿 轻 放 , 货 物 堆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 电 梯 运 送 沙 子 、 水 泥 时 一 定 要 求 袋 装 封 口 , 每 次 运 送 重 量 不能 超 过 500 公 斤 ( 含 人 员 ) , 且 在 轿 厢 内 均 匀 放 置 。 若 因 不 规 范 运 料 造 成 电 梯 故 障 , 责 任 方 承 担合 同 范 本双 倍 的 赔 偿 责 任 ;24、 装 修 施 工 开 始 前 , 需 在 户 内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器 , 施 工 用 电 不 得 超 过 该 装 修 住 宅 户 内 的 装表 容 量 , 严 禁 擅 自 乱 接 、 乱 拉 电 源 线 ,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25、 装 修 人 员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过 夜 留 宿 ;26、 装 修 人 员 在 进 入 小 区 范 围 内 必 须 佩 戴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 , 出 入 小 区 必 须 按 指 定 的路 线 行 走 , 严 禁 串 户 、 串 栋 、 串 区 ;27、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定 , 如 因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定 而 造 成 伤 亡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后 果 自 负 ;28、 装 修 许 可 证 一 户 一 证 , 需 粘 示 于 装 修 房 屋 入 户 门 的 正 面 ;29、 所 有 装 修 工 程 只 限 在 装 修 许 可 证 指 定 的 住 房 室 内 进 行 , 不 得 占 用 走 廊 、 通 道 或 其他 公 共 区 域 。 装 修 材 料 须 放 在 装 修 户 内 , 严 禁 在 走 廊 、 楼 道 处 堆 放 , 如 有 发 现 将 按 废 弃 物 予 以清 理 , 清 理 费 用 由 丙 方 承 担 ; 建 筑 垃 圾 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清 运 , 除 规 定 时 间 外 垃 圾 一 律 禁 止 出 户 ;30、 室 内 装 修 不 得 污 染 公 共 环 境 , 装 修 施 工 开 始 时 , 施 工 方 必 须 提 供 简 易 卫 生 洁 具 , 以 解决 施 工 人 员 的 入 厕 问 题 ;31、 装 修 用 的 水 泥 、 沙 子 等 材 料 进 入 小 区 严 禁 散 装 , 调 和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水 措 施 , 防 止 向 楼下 住 户 发 生 渗 漏 ;32、 不 得 违 反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 , 因 装 修 不 当造 成 相 邻 业 主 /使 用 人 房 屋 或 公 共 部 位 损 坏 的 , 应 承 担 修 复 、 赔 偿 等 责 任 ;33、 禁 止 改 变 装 修 户 的 建 筑 面 积 , 因 装 修 造 成 房 屋 面 积 变 化 的 ,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负 ;34、 商 业 的 门 头 、 招 牌 、 灯 箱 广 告 设 施 须 将 设 计 方 案 报 送 城 管 部 门 并 经 核 准 后 送 达 物 业 公司 备 案 方 可 布 置 ;35、 业 主 可 以 合 理 更 换 入 户 门 、 但 不 得 更 改 入 户 门 方 向 、 颜 色 、 尺 寸 , 如 需 更 换 必 须 向 物业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同 意 后 进 行 安 装 , 楼 道 内 的 防 火 门 不 允 许 拆 改 或 加 装 。第 七 条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时 间房 屋 装 修 时 不 得 影 响 周 围 住 户 的 休 息 , 施 工 期 间 应 关 好 门 窗 或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 尽 量 避免 和 降 低 噪 音 。小 区 内 装 修 施 工 时 间 为 :( 一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 00-12: 00, 下 午 14: 00-20: 00;( 二 ) 节 假 日 期 间 上 午 9: 30-12: 00, 下 午 14: 00-18: 30;( 三 ) 晚 上 18: 00 时 以 后 及 节 假 日 期 间 , 只 能 进 行 无 噪 音 施 工 , 不 得 从 事 敲 、 凿 、 锯 、钻 等 产 生 严 重 噪 声 的 施 工 ,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第 八 条 垃 圾 、 杂 物 的 清 运 与 处 置装 修 垃 圾 由 物 业 公 司 委 托 清 运 公 司 集 中 统 一 清 运 。 各 户 装 修 垃 圾 装 袋 后 , 按 指 定 的 方 式 和地 点 堆 放 到 小 区 装 修 垃 圾 临 时 存 放 地 点 。 严 禁 将 建 筑 材 料 、 垃 圾 堆 放 在 公 共 场 所 ( 包 括 公 共 通道 、 电 梯 轿 厢 内 及 道 路 上 ) 。第 九 条 电 梯 使 用 时 间合 同 范 本物 业 公 司 根 据 装 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时 间 。第 十 条 有 关 装 修 服 务 费 用 、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等 及 交 纳 方 式( 一 )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 乙 /丙 方 交 纳 ) ;1、 住 宅 : 由 乙 、 丙 方 交 纳 人 民 币 2000 元 ;2、 商 业 : 乙 方 按 建 筑 面 积 30 元 /平 方 米 交 纳 ;( 二 ) 装 饰 装 修 服 务 费 : 5.0 元 /建 筑 平 方 米 ( 含 装 修 垃 圾 清 运 费 , 不 含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费 );( 三 ) 装 修 人 员 出 入 证 : 25 元 /证 , 其 中 5 元 /证 工 本 费 、 押 金 20 元 /证 由 丙 方 交 纳 , 到 期需 重 新 办 理 。 退 证 时 票 、 证 齐 全 方 可 退 还 。( 四 ) 装 修 电 梯 维 护 费 : 2 层 起 步 每 户 200 元 , 每 高 一 层 加 收 50 元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若 乙 方 自 行 组 织 人 员 对 室 内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 乙 方 即 为 装 修 负 责 人 将 承 担 丙 方 的装 修 责 任 。 若 聘 请 家 装 公 司 , 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以 下 行 为 的 ,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给 甲 方 :1、 装 修 进 行 前 请 到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交 纳 有 关 费 用 。 未 办 理 手 续 或 手 续 未完 备 就 进 行 施 工 的 , 物 业 公 司 有 权 勒 令 停 工 , 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500 元 并 补 办 有 关 手 续 , 并 承 担因 未 办 理 装 修 手 续 所 造 成 的 全 部 责 任 ;2、 装 修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或 小 区 内 发 生 打 架 、 斗 殴 、 偷 窃 、 赌 博 等 行 为 的 , 送 交 当 地 公 安机 关 处 理 , 丙 方 并 因 此 承 担 违 约 金 : 打 架 、 斗 殴 、 赌 博 的 200 元 /人 次 , 偷 窃 的 1000-2000 元 /人 次 ;3、 丙 方 装 修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及 小 区 内 均 应 佩 戴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 , 对 一 次 未 佩 戴 出 入证 的 , 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10 元 , 三 次 不 佩 戴 的 将 收 回 出 入 证 并 予 以 清 出 小 区 ;4、 丙 方 所 有 装 修 人 员 都 必 须 做 到 一 户 一 证 , 对 发 现 施 工 地 址 与 证 件 不 符 一 次 的 , 丙 方 承担 违 约 金 20 元 ;5、 小 区 内 不 允 许 施 工 人 员 过 夜 留 宿 , 如 确 实 需 要 的 , 须 经 业 主 书 面 担 保 , 由 装 修 负 责 人持 该 工 人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 到 物 业 公 司 办 理 留 宿 手 续 。 私 自 留 宿 者 , 一 旦 查 出 , 丙 方 承担 违 约 金 100 元 /人 次 , 并 清 出 小 区 ;6、 在 施 工 现 场 吸 烟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20-50 元 /人 次 , 使 用 电 炉 等 明 火 作 业 未造 成 后 果 的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50-100 元 /次 ; 对 造 成 后 果 的 , 除 支 付 一 切 损 失 外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200-500 元 /人 并 送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7、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在 区 内 公 共 区 域 随 地 大 小 便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200 元 /人 次 ;8、 装 修 用 电 必 须 从 本 户 室 内 电 源 上 接 驳 , 如 有 盗 用 他 家 电 源 或 在 室 内 乱 拉 乱 架 电 线 , 违反 安 全 用 电 规 定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0-200 元 /人 次 ;9、 装 修 期 间 不 得 影 响 其 他 业 主 正 常 休 息 , 装 修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 在 规 定 时 间 之 外进 行 装 修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0-200 元 /次 ;10、 在 室 外 堆 放 装 饰 材 料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 4 小 时 ) , 或 未 清 扫 干 净 的 , 除 限 时 清 运 、 清 扫 干净 外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50 元 /次 ;合 同 范 本11、 施 工 方 野 蛮 施 工 , 在 承 重 墙 、 楼 地 板 凿 沟 打 洞 , 破 坏 梁 、 柱 等 结 构 及 防 水 层 的 , 物 业管理 公 司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工 , 并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丙 方( 施 工 方 ) 承 担 , 并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500-1000 元 /次 。 必 要 时 申 请 依 照 司 法 程 序 处 理 ;12、 装 修 垃 圾 、 废 料 、 杂 物 等 用 编 织 袋 袋 装 后 运 至 指 定 的 装 修 垃 圾 临 时 存 放 地 点 , 若 有 在楼 道 内 或 室 外 随 意 倒 垃 圾 、 废 料 、 杂 物 的 , 除 清 扫 干 净 外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50-100 元 /次 ;13、 不 得 在 室 外 进 行 垂 直 运 输 , 高 空 作 业 , 严 禁 高 空 抛 物 , 如 有 发 现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500-1000 元 /次 ,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及 损 坏 赔 偿 ;14、 在 非 紧 急 情 况 下 , 随 意 按 动 电 梯 紧 急 按 钮 或 消 防 归 位 按 钮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00 元 /次 ;15、 装 修 期 间 将 垃 圾 、 废 料 、 杂 物 等 倒 入 下 水 管 道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00-1500 元 /次 , 由此 造 成 下 水 堵 塞 或 给 相 关 业 主 /使 用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施 工 方 还 应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及 修 理 费 用 ;16、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衣 着 不 整 , 光 膀 、 露 背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 元 /人 次 ;17、 未 经 允 许 在 小 区 内 向 各 业 主 /使 用 人 散 发 商 业 性 广 告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 元 /人 次 ;18、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不 在 装 修 许 可 证 指 定 的 现 场 作 业 而 乱 窜 场 地 或 串 栋 、 串 户 的 , 承 担违 约 金 为 50-100 元 ;19、 施 工 方 私 下 承 接 工 程 而 不 办 手 续 的 , 除 补 交 有 关 费 用 外 , 另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500 元 /次 ;20、 使 用 有 毒 、 可 燃 及 刺 激 性 气 雾 材 料 , 向 公 共 走 道 排 放 , 经 指 正 不 更 改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为 100-500 元 ;21、 破 坏 、 盗 窃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 占 用 , 堵 塞 消 防 间 距 、 消 防 通 道 , 经 指 出 逾 期 不 改正 的 , 承 担 违 约 金 200-20000 元 ,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二 ) 其 他 违 约 处 理1、 物 业 公 司 不 定 时 派 专 人 对 装 修 户 进 行 巡 查 , 监 督 装 修 情 况 , 对 违 规 现 象 轻 者 现 场 即 予纠 正 。 对 违 反 本 协 议 第 六 条 之 规 定 , 并 在 其 接 到 违 章 通 知 单 而 未 予 及 时 纠 正 的 , 物 业 公 司有 权 作 以 下 处 理 :( 1) 责 令 停 工 ;( 2) 有 权 要 求 对 影 响 楼 宇 设 施 、 结 构 、 外 观 的 装 修 工 程 进 行 更 改 或 还 原 ;( 3) 暂 时 停 止 供 应 装 修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 电 , 以 免 违 规 行 为 进 一 步 扩 大 或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 4) 给 公 用 设 施 及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 物 业 公 司 将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究 民 事 责 任 并保 留 索 赔 权 利 ;( 5) 责 任 方 承 担 2000 元 的 违 约 金 ;( 6) 报 告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处 罚 ;以 上 几 种 违 约 处 理 可 一 并 执 行 , 物 业 公 司 不 对 因 纠 正 违 章 而 采 取 以 上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后 果负 责 ;2、 对 多 次 违 章 者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法 律 法 规 所 允 许 的 其 他 措 施 , 直 至 取 消 该 施 工 方 在 本 小区 内 装 修 资 格 , 同 时 全 额 扣 除 装 修 履 约 保 证金 并 保 留 依 据 本 协 议 和 阳 光 名 都 业 主 手 册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的 权 利 ;合 同 范 本3、 破 坏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及 其 他 公 共 财 物 的 , 除 双 倍 赔 偿 外 , 责 任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为 100-200 元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事 项( 一 )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小 区 , 自 觉 佩 戴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 , 人 员 有 变 动 的 , 应 主 动 办理 变 更 手 续 。 施 工 人 员 须 文 明 规 范 施 工 ,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不 得 影 响 相 邻 业 主/使 用 人 的 正 常 使用 ;( 二 ) 装 修 期 间 甲 方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 施 工 进 度 以 及 公 共 设 施 的 保 护 、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管 理 ;( 三 ) 对 甲 方 提 出 超 越 政 策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 乙 方 可 以 拒 绝 ;( 四 ) 装 修 施 工 完 成 后 , 丙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住 宅 装 修 管 线 布 置 图 等 资 料 ;( 五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竣 工 后 , 丙 方 负 责 采 购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交 说 明书 、 保 修 单 和 环 保 说 明 书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 二 年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部 位 防 渗 漏为 五 年 。 保 修 期 自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竣 工 查 验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六 ) 装 修 施 工 期 间 , 因 违 约 而 造 成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超 过 本 户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70%时 , 须及 时 按 本 协 议 所 列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标 准 补 交 , 续 齐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 逾 期 的 , 甲 方 将 暂 时 停 止为 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并 拒 绝 该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本 小 区 ;( 七 )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装 修 完 成 后 由 业 主 向 物 业 公 司 申 请 竣 工 查 验 , 装 修 竣 工 检 验 时 间 为 提 出 申 请 的 第 三 个 工 作日 内 进 行 。 竣 工 检 验 合 格 的 , 并 且 装 修 过 程 中 无 违 章 行 为 发 生 , 水 电 等 改 动 部 分 无 异 常 问 题 ,对 公 共 、 共 用 部 位 、 设 施 设 备 无 损 害 的 , 由 业 主 伙 同 施 工 方 负 责 人 一 起 携 带 装 修 许 可 证 原 件 、装 修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 业 主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到 物 业 公 司 按 财 务 流 程 办 理 装 修 押 金 转 下 年 度物 业 费 预 存 业 务 。 对 于 装 修 违 约 者 按 照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扣 减 履 约 金 , 剩 余 部 分 转 存物 业 费 , 不 足 部 分 违 约 方 需 补 足 。 查 验 时 如 发 现 有 违 规 情 况 , 甲 方 将 视 情 节 另 行 处 理 。( 八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 九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方 执 一 份 , 乙 方 、 丙 方 共 执 一 份 , 经 三 方 代 表 签 章 后 即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委 托 人 : 丙 方 :合 同 范 本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合 同 范 本装 修 流 程 图物 业 管 理 人 员 业 主检 查 检 查 监 督 监 督 施 工违 规 不 合 格一 、 业 主 本 人 确 定 装 修 方 案 , 选 定 施 工 单 位 ,并 与 之 签 定 施 工 合 同二 、 到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申 报 、 审 批 手 续 , 签定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三 、 到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手 续 及领 取 装 修 施 工 许 可 证 四 、 装 修 施 工 五 、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验 收六 、 办 理 施 工 人 员 退 场 手 续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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