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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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零星工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合同范本 2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1、承包范围: (详见甲方审核确认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2、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包 、包 、包施工、包验收、包移交、包维修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费用、包合同风险等内容。第三条 合同工期及进度要求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按开工令日期及合同工期顺延计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2、工程进度要求:按甲方审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工程实际进展落后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工程实际进展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乙方没有在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施工。3、工期延误:合同范本 3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认可,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损失等在内的其它责任。(1)因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图纸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2)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监理人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顺延,甲方不予确认。乙方未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出报告,视为以上情况未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检验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符合国家、湖南省、相关部门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为依据。管线迁改及恢复工程原则上按原功能、原标准执行。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保管。2、乙方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人验收认可。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质检规定及其频率以及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采购材料与设备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乙方采购材料与设备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第六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指派 为代表协调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进窗资料等工作,但合同范本 4甲方代表履行上述职责中涉及甲方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签证和索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需执行甲方有关制度流程。(2)协调提供电源接驳点及施工进场道路,协调提供施工范围内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过程中破路等前期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负责审核确认有关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预结算等。(4)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5)负责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6)协调施工周边环境,为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7)其他有关工作。2、乙方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有关约定完成本工程施工等工作。乙方指派 为代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和进度控制等。(2)负责办理停水停电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办理施工过程中破路等前期手续,负责协调本工程有关移交和维修等事项。(3)负责提供电源接驳点、施工进场道路、施工范围内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场地,负责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4)负责编制施工方案等。(5)积极配合甲方审查有关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审核预结算工作,及时申请甲方并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6)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计图和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验收合格。出现质量事故、技术问题或发生非甲方要求二次及以上施工,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负。(7)负责施工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负责工地现场原有建筑、设施设备、道路、管线的保护。(8)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维护施工现场安全。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财产、自身及第三者安全等事故,所有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范本 5(9)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乙方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乙方应妥善处理。(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做到工完料清,工完场清。(11)确保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拖欠,乙方同意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程管理制度,及时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13)已竣工工程未移交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15)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本合同价采取以下第 种价格形式:(1)固定总价方式本合同预算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该预算包干总价经乙方负责编制,报甲方及甲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详见附件。该预算包干总价包含了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有关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增加、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计算错误、政策性因素变化等全部风险费用。除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费用外,该总价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进行调整。关于该总价的其它约定: (2)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本合同暂定预算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最终结算价按照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结算总价,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优惠下浮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参照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本合同暂定预算价及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由甲方组织编制或乙方负责编制,合同范本 6报甲方及甲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详见附件。该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有关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增加、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计算错误、政策性因素变化等全部风险费用。(3)按实结算方式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最终结算价由乙方负责组织编制,报甲方及甲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有关计价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A、工程计量: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现场签证等结算资料据实计算。所有工程(或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及签证,甲方均不予认可,工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B、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4】113号文)等文件规定。C、计价定额执行 ,缺项部分参照执行 2014 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2014 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2014 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2014 年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 、2014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D、材料设备价格参照执行 年第 期长沙建设造价 发布的预算价格,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E、人工单价的确定: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14112号文。F、本工程预结算不计取养老保险费。G、分部分项工程按包干单价或包干总价方式计算的项目费用则已包含全部费用,包干结算。H、长沙市、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它有关结算规定。合同范本 7I、本工程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价后,再总价优惠下浮 %。J、如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本工程结算,抽审结论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如果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甲方确定的工程预算或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甲方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结论对本合同价及结算进行调整。2、本合同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支付方式:(1)固定总价方式A、本工程除按有关规定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B、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60%按月度予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包干总价的60%;C、本合同范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95%;D、本合同范围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甲方无息付清合同价款。E、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2)固定综合单价和按实结算方式A、本工程除按有关规定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B、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60%按月度予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60%;C、本合同范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至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70%,以上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70%;D、本合同范围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E、本合同范围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甲方无息付清合同结算价款。3、其他支付约定合同范本 8(1)甲方向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的;2、发票联和抵扣联;3、批量货物还需提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开具的货物清单) ,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4)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5)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需要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由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所有工程(或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工程(或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按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2015 修订版) (长先控发201548 号)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变更实施细则(2015 修订版) (长先控发201549 号)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及签证,甲方均不予认可,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变更规定(1)本合同工程累计变更费用增减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款的20%、或虽未超过合同价款的20%但属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未包含的工程内容,由乙合同范本 9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补充编制工程预算,报送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预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审定预算金额的50%。(2)不属于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双方遵照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2、签证程序(1)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和现场签证 48 小时前对签证工程量自检,及时准备签证资料。由监理人组织乙方、甲方现场签证人员等签证各方按设计图纸或工程变更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复核已完工程量并当场签字确认。遇到与原设计地形变化较大的(估计增加填或挖土石方工程量超过 3 千方)原地貌复测或边坡收方等,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并以甲方确认的第三方测量成果作为签证依据。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上报签证单的,视同放弃此项签证的相关权益。(2)现场签证实行乙方、监理人和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三方共同联合签证方式。现场实地勘验,并各自在本人记录本上记录。勘验记录完毕,勘验各方在统一的签证表及附图、附表上签字确认(所有参与签证人员必须签署日期) 。对签证原始资料,监理人及乙方现场代表应复印必要的影像留存。(3)参与签证的相关人员因故无法及时到场,监理人应电话告知现场签证详细情况,参与签证的相关人员应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并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复核和签字确认。签证小组人员无故不到场参与签证的,视同认可此项签证。(4)隐蔽工程、临时工程、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的拆除重建工程的内容,必须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办理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必须签认明确的工程数量。(5)未完成签证审批和备案流程的工程签证不得进入中间计量支付或工程结算。(6)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对现场签证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按罚则进行处罚。3、签证格式(1)工程量签证单应使用甲方确认的统一标准格式。合同范本 10(2)签证单格式内容包括:签证依据、签证原因、签证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内容描述、具体工程量等,并附详图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复杂的计算式及附图应另附件(附件各方签字要求同正式签证) 。4、签证规范(1)所有签证应按签证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及时签证。工程签证编号:AAABBB(签)CCC;AAA-表示甲方名称(如洋湖、滨江、城投) ;BBB-表示项目号, (签)特指签证;CCC-表示流水号(签证编号举例:“城投连塘路(签)001”表示城投公司连塘路的第一号签证) 。(2)所有签证必须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人由专业工程师及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允许补签或插队签证。签证各方应用黑色碳素笔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3)签证工程量、价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的根本原则发生矛盾的,或与设计图纸重复计量,应不予签证或签证无效。(4)现场签证应及时备留具有尺寸标注的影像记录作为今后现场签证检查及结算审查的依据。(5)现场签证原件一式 5 份,由乙方指定人员流转报批,其中:甲方备案 1份、监理人 1 份、乙方 3 份(结算 1 份、备份 1 份、竣工资料备案 1 份) ,其它单位以复印件留存。5、签证备案和审查(1)签证备案程序:由甲方按规定时限(节假日顺延)及时向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报备书面资料,同时发送变更、签证电子台帐。(2)签证专项审查:成本合约部负责对报备的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资料的程序化、规范化、格式化等;针对重要项目、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大工程量将进行专项重点审查。(3)签证违规处理:现场签证过程中,相关人员疏于职守、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甲方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应及时办理签证和备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违反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结算。6、签证备案资料包括:合同范本 11(1)现场草签见证记录(要求为原件) ;(2)附件支撑资料包括:现场测量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 、影像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及图表、有关会议纪要、局部图纸、工程造价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相关佐证资料。(3)现场检测及实验资料、地勘报告、验收记录、施工方案、设计技术交底、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文件及清单、补充协议等如与本次签证有关联,需要一并附上。(4)影像资料的要求:具有尺寸标注或参照物的现场彩色照片(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 ,照片清晰可辨、具备核实价值和代表性,采用 JPG 格式,拍摄时开启“日期时间显示”功能,严禁补拍、替代、使用图像处理软件修改等。对于隐蔽工程,应分别于施工前、中、后三个阶段各拍摄至少 2 张有代表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有乙方、监理人、甲方三方代表认可,如不按上述要求留存,则视同无影像资料;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移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四套(其中竣工图六套) 。1、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各四套(其中:两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监理单位存档) 。2、乙方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有关要求。3、乙方应配合甲方,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除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相关部门备案外,乙方还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4、本项目建成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下称竣工验收规定)协助甲方完成竣工验收。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将本工程移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第十条 竣工结算1、乙方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60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提合同范本 12交截止日期以后,甲方不再接收乙方增补的任何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 ,乙方送审的结算资料中若有漏报项目及费用均作为让利给甲方,最终结算不予调整。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长沙市大河西湘江新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查、审计时限等要求按湘江新区管委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抽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需计入合同结算价但实际上由甲方代缴的费用,以及由甲方代缴代扣的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决算时代缴代扣。4、乙方应将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乙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不达标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乙方因降低标准和不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节余下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可对该部分工程量按实签证和办理结算、核减乙方节余部分,并对该节余部分进行一倍罚款。5、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乙方上报甲方的本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 10%,否则,超过最终审定金额 10%以上的相关结算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10%以内的结算审计费用由甲方或有关审计部门承担。6、如果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终审合同价格及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有关函文后 30 天内退回已经多支付的工程款,逾期未退还的费用,甲方按每天 0.06%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7、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甲方或甲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甲方或甲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单方确认工程结算结论,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结算书面审核意见超过 28 天既未提出异议,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乙方认可该结算审核意见。合同范本 13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1、 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3)约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单位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 缺陷责任(1) 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3) 监理单位和乙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4)乙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5)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乙方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6)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甲方的保安和保密规定。3、 保修责任有关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详见附件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五日合同范本 14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完成施工进度、或逾期竣工、或逾期提交竣工报告及资料、或逾期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或逾期移交工程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逾期完成施工进度、或逾期竣工、或逾期提交竣工报告及资料、或逾期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或逾期移交工程,且逾期超过30天及以上的;(2)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拒不修复、或修复不及时、或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3)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的;(4)严重违反合同其它约定,且拒不改正的;(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不配合结算对审工作,拒不签字确认结算报告等情形。甲方依法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只按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90 %进行工程款结算,甲方有权单方确认工程结算结论报告,同时,乙方还应承担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等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退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4、乙方不及时执行甲方或监理指令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倍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乙方应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湘建建2010年109号文) ,按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报甲方备案。本合同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乙方擅合同范本 15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甲方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甲方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乙方严重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7、如出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经甲方核实属实,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乙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8、依据以上各条款,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附则1、本合同未明确事宜,双方另行协商。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单位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正本一式 八 份,甲方 四 份,乙方 二 份,监理单位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范本 16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附件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序号 岗位职务 姓 名 证书证号 身份证号合同范本 17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范本 18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5)城市道路工程为 3 年;(6)其他项目 2 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合同价款的 5%计算,金额为 元整 (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 零 。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6.2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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