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PPT党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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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1,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 二、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支部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2,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3,(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4,(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1、第72条,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2)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3)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 (4)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是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私财物。,.,5,非法占有和贪污的区别 :第一,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贪污行为中所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的则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第三,行为方式不尽相同。,.,6,2、第74条,接受礼品接受礼品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接受礼品和受贿的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7,(四)贪污贿赂行为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8,1、第83条 贪污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 某市一乡镇邮政支局局长李某趁夜深无人之机,使用私藏的钥匙进入该支局营业室,从暂存在该营业室中准备于次日寄往市邮政局的邮件中,盗走同事刘某经手的已经兑付的160张汇款单,致使刘经手兑付的6万元不能在市邮政局销户、报账。之后,刘某调离该支局办理交接手续时,将此款作为个人悬帐进行了赔偿。李某见刘已调离,便利用自己经手营业的机会,将所窃取的160张汇款单中的42张作为自己兑付的汇款单寄往市邮政局销户、报账,从中获取2.5万元。其余汇款单被李某销毁。,.,9,(1)必须明确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2)被占有的是公共财物 (3)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4)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不具有贪污行为主体身份的人与具有贪污行为主体身份的人之间相互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行为共同违纪处理。,.,10,2、第85条,受贿。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3)“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是非法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4)“他人财物”不只是现金 (5)受贿的主体根据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2,(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指党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13,(七)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14,(九)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是指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15,二、党的纪律处分,(一)纪律处分的种类1、党员违纪以后所受的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2、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16,(二)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纪律处分运用就是纪检机关权衡违纪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党纪责任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处分的专门活动。1、从宽和从严量纪情节从宽量纪情节包括从轻处分、减轻处分和免除处分的情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17,从严量纪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分情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此外,党员如果违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免予纪律处分。,.,18,2、重犯重犯是指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对于重犯,应当从重处分。3、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是指党员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合并处理适用的原则为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19,4、从一重处分与法规竞合 从一重处分(想象竞合):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法规竞合: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20,(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1、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三种情形:第一种,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第二种,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种,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2、对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当予以开除党籍。 3、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其他违法党员应当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对该党员作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21,(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党的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务的党员。 2、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非国家工作人员,.,22,(五)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的区分直接责任者就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23,第89条规定的“单位受贿行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与单位违纪的责任人的区分:首先,两种行为的主体不同。其次,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失职责任人是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而单位违纪的责任人,是因为单位不能成为处分对象,因此只能对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分。,.,24,三、党支部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二)党内监督工作。 (三)端正党风工作。 (四)信访工作。 (五)案件查处工作。,.,25,支部大会程序:简要介绍违纪党员所犯错误事实后,违纪党员作检查,到会党员对其帮助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在此过程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处分决议,处分决议应交受处分的党员签名和签署意见,支部书记签名,连同受处分人对组织处分的意见和会议记录复印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6,市直单位科以及科以下违纪党员的处分权限: 1、给予市直单位正、副科长党纪处分的,由市直机关纪工委审议后,报市纪委批准。 2、市直单位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市直机关纪工委批准。 3、市直单位的下属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市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另外四种处分的,由局党委批准,没有设党委的,由系统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均报市直机关纪工委备案。,.,27,谢 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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