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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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本市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制度姓名:XXX部 门:XX部本市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咨询系统和行政信息系统,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绩效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四)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五)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劳动就业、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和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生态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八)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九)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则:(一)制定政府规章,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四)处置突发事件;(五)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规定:(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三)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四)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二)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三)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政府为承办单位;(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第十一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应当提交比选方案。第二节决策论证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第十三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第十四条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政府领导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第二十条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列材料:(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方案及其制订说明;(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请政府领导批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三)决策启动、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政府裁决;(四)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第二十三条政府办公厅(室)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日内送请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四节审议决定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程序由行政首长启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二)集体审议;(三)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政府办公厅(室)、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分解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政府办公厅(室)应当明确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二十八条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实行绩效评估制度。政府办公厅(室)应当按照本市决策评估有关规定,督促执行单位建立绩效评估指标,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绩效评估工作。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内作出决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对执行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成果;(三)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四)社会评价;(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六)后续措施建议。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报告,可以对原有决策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即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首长或者受行政首长委托的政府领导可以作出即时调整决定,并在事后向原决定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五章决策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社会公众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市、区县人民政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三)未经集体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政府领导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则中的时间均指工作日。第 13 页 共 13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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