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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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防震处罚裁量标准姓名:XXX部 门:XX部防震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直接影响,且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态度积极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或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经过对其进行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对其进行教育,不能够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台站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局部破坏,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样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危害,影响部分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且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样的,或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不可修复性破坏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不可修复性破坏的。处罚标准:个人有上述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情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经过对其进行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对其进行教育,仍不能够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台站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投资总额在XX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投资总额在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过地震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过地震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主体施工已开始,接到整改通知书不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过地震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主体施工已完成,接到整改通知书不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少于4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少于4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其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XX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16 页 共 1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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