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调解工作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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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机关干部调解工作奖惩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机关干部调解工作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有效推进全镇“大调解”工作,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镇村三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主体和对象考核主体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考核对象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第三条奖励标准调解工作办案奖励是指对机关干部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奖励。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调解成功一件,奖励一件”的方法,给予每件100元的奖励。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1)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2)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因同一事上访、反悔或提出诉讼的。第四条案卷制作要求案卷卷宗必须具备纠纷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空白案卷向司法所领取。第五条考核方法镇机关干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成功调处的案件,制作规范化调解卷宗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镇司法所登记、审查。经镇司法所审查后,于次年年初汇总上一年度所有案件,报镇长审批后进行发放。第六条其他要求机关干部在申报领取办案奖励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调处相关纠纷时,必要情况下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派员共同参与,并指导调解案例的制作。司法所在审查、审核时,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第七条经费保障奖励经费从县“大调解”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稽东司法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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