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财政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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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村委财政监管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村委财政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建立“管理规范,监控有力,运行安全,服务便捷”的村(居)财镇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以及财政部出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基本原则第二条农村财务实行村(居)委会委托镇政府代管的管理模式。第三条村(居)财镇管工作遵循“三不变”、“五统一”的原则,即村(居)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镇政府统一各村(居)银行账户开设,统一村(居)资金管理,统一村(居)财务核算,统一村(居)财务公开,统一村级(居)档案管理。三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及森林景区管理局下辖所有行政村。对于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撤村建居仍履行原村委会职责的社区居委会财务也纳入镇管范围,参照管理。四收入管理第五条村(居)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居)财镇管范围,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村(居)收入包括:(一)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拍卖等形成的收益;(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经营利润;(三)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发生的村民筹资、筹劳折资、实物折资收入等;(四)农村建设用地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五)代管收入;(六)镇财政拨入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民和用于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七)捐赠收入;(八)其他收入。第六条村(居)资产、资源收益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利润的缴存,统一由财政所开具收款票据,各村(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第七条需要各村管理的土地补偿及代管收入,由付款单位将资金划入财政所为该村代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代管账户)中进行核算。第八条需要纳入村账户核算的向群众收取的筹资、筹劳折资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统一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缴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第九条对应纳入村(居)财务范围实施会计核算的县级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由财政所拨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五支出管理第十条村(居)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财政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明细核算。村(居)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管理费用。包括村干部误工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二)专项支出。包括各类涉农专项支出。(三)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完善村(居)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的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各镇要对各村(居)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备用金安全。第十二条支出审批程序:(一)日常支出事项的审批:村级支出经手人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依照程序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在凭证上注明支出事项并签字后,报监委会主任(按照监委会职能履行理财小组长职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审批同意并签字;村报账员收到经手人履行完“三签”程序的原始凭证予以付款;每月监委会主任组织监委会成员(履行理财小组职责)对本村日常支出票据进行一次集体审理,审理无误后,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报账员持履行完“三签一审一盖章”程序的原始票据到财政所办理报账手续。(二)重大支出事项的审批:经手人将合法原始票据交监委会主任,由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监委会成员对财务支出票据实施审理,审理无误后,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并由经手人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报账员收到履行程序后的票据,方可办理付款和报账事宜。社区居委会支出审批程序由各镇依据实际,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支出票据管理:村(居)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严禁村(居)支出白条子入账。(一)在支付村(居)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时,村(居)报账员必须提供发放清册、发放办法、出勤考核情况表等作为原始票据。(二)在支付工程款时,村(居)报账员要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合法税务发票以、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县乡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单作为原始票据。1000元以上的工程款必须采用转账的办法予以支付。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必须加强村(居)资产的规范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定期实地盘查,防止资产流失。六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镇辖区内的村(居)财务监管,制定本镇村(居)财务管理细则,强化财政所场所和队伍建设,建立村(居)财务审计制度、村(居)干部财务知识培训制度和村(居)财镇管工作考核制度,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的村(居)干部财务违法违纪信件,并负责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各镇村(居)财镇管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年终体制算账时予以奖罚。七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坚决杜绝村(居)资金游离于镇政府监管之外的行为,各镇政府应加强村(居)银行账户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对拒不取消账外账的村,经镇政府研究,可停发该村干部财政补助工资,停拨经费,停止办理有关财政业务直至取消为止。对仍不改正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理,同时镇党委、政府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主要干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村(居)干部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由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等手段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私设“小金库”,坐支集体经济收入;(三)采取虚报、冒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四)对村资金挥霍浪费、假公济私;(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八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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