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八年级政治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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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八年级政治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教案教 师学 科思想政治年 段初 二课 题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时 间教 学 目 标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婚姻自由,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婚姻问题上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了解,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通过讨论,认识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分析案例,讨论热点问题,意识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重婚都是对婚姻自由的破坏,为法律所禁止。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增强法制观念。并能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教 学 重 点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教 学 难 点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教 学 步 骤(体现教学内容、教学问题设计、时间安排、板书设计、学法指导、作业布置和预习等)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过程:课前五分钟布置3位同学今日说法,教师点评。学习过程 导入新课:案例:为求门当户对,局长夫妇逼死儿子和女友(详见扩展资料)学生分析:为什么两个年轻人原本正常的恋爱,却使两个家庭家破人亡?分析方向: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旧的门第观念作祟,使局长夫妇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权利。(师):那么,什么是婚姻自由?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了解的问题。第十课 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板书)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学生结合上面所述案例,总结什么是婚姻自由,教师归纳。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把婚姻自由列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小辩论:不能实行离婚自由VS必须实行离婚自由学生通过辩论明确以下认识:实行离婚自由确实使一些家庭分为两半,尤其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如果不实行离婚自由,就会使一些家庭继续其摇摇欲坠的局面,家庭里同样没有温暖,没有快乐,当事人和孩子都会陷入痛苦之中。而离婚,使他们还有机会重新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学生阅读教材,了解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的程序。讨论:1、为什么要实行一夫一妻制?2、为什么禁止近亲结婚,某些特殊疾病患者也禁止结婚?3、在农村,有的父母给孩子订了娃娃亲,有的男女双方父母大摆酒席,宴请宾客,宣布两人结婚。这两种“婚姻”是否为法律所承认?通过讨论,学生进一步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电影香魂女片段或电影刘巧儿片段学生通过电影内容,分析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人带来的不幸。通过教材上的案例,说明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四、禁止重婚(板书)分析案例:全国首例公诉重婚案宣判 北京一重婚者被判刑1年 2002年6月10日,首例公诉重婚案在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王炳权、陈俭莉犯重婚罪,二人的婚姻无效,王炳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俭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87年10月,王炳权与余长凤自愿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生有一子。王炳权在没有与余长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xx年5月起与陈俭莉在本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xx年1月生有一女。法院认为,王炳权、陈俭莉明知一方已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罪。宣判后,王炳权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而余长凤则泪流满面,她认为对王炳权、陈俭莉的判决太轻,要申请抗诉。一起重婚案就这样酿成了悲剧性的结局。王炳权面临着坐牢;余长凤与儿子的抚养费还是没有着落,又要流落街头;陈俭莉与两岁多的女儿也面临衣食无着的生活。讨论:你如何看社会上的“包二奶”现象?通过分析和讨论,学生了解到重婚给家庭带来的不幸。“包二奶”现象是一种事实上的重婚纳妾现象,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是封建思想的返潮,也是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典型例题一、单项选择例1、婚姻自由主要是指: A公民可以任意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B公民可以任意选择配偶 C当事人可以自由结婚,也可以自由离婚D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分析:本题属于演绎型选择题。在生活中,人们对婚姻自由有许多误解,这道题把这些误解与正确观点混淆起来测试同学能力。要注意,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有必备的,也有禁止条件。因此可见,婚姻自由并非全体公民的共同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就不能结婚,特别是非成年人更不能结婚。因此AB错;有人认为婚姻自由就是自由婚姻,即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前面提到结婚并非适龄青年自由的行为,是有条件的,那么离婚是否可以自由离婚呢?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有相应的规定,分协议离婚和法定离婚两种:协议离婚也是有条件的即双方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对子女及财产等事项均达成协议;双方办过结婚登记手续等。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可见,婚姻自由并非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只有D正确地反映了婚姻自由的观点。答案:D二、多项选择例2、关于结婚的条件,正确说法有: A男子双方完全自愿 B符合一夫一妻制 C禁止精神失常未治愈者结婚D男女双方只要男的满22周岁,女的满20周岁就可以结婚分析:这是道关于结婚基本条件的问题,要求同学们熟悉、了解公民结婚的条件有必备条件,还有禁忌条件,都要符合才能结婚。另外,男女双方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也并不一定就能结婚,这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因此:ABC正确。答案:A、B、C例3、高某之女小敏(22岁)与本村青年小福(23岁)确定恋爱关系,并得到了男方家任和当地群众的承认,但高某并不满意。他认为小福家里穷,拿不出彩礼,便以暴力拆散二人,使小敏和小福双双自缢身亡。小福家人上诉法院,要求追究高某刑事责任,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说明了:A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B我国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C高某的行为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已触犯刑法,将受到刑罚处罚D高某是小敏的父亲、因此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家庭内部事情,外人无权干涉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适龄青年只要符合结婚条件,都可以自由结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父母)都不可以干涉,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高某不同意小敏与小福的恋爱,并非三人不够婚姻条件,而产认为小福家穷,无法达到高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因此,高某不顾二人的爱情而强行拆散二人,是从个人私利出发的表现,为国法不容。高某作为父母,粗暴干涉子女的婚姻,已超出家庭范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作为。无论是谁,都不能违背这一法律,因此,高某行为已超越了个人私事的界限,属违背这一法律,因此,高某的行为已超越了个人私事的界限,属违法行为。故ABC是正确的。答案:A、B、C习题精选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辨析题:2、只要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借婚姻索取一些财物无可非议。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必备的条件有:首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次,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便是具备了以上条件也不能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登记。2、(1)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所不容。(2)借婚姻索取财物也违背社会道德。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附加条件,表面上是自主婚姻,实际上没有把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这种婚姻的后果危害无穷,它是败坏社会风气的腐蚀剂,是造成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的根源。教材分析一、知识结构分析:本框主要阐述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结婚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同婚姻问题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律依据。本框分为四个部分。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这部分主要阐述了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含义,其法律依托是宪法和婚姻法。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介绍了允许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程序等内容。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必要措施,也是在婚姻问题上同旧风俗、旧习惯做斗争的法律依据。四,禁止重婚。通过案例分析了重婚的含义及应受到的制裁。二、重点难点分析: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是本框的重点,又是本框的难点。说它是重点,是因为:1、从现实看,宪法和婚姻法把婚姻自由列为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婚姻内自由的物质条件更加充分,以爱情为基础建立的婚姻关系,成为客观要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生活是公民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生活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社会安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从知行统一看,每个学生都生活在家庭中,有的美满幸福,有的不睦,有的已破裂,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时,这些学生将来也要独自组织家庭。所以,学习并理解这一观点,无论对现在,还是对将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说它是难点,是因为:1、从现实看,初二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多,阅历很浅,面对复杂的家庭问题,多数学生表现为:自卑、自弃、很难依法办事。2、初二学生年龄还小,第一次接触婚姻问题,特别是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以及由此涉及的一系列该奶奶和观点,如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是组成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统一,缺一不可等等,理解起来更加困难。教法建议教师可以通过讨论或辩论的形式让学生理解为什么要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理解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含义及关系。通过分析案例和电影片段了解法律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以此来保障婚姻自由。如果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就“离婚问题”、“包二奶现象”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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