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583915 上传时间:2019-12-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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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工作的步伐,改善乡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XX1752号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以上三部委共同修订的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及地方匹配安排兴建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第三条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政府负总责,中央、省、政府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乡镇政府积极协调村委会、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解决。第四条县发改局商县水电局作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县水电局商县卫生局作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县卫生局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第五条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县物价局与水电局负责制定各饮水村屯水价,县土地局保证饮水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六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乡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七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二章乡村饮水困难范围及解决标准第八条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县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以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九条乡村饮水安全困难标准是指单程取水距离大于1公里以上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水源保证率不达标,水量不达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批第十条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县水电设计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50100万元的由地市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发展计划局和水利电力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县发展计划局和水利电力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和各乡镇上年度项目实施的监测和评估,联合编制全县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和水利局。第十二条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乡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3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政府应积极协调省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第十四条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财务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家和上级工程款拨付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县饮水办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并负责会计核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负责。第十五条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设专帐专户,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要求地方自筹资金到位并使用后,再按施工进度拨付国投资金,同时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再拨给施工单位。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县政府成立县乡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县乡村饮水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电力局全面负责我县乡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水利电力局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审批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利局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如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变动的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将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停止资金拨付。第二十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管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队伍选择,材料、设备选购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其材料、设备的选用,实行政府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采取议标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其材料、设备的选用,实行政府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可由地方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第二十二条选择水源,确定工程型式,要做到因地制宜、实行宜井则井、宜泉则泉。水源地周围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建立卫生防护带、防止水源污染。第二十三条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要严格按照地下水开采的有关规定进行,建成后的水源井的井深、井径、出水量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认真做好封井止水工作,避免不良含水层污染水源。第二十四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有水源管理房,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管理房周围建有院落,环境清洁、卫生幽雅,并实行绿化措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县发改局、水电局、财政局联合各项目乡镇、村屯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市发改、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工作,由省、市水利、发改等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时,必须有受益村屯代表参加,每村有3名以上农民代表签字验收。第二十七条验收按乡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二十八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及农民股组成,管理单位负有使用管理权,严禁变卖。第七章建后管理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安全操作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第三十一条有国家投资补助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分两部实施,原则上主体工程由国家扶持解决,责任单位为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附属设施(如到户管网)责任单位为乡镇商村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县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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