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制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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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县政制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县政制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成立遵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新农保的具体业务;乡(镇)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农保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补贴每人每年1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为其代缴一半养老保险费。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七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息。第五章享受待遇条件及标准第八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九条月养老金计发标准: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一条新农保待遇建立可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十二条新农保制度与原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1、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第十三条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五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照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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