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大民法学复习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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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抄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 2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内容。)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10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1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13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1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 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14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15民法通则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17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18.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到(法人终止时)终止.20.货币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2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22.民法上的期限,依确定根据,可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2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是取得,继受取得)2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5.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6.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27.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28.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29.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30.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3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32、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 、 (身体权) 、和(健康权) 。33、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4、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35.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35.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是 19 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36. 民法的效力渊源包括:(制定法) 、 (习惯) 、 (判例)以及法理等。37.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与(补充) 。38.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39.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式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40.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4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 (智力) 、 (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42.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3. 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44. 法人的合并通常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两种形式。45. 合伙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46. 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7.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8.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叫(再代理) 。49.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长度为(2)年。50. 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5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52.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53. 添附可以分成附合、 (混合)和(加工) 。54. 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方法有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55.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56.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57.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可以分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58.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9. 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抵消) 。60.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61.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62.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64.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65.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的变更均不产生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66.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67. 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名称权) 。68.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69.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 、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0.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述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1.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72.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73. 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它是一种(自物权) 。74. 在法律上,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75.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行为,其后果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76.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7. 在民事活动中,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性表现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78.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 。79.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80.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有(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紧急避险)81.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8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83. 我国现行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认可的习惯) 。84.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8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智力成果、行为) 。86.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7.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起诉、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 。88. 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89. 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90. 债的履行原则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9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之间(依据法律或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约定,或按连带责任,或按按份责任来承担责任) 。92.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有以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弹力性) 。93.属于法定孳息的有(租金、利息、股息)94. 不动产可以是(房屋、果树、桥梁) 。95.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最新小抄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最新小抄成的联系。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最新小抄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答: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特点: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我国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有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3、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答: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概括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即: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5、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答: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一方面,民法要运用平等的方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恢复其被损害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答: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9、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产生后果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10、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常见的分类有:(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三)绝对权和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11、公民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地位答: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地位。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就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1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答: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一、资格的平等性。第二、范围的广泛性。第三、内容的统一性。第四、实现的可能性。1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14、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答: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5、监护的概念及监护人的设定范围答;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依照民法通则第 17 条的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16、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概括为以下几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最新小抄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7、住所的概念及确定答: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18、宣告失踪的概念及条件答: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宣告人失踪(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失踪超过法定期间(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19、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条件答: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20、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及其撤销答: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后,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的处理方法:(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3)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次婚配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8、法人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答:对于法人,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2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答: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特征:(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口以自己的名次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23、个人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特征是: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个人合伙的财产及债务处理答: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民法通则第 32 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经统一管理和使用。 民法通则第 32 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5、法人的概念及特征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二)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三)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26、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这些条件包括:(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7、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答:法人与合伙都是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有着类似的外观形态,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产中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财产并没有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按照民法通则第 34 条的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加管理活动。 (四)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21、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特征:(一)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口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在作为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据。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因为法人为社会组织,其所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乃出自法律的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较大限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3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行为的区别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虽和公民一样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3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 38 条的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32、法人的终止有哪些原因答: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33、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答: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有(一)业务清结(二)资产清理(三)注销登记和公告34、联营的概念和特征答: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34、联营的形式及内容答: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法人型联营(也称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民法通则 第 51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合伙型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 52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型联营(也称松散型联营)这种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而是各自独立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35、物的概念及其特征答: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特征:1、民法学上的物,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3、能为人类所支配。36、物在法律上是如何分类的答:民法根据物的自然属性、经济特征及使用目的,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为: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动产和不动产;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四、特定物和种类物;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六、主物和从物;七、原物和孳息;八、消耗物和不可消耗37、有价证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情 3、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4、有价证券须按法定方式制作38、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39、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41、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答: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4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对条件的要求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发最新小抄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答:分为: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44、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答: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主要有: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4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无效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52、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答: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4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答:分为: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47、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答: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强制收购 5、其他制裁4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49、代理的分类答:分为四类: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4、复代理50、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答: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51、复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复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4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答: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5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答:无权代理进化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被代理人追认真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3、表见代理54、什么是代理权的滥用答: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若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55、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及原因答: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为:(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59、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构成要件不同工同酬 2、起算时间不同 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4、效力不同56、期限的概念及其意义答:期限亦即时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期限的意义为: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 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57、期限的分类及计算方法答:期限的分类为: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意定期限。计算方法为:(一)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按照小时从规定时开始计算,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届满占。 (二)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二十四点,但有业务时间的一般为最后一天的业务停止时间。当事人可对期间的计算进行约定,凡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个月为 30 日,一年为 365 日。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另有规定外,规定期限所称的“以上”、 “以内” 、 “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 “以外” ,不包括本数。58、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答: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通性6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答: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为:(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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