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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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教育法学的对象、性质和特点,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1、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2)教育法本质(3)教育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的关系(4)教育法的特点、作用和原则(5)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6)教育法律关系(7)教育法学自身的学科建设,二、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学科性质:法律科学教育科学边缘学科特点:理论性实践性,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亚里斯多德的教育法制施太因的教育法制思想20世纪后教育法学研究的进程与教育法学产生的标志教育法学成为独立学科后的发展,二、我国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新中国成立前教育法学思想的发展2、新中国成立前教育法学思想的发展,第三节教育法学的意义、原则和方法,一、教育法学的意义1、学习研究教育法学,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2、学习研究教育法学,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发展教育事业3、学习研究教育法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二、学习研究教育法学的原则1、坚持马列主义为指导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三、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1、调查法2、分析法3、比较法4、历史法5、案例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制定与制定与实施,第一节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一)教育法产生于奴隶社会(二)教育法发展的基本阶段1、零星立法阶段(奴隶社会文艺复兴时期)特点:(1)出现了零散的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如:公元787年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大帝发布的教育通告、日本大宝元年公元701年发布的大宝律令等,(2)教育法制为维护教育特权服务(3)教育法没有成为独立的调控教育的手段,2、广泛立法阶段(文艺复兴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特点(1)教育立法受到普遍重视,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法律(2)教育法逐步成为独立的调控教育的手段(3)促进了现代教育的民主化建设,3、综合法制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特点:(1)建立以教育基本法为核心的教育法规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2)教育法成为国家管理和调控教育的基本手段,二、我国教育法的发展(一)我国古代教育法的发展(二)我国近现代教育法的发展清末教育立法:民国时期教育立法:,(三)新中国成立后:“文革”以前的初创阶段“文革”中的严重破坏阶段“文革”以后的快速发展阶段现状、问题与对策成绩:(1)教育立法受到重视(2)依法治教取得明显成效(3)教育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问题:1、教育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2、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3、教育法的监督力度不够4、社会的教育法制意识尚比较淡薄,不能适应依法治教的需要,对策:1、加强教育立法,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规体系2、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执法水平3、建立健全教育执法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法管理4、进一步加大教育法的监督力度5、进一步加强教育法的宣传学习;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制意识,第二节教育立法,一、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原则(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3)坚持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三、教育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四、教育立法的机关和权限国家权力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修改宪法的教育条款(2)制定教育基本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的单项法律,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制定教育行政法规2、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教育部门规章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教育的地方政府规章,五、教育法规体系(1)纵向结构法律效力高低宪法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的单项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教育的部门规章教育的地方政府规章教育的国际性条约、协定等,(2)横向结构调整范围教育的基本法规基础教育的法规高等教育的法规职业教育的法规成人教育的法规教育经费的法规教育人员的法规教育行政的法规,第三节、教育法的实施,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1、法律的遵守2、法律的适用,二、教育法的效力和解释1、教育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极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教育法的解释(1)有权解释(也称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2)无权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三、教育法的监督1、立法监督2、司法监督3、行政监督4、政党的监督5、社会监督,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1、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指教育法所规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准则。(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条件、规则、制裁,2、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即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活动中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主体、客体、内容,(3)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教育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的刑事法律关系教育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的特殊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国家机关(2)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3)公民,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行为(3)精神财富,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权利与教育权利?权利即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义务与教育义务?义务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即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4、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1)平等性(2)一致性,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规定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力保证3、归责特定性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4、专权追究性有专门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主观过错2、行为违法3、损害事实存在4、因果成立,四、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违犯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一般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2、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证书、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等等。,(二)违犯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犯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新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三)违犯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五章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一、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教育政策即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教育事业发展的行动准则。,(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联系(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指导思想一致。(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作用于这一经济基础。(3)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是贯彻教育政策的法律保障。,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不同。(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4)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调整范围不同。(5)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稳定程度不同,(三)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二、教育法与教育道德(一)教育道德?(二)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1、联系:(1)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所代表的教育利益相同。(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区别(1)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实施方式不同。(4)教育法与教育道德调整范围不同。(5)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三)教育法制建设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1、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与挑战3、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1)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教师行为的规范和管理。(3)加强教师的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第六章教育基本法,一、立法概况1、英国:1944年教育法(1944年8月)2、日本:教育基本法(1947年3月)3、韩国:韩国教育法(1949年12月)4、墨西哥:墨西哥联邦教育法(1944年8月)5、苏联: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6、美国:教育总则法(1968年),:,7、罗马尼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法(1978年12月)8、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国民教育法(1982年12月)9、匈牙利:匈牙利教育法(1985年1月)10、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教育法(1992年)1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坚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平等5、坚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6、坚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7、坚持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8、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9、坚持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三、教育行政体制和办学体制(一)教育行政体制1、教育行政体制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事业的管理,(二)教育法关于我国办学体制的规定(1)国家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2)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特点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而设置的承担特定教育教学任务的教育机构。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1)、办学的自主性(2)、机构的公益性(3)、财产的独立性(4)、职能的教育性,(二)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标准(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师资(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权利(1)自主管理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生权(4)学籍管理权(5)颁发证书权(6)聘任教职工权(7)管理、使用设施、经费权(8)拒绝非法干涉权(9)其他法定权利,2、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通过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6)依法接受监督。,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1)平等的入学权(2)受教育的选择权(3)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4)获得学金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证书权(7)申诉权(8)诉讼权(9)其他法定权利,(二)学生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七章幼儿教育法,一、幼儿教育的立法概况,幼儿教育法是国家调整幼儿教育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成立前:清朝末年:辛亥革命时期:国民政府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幼稚园课程标准和幼稚园小学课程标准实施办法(1939年10月)、幼稚园设置办法(1943年12月)等,对幼稚园的设置,体育、教学、活动及内容做出了规定。新中国成立前的1946年仅有幼儿园1301所,在园幼儿13万。,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教育部发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教育纲要等法规,对幼儿教育的管理、任务、目标、教育教学工作、经费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对社会主义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8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进一步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的教育”的发展目标。,目前,我国现行幼儿教育法规主要有: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1年8月)3、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4、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1988年7月14日)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1994年12月1日)7、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2003年1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07-29(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六)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二、幼儿教育的指导方针、任务和目标(一)幼儿教育的指导方针1.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2.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发展3.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4.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5.坚持保教结合,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6.坚持教育、卫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幼儿园、家长、社会等各有关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二)幼儿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幼儿教育包括对幼儿的保育、教育两个方面。幼儿园的任务: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促进幼儿身体的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促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萌发幼儿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三.幼儿园的教育和保育工作(一)幼儿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1.德、智、体、美诸方面应相互渗透、密切结合。教育过程应使各方面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德、智、体、美几方面全面发展。2.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从幼儿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出发,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3.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活动和机会。4.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把教育渗透于各项活动之中,并使各项教育内容渗透于日常生活中,并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志愿。,5.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6.坚持保育、教育结合,坚持家长、幼儿教育机构的协调配合。,(二)幼儿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幼儿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八个方面。幼儿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各种活动完成的,不可偏废。上课以游戏为主要形式。,(三)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管理工作应建立的基本制度1.建立卫生保健制度2.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做到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3.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4.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的检查制度。5.建立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制度。,四、幼儿教育管理体制1.幼儿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2.幼儿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幼儿园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幼儿园设置者聘任,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八章义务教育法,一、义务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1、义务教育法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2、19世纪中后期普遍展开(1)英国于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实施512周岁儿童的义务教育(2)1852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颁布法律,实施义务教育(3)法国1833年颁布费里法案(4)日本1872年颁布学制,3、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一定年限的初等义务教育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义务教育年限进一步延长。目前概况:,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80年代初统计,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68个,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84。其中实施812年义务教育的110个,占65.5,实施47年义务教育的共58个,占34.5。,5、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1)1906年,清政府又颁布强迫教育章程,成为我国实施义务教育之始。(2)民国时期的义务教育(3)1985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全国分三类地区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大决策,揭开了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新的一页。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一)内容更加规范、全面,操作性更强修订前修订后,(二)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三)强化了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学校规划与建设学校秩序管理教师管理与待遇,(四)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二条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五)完善了教育管理的问责制度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义务教育的立法目的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提高全民族素质,三、义务教育及其性质和特点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也称强迫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点(1)基础性(2)全民性(3)强制性,四、义务教育的对象与目标1、义务教育的对象:年满6周岁的儿童2、义务教育的目标(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2).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为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五、义务教育的学段与机构1、义务教育的学段: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2义务教育的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9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6、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对学生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2)必须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3、应当选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4、教育教学工作中,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5、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发展实际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艺教育6、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推广使用普通话,七、义务教育实施中的几个问题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2、义务教育的经费问题3、义务教育的师资问题4、义务教育的平等问题,第九章普通中等教育法,一、普通中等教育的立法概况19世纪下半期,中等教育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并在国家教育系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各国出现了一些关于普通中等教育的重要立法。英国1868年的公学法。1902年通过的巴尔福教育法,标志着英国中等教育制度的建立。俄国19世纪60年代,发布了一些教育法令。涉及中等教育的主要有1786年的国民学校章程、1804年的大学所属学校规程、1864年的文科中学和中学预备学校章程等,对俄国中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一时期主要集中于普通中等教育制度的确立,扩大中等教育对象。,我国中等教育法规出现于清末。1903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对“中学堂”做了专门规定,确立了中等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在普通中等教育方面发布过众多的法规,主要的有中学暂行规程(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对普通中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整的综合性法规。,二、普通中等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一)普通中等教育的地位1.普通中等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本构成部分,对提高民族素质具有重要影响.。2.普通中等教育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3.普通中等教育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有着重要影响。,(二)普通中等教育的目标普通中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体现以下精神: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逐步确立无产阶级政治观点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掌握现代科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具有良好的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能力。,(三)普通中等教育的任务中学教育的任务是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两大任务。,三、普通中等教育的学校德育工作(一)中学德育的地位(二)中学德育的任务、目标和内容(三)中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德育工作的领导2.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3.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紧密结合,四、普通中等教育的教学工作(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二)普通高中的毕业会考制度(三)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学管理,五、普通中等教育的体育、卫生工作(一)普通中等教育的体育工作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联合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加强中学体育工作应注重抓好以下环节:(1)明确中学体育工作的任务,提高认识: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加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2)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加强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3)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和体育器材、设施。(4)严肃法纪,对违法违纪现象从严处理。,(二)普通中等教育的卫生工作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学校卫生工作所担负的任务(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2)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3)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4)加强对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2.中学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1)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中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2)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校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峻工验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4)按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5)加强学生饮食、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的管理。(6)组织中学生参加劳动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危险工种的劳动,并对女生给予必要照顾。(7)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并应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8)建立中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等。,六、普通中等教育的督导工作1991年4月,国家教委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律依据。(一)教育督导的任务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二)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学督导机构和督学享有下列职权:1.有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2.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4.有权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5.有权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被督导机构进行复查。,第十章高等教育法,一、高等教育立法的沿革欧洲12世纪开始,出现了早期的古典大学,如萨勒诺大学、波伦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等。随之出现了关于高等教育的早期立法。文艺复兴以后,出现了现代关于高等教育的立法。较为典型的是美国19世纪60年代初的莫雷尔法案。日本1886年的帝国大学令和1894年的高等学校令,俄国1863年的大学章程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前苏联、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系统立法是从辛亥革命以后开始的。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先后颁布一系列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整,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化进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明确了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高等教育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规范高等教育的发展,使高等教育的发展在管理体制、内部结构、教育质量等方面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的进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三、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任务(一)高等教育的目的我国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无产阶级政治观点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二)高等教育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这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任务的权威性规定。概括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二是进行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及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文化和现代生产的发展。,四、高等教育机构(一)高等教育机构的结构我国的高等教育,按层次可分为三级:研究生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也包括相应的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的机构、本科教育机构和专科教育机构。,1.研究生教育的机构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实施研究生教育的机构包括能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研究生院和有关的科研机构等。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2.本科教育机构我国实施本科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大学、独立设置的专门学院等,大学包括综合性大学,及带有综合性质的专业学校,如工业大学、农业大学、医科大学等;独立设置的专业学院如工学院、农学院等。本科教育的学业标准: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3.专科教育机构我国实施专科教育的机构为各类高等专科学校,如商业专科学校、财经专科学校、税务专科学校、公安专科学校及其他实施专科学历层次的教育机构。专科教育的学业标准: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二)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1.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高教管理工作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负责人。具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所需基建设资和教育事业费,具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2.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国家教委统一负责。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如果条件具备,也可以直接审批建校招生。,3.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1)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高等学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配备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教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较强的专职正、副校长,并配备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设置专业数一般在3个以上,在校生人数应达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按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须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有必要的学校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与审批: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达到建校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建校招生。,(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1.高等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2.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教学工作3.高等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军训工作,五、高等学校的招生、分配工作1.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2.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工作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六、高等教育的管理(一)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的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在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央业务部门的关系上,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第十一章职业技术教育法,一、职业技术教育立法概况职业技术教育是随着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末的兴起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40年代的形成制度阶段50年代以来的继续发展阶段。,18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就已出现了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如德国1708年由牧师泽姆勒创办的“数学和机械实科学校”,1747年赫克创办的“经济、数学实科学校”,法国1794年创办的理工学校、武器学校、军事学校、卫生学校等等。至19世纪末,职业技术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20世纪初,随着职业技术教育的广泛发展,制度化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形成,各资本主义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确立其职业技术教育制度。,如法国1919年颁布阿斯蒂埃法,据此法形成了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美国1917年颁布史密斯休士法,发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立法,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在近代学校教育制度建立之初,就在学制中做了规定。1903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了初等、中等、高等相结合的职业技术教育系统,但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施。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曾颁布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国民政府于1932年颁布职业学校法,国民政府教育部也曾发布过职业补习学校规程(1933年)、短期职业训练班实施办法(1945年)、职业学校规程(1947年)等有关法规,但均未有效实施。,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如工、农、交通、医药、银行等各类学校做了规定,并规定了各类技术学校附设短期技术训练班或技术补习班等,确立了各种技术学校在整个学校系统中的地位。,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的发展方针,推动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至60年代中期,随着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实施,我国多形式、多层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体制基本形成。,“文革”期间,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破坏,职业技术教育制度陷入瘫痪。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都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规定。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二、职业技术教育法规的调整范围职业技术教育法规,调整职业技术教育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基本问题的基本关系。主要包括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原则,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目标,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及其体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国家、社会、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等各方面在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是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机构,包括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里主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层次,把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分为初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一)初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初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主要担负初级职业技术训练和培训从业人员的任务。目前承担此项任务的教育机构主要是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相应的职业培训、训练机构。,1.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即职业初中。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试办农村初级职业中学”的要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实施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主要培养具有某种初步的职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职业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它从业人员。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般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为34年,或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1年。另外,初中阶段还可采取“三加一”(即三年初中教育的基础上再加一年的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普通科和职业科等多种形式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2.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是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职业技术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技术培训,就其广泛的意义来讲,包括初级的就业训练,在职的岗位培训,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等等,(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1.职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包括实施相当于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的职业高中、农业中学、职业中专等,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3年。,2.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技工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12年。,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普通中学专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骨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有的专业为3年或5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入学,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有的专业为3年。,(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完善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主要是职业大学和高等技术专科学校。,1.职业大学职业大学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产生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主要担负为社会培养专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的任务。职业大学具有短期性、职业性、收费走读、毕业生不包分配等特点。设置文秘、档案、旅游管理等应用性专业,能较好地满足社会对各种实践型、工艺型人才的急需。职业大学学制以3年为主,也有2年的。,2.高等技术专科学校1985年7月,国家教委发出通知,同意在西安航空工业学校、国家地震局地震学校、上海电机制造学校三所中等专业学校的基础上,试办5年制技术专科学校。分别定名为西安航空工业技术专科学校、国家地震局地震技术专科学校和上海电机制造技术专科学校。高等技术专科学校是一种培养专科层次的应用型、工艺型技术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高等技术专科学校的创办,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四、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掌握职业技术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国家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的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工作。,职业技术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方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十二章成人教育法,一、成人教育立法的沿革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成人教育的发展。1798年,在英国诺丁汉出现了以纺织女工为教育对象的第一所成人学校,主要进行操作技能的训练和基本的读、写、算训练以及宗教教育。19世纪上半期,成人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面向成人的技术讲习所、工艺学校、技术讲座等教育机构和教育形式。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制度化的成人教育逐步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60年代终身教育思潮兴起以来,成人教育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成人教育的立法不断加强。如英国1924年的成人教育规程、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美国1946年的乔治巴登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进一步加强了成人教育立法,如美国1965年颁布成人教育法案,法国1984年颁布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法等等。加强教育立法,已成为各国发展成人教育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内容。,我国近现代成人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清朝末年,清政府曾制定简易识字学熟计划,对年长失学者进行补习教育,其中对简易识字学熟的对象、课程设置、学习年限及学习方式、学熟的设置等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成人教育的一个比较系统的法规。,辛亥革命以后,成人教育的立法也逐步增多。国民政府教育部和实业部于1932年2月发布了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其他如各级学校办理社会教育办法(1943年12月)、教育部教育播音办法(1945年8月)等。1944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补习学校法,这是这一时期关于成人教育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法规。教育部关于1946年3月制定了补习学习规则,对补习学校法的具体实施做了进一步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成人教育先后被称为社会教育、工农教育或业余教育。80年代以来始称成人教育。建国初期,我国就在工、农、干部教育等各成人教育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予以调整。1950年12月,政务院下发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其中提出,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同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1951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对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确立了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形成了各类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识字学校)、中等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各种高等学校以及附设的各类选修班、补习班等)相衔接并与普通学校教育相沟通的成人教育体系。,“文革”期间,成人教育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和破坏。“文革”以后,成人教育重又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对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发展方针、师资、组织领导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1987年2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国家教委1987,年4月)、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88年4月)、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88年5月)。,二、成人教育法规的调整范围成人教育法规主要调整成人教育发展中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有关问题。具体包括成人教育立法的目的,成人教育的对象、任务和目标,成人教育发展的原则,成人教育活动中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成人教育的管理。,三、成人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指实施成人教育的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按成人教育的层次,把成人教育的机构分为成人初等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三大类型。,(一)成人初等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农民初等学校、职工初等学校等类型。另外也包括扫盲教育的机构。,(二)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实施成人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等等。1.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具体包括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类型,主要培养中等层次的各类应用型专门人才。,2.成人中学成人中学具体包括职工中学、农民中学等,主要进行成人文化知识教育。,3.成人技术培训学校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具体包括职工技术培训学校、农民技术培训学校等各类相当于初级中等水平的成人教育机构。,(三)成人高等教育机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具体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以及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学院、函授部、夜大学、干部专修科等等。另外,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四、成人教育的管理行政体制:目前,主要采取由国务院领导,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地方和基层单位积极性的管理体制。,一般而言,各类成人初等、中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如各类管理干部学院等,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等多种领导体制。,第十三章师范教育法,一、师范教育立法概况师范教育最早是受16世纪的教育机会均等思想的影响和17世纪初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的班级授课制理论的直接作用,在初等教育广泛普及和对专业教师不断需求的情况下,随着班级授课制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我国的师范教育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较欧美晚约150年。,我国最早的师范学校是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立的南洋公学内设的师范院,1898年清政府成立京师大学堂,内设师范斋,1902年改师范斋为师范馆,1904年又改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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