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工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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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市政办工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通知姓名:XXX部 门:XX部市政办工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监管范围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矿泉水、地热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六)其他建设项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五)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向相关安监部门报送有关资料。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3.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分级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余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尤其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核准手续应提供安全评价预审意见,并在立项手续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开工前落实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未按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建设单位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或备案手续。第 9 页 共 9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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