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住宅工程排气道监管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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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市建委住宅工程排气道监管通知姓名:XXX部 门:XX部市建委住宅工程排气道监管通知近期,有关方面反映,我市有些排气道生产企业生产非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或为压缩成本,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给工程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隐患。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排气道的质量管理,确保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住宅排气道生产企业的管理(一)排气道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的要求,增强材料应为钢丝网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网布。(二)排气道产品需取得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后,方可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未取得推广证书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使用。对于无证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生产企业,一经查明,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内部管理,生产推广证书中指定的产品,不得生产指定以外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和省已明令淘汰的技术、材料生产排气道产品;要按标准生产配套变压板、导向管、防火型止回阀、标准风帽等,不得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要保证产品质量,以优质的产品服务社会。(四)排气道生产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向工程集成成套供应住宅排气道产品,包括:排气管道(管节)、防火止回阀、风帽等材料;并提供有效的排气道系统检验报告、排气管道(管节)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含耐火极限指标)、防火止回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二、加强工程现场住宅排气道产品的使用管理(一)建筑工程使用的排气道产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采购时,需核查厂家的推广证书和营业执照等证件,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没有推广证书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气道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二)排气道产品进入工地,实行“检验”制度。进入建筑工地的排气道产品均应盖有生产厂家印鉴和“合格”印章,并注明生产日期,缺一不可。总包单位应进行产品抽检,报监理单位验收。排气道生产企业和总包单位填写单位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登记表报监督机构备案。该表列入主体结构验收资料。(三)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图集,检查排气道外观质量、尺寸,检查产品的型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排气道产品安装时,监理单位应对安装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安装完毕后,应对安装质量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总包单位对排气道安装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就地封存,并有义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工程竣工验收前,排气道生产企业和总包单位要填写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竣工验收备案表报监督机构,该表列入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六)工程竣工验收时,排气道的风帽、防火阀、止回阀应安装到位且符合图集要求,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三、加强对住宅排气道产品的质量监督(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正规的、技术先进的、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广认可的排气道产品。(二)质监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对排气道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施工现场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对未使用的,坚决要求退场;已使用的,坚决要求拆除。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予以不良行为公示。(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扶优淘劣,积极推广优质先进技术产品,净化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第 5 页 共 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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