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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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行政监督与救济论,第八章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一、定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上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制度。,第八章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种类1.直接监督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三、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无权法院向有权法院移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用裁定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个下级法院进行管辖)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从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上级法院),四、受案范围(1)应当受理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案件、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引发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案件、乱摊派案件、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不予受理国防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终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区分,包括法定依据与目的)行政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其他对相对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第十三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1.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证据。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充当了行政程序的证据。,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其因为行政行为造成损害,2.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供证据,法院准许的话,可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补充证据要求:被告补充证据,一审程序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同意后可补充;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补充。,六、认证规则法院对所有证据审查核实后,对证据的证明力赫尔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认定。认证证据的关联性;认证证据的真实性;认证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未经质证的证据,缺席审判时被告提供的证据;证人的判断和推测评论;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未办理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无原件或者其他印证的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并未作为依据的证据;复议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出示的证据;违法鉴定结论;其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其他一审制度,1.起诉起诉条件:原告认为具行侵犯其合法权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见304表格)注意起诉制度与复议制度的衔接: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自由选择型、复议终局型、复议前置型等等),期限:一般期限直接起诉的案件,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提起诉讼;特殊期限经过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之内,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在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不可抗力情形,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保护期限2年,20年,5年,2.受理法院接到诉状后,组成合议庭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日,3.审理审前准备(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文书和调取证据、审查其他内容)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一审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月作出判决,需要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院一审的由最高院批准),七、二审程序1.上诉提起一审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对象是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法定上诉期限(判决不服的期限为15日,裁定不服的为10日)书面提起预交诉讼费,2.审查和受理二审法院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3.审理全面审查合议庭只能由审判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和书面审理并举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审限。收到上诉状3月内做出判决(经批准可延长),八、再审程序提起再审的条件已经法神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定理由,确实有错误提起主体,法院和检察院期限,当事人在2年之内提出,九、判决类型1.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2.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改变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3.再审判决继续执行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分类处理:程序问题责令重审;不予受理的,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裁判确有错误,可直接更改内容,也可撤销原裁判。,十、执行1.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2.非诉执行,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票价上浮通知)。乔某某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2069次列车到磁县、邯郸的两张车票,所支付的价钱,较上浮前的车票价格多出9元。乔某某认为该通知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某某作出铁复议(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铁道部将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转送有关部门审查。同时,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1.铁道部发布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2.乔某某作为购票人对票价上浮通知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为什么?3.对于乔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都要受理?为什么?,第十六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一、概念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却给公民法人或者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承担经济、生活、工作安置等方面补偿的一种国家义务。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公共危机补偿、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等。,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公法责任行政机关承担给付责任金钱支付方式完成区别:产生前提。违法&合法法律属性。惩罚性&安抚性给付标准。抚慰性&公平性处理方式。事后救济&前后均可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受益机关等多方承担,第二节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0年4月修改。刑事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我国采用统一立法例。,一、行政赔偿的范围;调整范围: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人身权(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违法使用相对人身体伤害和死亡;其他)财产权(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其他),(二)排除范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无关职权的行为;相对人自己造成的损失其他(三)其他规定行政终裁违法导致损害的行政赔偿内部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行政赔偿?精神抚慰金,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受到行政侵权的相对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为赔偿机关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赔偿;若无,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赔偿,行政复议后的赔偿机关。复议加重原则。,四、赔偿程序与计算标准1.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损害事实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进行行政赔偿,赔偿义务人依法给予行政赔偿或者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裁判的制度。行政赔偿分为两种程序,即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2.行政赔偿的获得方式1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确认违法(自己/复议/诉讼+撤销/变更/确认违法)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期满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赔偿决定(可调解)(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财产权损害,主动作出赔偿决定。)3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可调解),3.计算标准(1)限制人身自由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年平均工资5倍(3)劳动能力丧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超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应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4)造成公民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5)伴随精神损害侵犯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抚慰金(6)侵害财产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者给付赔偿金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其他情况赔偿直接损失,第三节行政补偿,一、行政补偿的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类型征用与征收补偿公共危机补偿执行职务损失补偿,行政补偿标准:适当补偿标准相应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标准量化限制标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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