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关法彩色笔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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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法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 合同责任订立的程序 内容和形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方式(1)一般订立方式:要约和承诺。(2)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不能与法律抵触。招标投标: A、招标:要约邀请。B、投标:要约。C、定标:承诺。拍卖。2、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C、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是要约,例如售楼广告中的沙盘属于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B、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5 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16 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 2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后果:要约人可以承诺。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要约失效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承诺(1)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承诺的作出与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3)承诺迟延的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过失)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非受要约人过失)(4)承诺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加盖章的,如果双方在不同地点,则按后一行为确定成立地点,如果是两个行为有先后之分的,以第一个行为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视情况合同是否成立:1、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则可推定为合同成立。2、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合同没有成立,行为方自行承担责任,相对人如果接受了行为方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5、格式条款的限制:(1)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2)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39 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 40 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 5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全部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善良风俗)(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 53 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黑名单条款;部分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的情形只剩下:因为一般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第 41 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后写的,格式条款是预先写好的,后面的意思可以否定前面的意思,因此非格式条款必然优先于格式条款)第 125 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6、合同内容1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严重欠缺)2一般条款:缺少主要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履行前必须明确,否则无法履行【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61 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 62 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按市场价格则指价格发生变动后,仍按旧价格,但如果价格发生巨大变动,而不得不变更合同的话,则应成立情势变更,但我国合同法尚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如有政府定价,则政府定价变动后,应按新的政府定价。)(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动产履行地点的推定,采取有利于卖方的原则,但运货的费用也要由卖方承担上门取货,送钱上门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 63 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谁有过错就对谁不利第 141 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 160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 161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时间:一般以合同成立时为生效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法第 46 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2)限制能力人签定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 条无权代理合同和表见代理合同:合同法第 49、50 条【历年真题】:2004-3-3,2002-3-1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下列合同无效:合同法第 52 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53 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历年真题】:2005-3-9,2002-3-6(5)合同的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 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 55 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 58 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返还财产。【历年真题】:2003-3-6(7)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8) 履行手续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抵押未登记。合同成立生效但未取得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成立生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不登记的抵押未登记。合同的履行一、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 62 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 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需要运输的合同,供货方没有运输的义务。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二、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约束:(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 66 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 67 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第 67、68 条(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合同法第 71、72 条(1)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五、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 73、 合同法解释(一) 第 1322 条1、代位权: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5)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1)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中止诉讼: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3)追加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5)财产担保: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6)次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费用:(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诉讼费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结案:(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2、撤销权:合同法第 74、75 条,第 73、 合同法解释(一) 第 2326 条(一)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展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恶意要件:应当是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恶意:撤销权成立要件(恶意以行为时为准) 。受益人恶意:撤销权行使要件(是否与债务人串通,不予考虑) 。(三)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审理:追加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范围: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五)申请撤销权的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并无优先受偿权。(六)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6)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原因:(1)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2)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权变更、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变更效力:指向将来,不影响之前的效力。二、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不是主要债务)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径直解除合同;迟延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特殊原因(不安抗辩权、承揽人解除权、保险人解除权) 、情势变更(战争、通货膨胀等)合同责任一、违约责任:明示毁约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违约行为 履行 迟延给付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瑕疵给付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违约类型 处理方式 免责事由 承担责任方式履行不能1.金钱债务通常不会履行不能。2.只能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1.不可抗力: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应及时通知对方,1.强制履行:通常为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不适于或费用过高以及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的,不能强制履行。 2 损害赔偿: 1 继续履行。履行迟延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2.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履行不当补充履行、补充条款履行拒绝1.默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2.明示: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并取得证明。2.自己有过失: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无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3.约定免责事由:可以免除责任。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2 采取补救措施(不排除其他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实际损失: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预期损失不得超过对方能估计到的损失。 (消防法有例外)3.违约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事先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申请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申请适当减少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债务还应履行。4.定金:不得高于标的额的 20%债权人违约,返回定金;债务人违约付双倍定金3 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可选择适用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失赔偿只能三者选其一,但并不影响返还定金。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救济的是信赖利益(1)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2)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三、涉外法律适用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分则部分合同法分则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区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体系图:送货上门约定地点验收代办托运办理托运手续现实交付 邮寄 办理邮寄手续自提 通知交货时间 观念交付交付单证 简易交付合同生效 动产占有改定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示交付交付仓单、提单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 支付价金买卖合同中的 分期付款 约定交付主义所有权转移不动产登记主义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体系图:有约定地点于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地点送货的在买方所在地交付依运输方式 自提的在卖方所在地交付动产 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办完手续即为交付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所有权与风险分离)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受领人迟延)不动产交付主义1、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义务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 132、150155 条(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交付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约定接受标的物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1)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不需要运输:双方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风险责任承担(1)一般规定:(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合同法第 145 条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合同法第 146 条(2)违约例外的三种情况: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 第 143 条出卖人违约:应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合同法 第 148 条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 第 144 条其他几种风险承担的情况:其他单证不全(不包括提取货物的提单等单据):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 147 条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 148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 149 条买卖合同、借用合同、试用合同风险转移比较。4、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由此可知:孳息归属与风险负担一样仅与占有有关而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关。5、部分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 164166 条(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6、特殊买卖合同:合同法第 167、169、171 条(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在试用买卖期间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1、赠与人的义务:(1)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终止):(1)可撤销情形: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 192、193、195 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撤销的时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不可撤销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4)撤销赠与的期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个月内行使。三、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公开代理(民法通则规定) 隐名代理(合同法规定)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人有权选择(但不得变更)法律后果的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向相对人主张向委托人主张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一)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损害赔偿义务:合同法第 406 条(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偿或者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二)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 398 条(2)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3)赔偿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 407 条(4)不得擅自委托受托人以外之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 408 条(三)委托合同的终止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1)委托合同终止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2)委托合同不终止委托合同约定直至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为止的。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一)行纪人的义务(1)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4)差价补偿义务和报酬增加请求权差价补偿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报酬增加请求权: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合同法第 418 条(二)委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 422 条1、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的留置权)2、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标的物。居间合同1、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支付报酬和必要费用的义务2、居间人的报酬及费用:报酬 费用居间成功1. 委托人支付。2. 未约定的,合理支付。3.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居间人自己负担居间未成功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 付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费用/报酬 以谁的名义 权利委托合同1. 委托人预付费用。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 人行纪合同 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居间合同 见上表 以自己名义 没有介入权四、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概述职务技术成果:(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非职务技术成果:(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个人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委托和合作的技术成果归属:(1)基于委托开发: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对取得的专利有无偿使用权。委托开发研究人不得在将成果交付给委托人之前转让给第三人。(2)基于合作开发: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当事人共有。共有人中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人可以申请专利,但放弃者有无偿使用权。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风险分担: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自始无能力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成果归属: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合同法第 354 条责任承担: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除非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受让人不得请求让与人返还转让金,但让与人有恶意的,应当部分或全部返还,受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让与人应当赔偿。 (善意:无追溯权)四、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成果归属:(1)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2)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风险负担:(1)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3)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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