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水利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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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陆广文,一、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程式性实施的有效性解释的单一性,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卷宗。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征收案卷、行政强制案卷等,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的作用,依据作用:执法的书面依据、执行的依据工具作用:实施法律的工具手段作用:实施管理职能的手段教育作用:教育相对人知法、守法,法律宣传的重要教材考评作用:检验执法人员素质、水平的尺度,二、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要求,(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基本要求:1、形式规范,事项齐全2、主旨鲜明,有的放矢3、事实清楚,因果明确(1)线索清楚,记叙有序(2)详略得当,抓住重点(3)数量、日期,力争准确,4、阐述理由,有理有据(1)事实理由,重在证据(2)法律理由,准确引用,深入分析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法言法语)(1)准确(2)庄重(3)严谨(4)直白平实,(二)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1、交互性:(当事人签字盖章)2、封闭性:不得添加、筛减、修改、伪造3、唯一性:一案一卷4、排他性:卷宗排他性原则5、调卷令:严格的调卷程序,三、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一)什么是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目前执法文书的缺点:多采用“事实叙述”、“法条引用”、“裁决结果”这样的模式和套路,用语过于简约、形式呆板、措词强硬。既让当事人感到不舒服,又不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执行,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二)目前说理式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1忽视文书中的说理作用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3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4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5说理用语不规范,(三)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必要性,1有利于当事人服处2促进公正执法3强化法制宣传4促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四)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1说理要具有公正性2说理要具有关联性3说理要具有系统性4说理要具有透彻性5说理要具有针对性6说理要具有权威性,(五)两种执法文书的说理解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基本内容:(1)案件的由来(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调查取证过程,(5)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6)存在争议的情况(7)案件性质(8)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说理要点,(1)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2)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的理由(3)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4)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5)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的理由,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重犯、累犯(两年内被处罚过的),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方面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基本要求:一、内容要完整1、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2、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3、证据应一一列举4、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5、不予采纳当事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6、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8、行政机关的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准确,用印端正、清晰,二、论证要充分三、逻辑推理要严密四、事实描述要详尽五、说理不能忽视情理六、说理要通俗易懂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部分实例评析,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网站下载)关于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7号,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一、违规事实上述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二、外罚决定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一)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二)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上述四家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上述四家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2001年4月23日(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第一百八十四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析,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明。二、四公司违法事实不清。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未载明。四、行政处罚适用存在不当。五、四公司责任难以确定,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难以执行。六、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受到处罚。,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参考,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工商处2009第XX号当事人:XXX、男、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510129XXXXXXXXXXXXX、邮编:611331、联系电话:13980XXXXXX200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晋原镇XX大道XX号一印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包装装潢印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不能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1日经XX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于2008年11月6日办理了企业名称为“XXAA印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2009年2月9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XX县晋原镇XX大道XX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至2009年2月20日被本局查获止,共印制了XX酒厂委托印制的酒外包装箱100个、XX市XXX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印制的酒外包装箱2000个,每个酒外包装箱收取加工费用2.32.4元,因被本局查获,当事人所印制的2100个酒外包装箱未交付,只收取了XX酒厂支付的预付款300元。,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2009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县晋原镇XX大道262号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二:2009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三:2009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XXX进行调查时所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委托印制酒外包装箱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与XX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办理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已办理了相关前置手续,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据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009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工商告2009第0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在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时,已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经营时间短、经营额较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没收印制的酒外包装箱2100个。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户名:XX市市级政府行政刑事罚没收缴户,帐号:4402927009024984126,开户行:工行XX支行XX分理处,执法单位代码:1604000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九年X月XX曰(印章),谢谢!,敬请多提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25-83396453。电子信箱:lgw_fz2009年4月13日天目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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