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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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本章内容,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海事请求保全第四节海事强制令第五节海事证据保全第六节海事审判程序,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一、海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海事诉讼的特点,一、海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与民事诉讼法一起,成了调整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审理海事诉讼时,如果海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海事诉讼法的专门规定,只有在海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时,才适用海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二、海事诉讼的特点(一)专业性不仅涉及非常专业的船舶知识、航海知识和海上贸易知识,而且还涉及与海上风险分担有关的制度。(二)国际法海事诉讼法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内海事诉讼和涉外海事诉讼。,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一、海事地域管辖二、海事专属管辖三、海事指定管辖四、海事共同管辖五、海事延续管辖六、海事涉外管辖七、海事执行管辖,一、海事地域管辖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二、海事专属管辖(一)概念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特定的海事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二)内容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察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三、海事指定管辖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海事共同管辖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五、海事延续管辖延续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受理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将原来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强制令案件、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和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转为诉讼案件,并由原海事法院延续对诉讼案件进行管辖的制度。,六、海事涉外管辖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1)、(2)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七、海事执行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海事请求保全,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一)海事请求保全概念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1.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前采取,又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2.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用保全措施。3.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只限于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4.海事请求保全只能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受理,并且在性质上属于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二)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在起诉前,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应当由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受理。(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1.申请海事请求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2.担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3.审查与裁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复议与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解除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况下,海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1)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2)被请求人提供担保;(3)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4)海事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6.保全错误的后果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一)船舶的扣押1.申请扣押的条件(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2)被申请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3)有扣押该船舶的必要。2.申请扣押的范围(1)当事船舶。(2)其他船舶。3.扣押船舶的方式4.再次扣押的例外,(二)船舶的拍卖1.拍卖的条件(1)船舶扣押期间届满;(2)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3)船舶不宜继续扣押;(4)海事请求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5)海事请求人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2.拍卖的申请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人,既可以是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又可以是被申请人。3.审查与复议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四节海事强制令,一、海事强制令的条件二、海事强制令的程序,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一、海事强制令的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二、海事强制令的程序(一)申请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二)担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三)审查与裁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四)复议与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请求人申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五节海事证据保全,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二、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当事人申请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请求人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二、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一)申请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二)担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有提供担保。,(三)审查与裁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四)复议与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五)执行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像,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第六节海事审判程序,一、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程序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程序三、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一、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二)起诉状或答辩状的送达(三)举证规则(四)船舶的检验和估价(五)审理期限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共同海损的理算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并审理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三)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一)简易程序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二)督促程序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三)公示催告程序提单等得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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