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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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_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处理参考_年_月_日_制定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XX年6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合同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向某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借款期限为2年,每月归还借款本息4500元。某汽车公司对该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同时,某保险公司也在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栏中进行签章。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李某则将该款用于向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车主仍登记为该汽车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之前,李某与保险公司还预先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保险金额为11万元。在李某未能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李某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同日,汽车公司将李某所购汽车在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站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汽车公司,抵押权人为保险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至本案受理时,尚有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所涉法律关系的定性,其中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案件中担当的角色,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顺序是什么?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担保栏内进行签章,即成为连带保证人,其与银行形成了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李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即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其只有在投保人李某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才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而且其承担该责任的顺序应当在连带保证人汽车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其在投保人李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且逾期3个月仍未履行的,就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李某所欠款项,该责任为保险责任,与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无关,故二者在履行上无先后之分。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评析:一、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的性质本案为典型的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较为多见,借款人(购车人)往往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此类案件以其涉及的民商法律问题的多样性而使案情相对复杂化。在本案中,即涉及到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五大合同,分别是银行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汽车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李某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这些合同彼此交织、互为条件、环环相扣,形成当前汽车等大宗财产消费借款的主要程式,为拉动消费、搞活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支持。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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