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侵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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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1,请求权的本质,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以债权为例: 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2,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独立性)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私权优先原则),3,法律责任竞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4,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 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6,归责原则的功能 1 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 2 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 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7,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1 适用范围 一般侵权行为 2 责任构成要件 四个 3 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 4 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8,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 过错 4 因果关系,9,违法行为,1违反法定义务 P62案例 2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P65 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2) 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10,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1,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两原告的独子李强(2003年10月7日生)无人照看,2005年8月,原告雇请被告照看,除向被告支付工资外另外包吃三餐。后被告一直在两原告位于本市新北区路小区8幢乙单元803室的家中从事照看李强的工作。2006年12月28日下午,两原告因事不在家,只有被告和李强两人在家,由被告照看李强;被告将李强一人置于卧室内并将卧室的门关上后,到客厅做事。当日17时左右,李强扒开卧室的窗子从八楼摔至一楼地面;当日17时50分,李强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9时35分,李强经抢救无效死亡。至今,被告未向两原告承担任何责任。,12,2008年9月20日,李社、李希停和薛平欣三人为了摘取胡蜂的蜂蛹卖钱,上到位于委圈家地头的杨树上,用药物将该树树梢的野胡蜂窝上的胡蜂赶走后,将该蜂窝连同该窝所在的树枝锯掉,放在了委圈家的地头。然后,他们将该胡蜂窝中的蜂蛹取走,没有将胡蜂窝和胡蜂消灭干净,便离开。此后,该窝内的胡蜂大量回巢,并盘踞在该窝中。2008年9月24日,委圈的母亲康栾及外甥女王亚琼到地里干活时,被该胡蜂窝内的大量胡蜂蜇伤住院,因治疗无望,康栾于2008年10月6日凌晨1时出院回家,同日凌晨4时死亡。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圈等人将李社、李希停、薛平欣告到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三人赔偿各项费用788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13,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样态,1自己的行为 2监护或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3 对物件的不当管理行为,1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5,损害事实,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 损害具有确定性 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p44,16,损害事实,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必得利益;范围限制,17,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10000元。 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库房被焚毁,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10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 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18,因果关系,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19,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P49 多因多果,20,确定因果关系的规则,1 直接原因规则 一因一果 2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3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21,相当因果关系 判断公式,大前提: 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 小前提: 在现实中,该种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 那么,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 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P81 教材,22,伤害他人之后,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后患破伤风死亡 伤害他人之后,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医院失火,受害人烧死 如甲打伤了乙,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汽车撞死。,23,推定因果关系 判定公式,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 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 结论: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24,过错,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5,过失认定标准,1 是否违反法定义务 2 是否违反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P33白,26,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 共同过错 3 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 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7,1999年初,被告华春香到城关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贾淑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1999年9月15日,华春香因抢占贾淑华的摊位与贾淑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这时,华春香的妹妹华秋香路过,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贾淑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贾淑华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三百五十元。原告贾淑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华春香和华秋香赔偿其全部医疗费。P235,28,郭某和杜某均为某村村民,2003年9月,该村在电网线路整修时,郭某和杜某等六户照明用电暂被停用。为了用电,二人未向电管部门申请批准,私下从同组村民家的电表箱外接一根照明用电线至二人家中,全长200余米,途经该组村民徐某家院子边,在院子边沿处有一电线接口,接口处外包皮剥落,导致裸露,郭某和杜某用一截木棍将裸露处的两股导线顶开。数天后,同村村民李某的5岁小孩在此玩耍时,左手触摸到电线裸露处,被电击当场死亡。在本案中,郭某和杜某都对电线裸露致人死亡存在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P48,29,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0,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1,一位消费者买了一台电淋浴器,他怕电淋浴器漏电,看见另外一个厂家宣传说,他们的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优良,足以避免无枉之灾。于是这个消费者就把漏电保护器买来和淋浴器组装在一起,但是不幸的事件往往都是双重的偶然结合在一起,他这个漏电保护器失灵了,然后他的电淋浴器也漏电了,最后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 直接结合,32,某市区的十字路口,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左右前后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 直接结合,33,甲、乙两家企业将生产中产生的污水排入同一河流。尽管这两种污水都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但两种污水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微量有毒物质。丙在该河流下游的河边承包了一个鱼塘。某年夏天,因雨水过大,该河流的河水流入鱼塘。此后,丙发现鱼塘内有少量死鱼,却未找出原因。后来,又陆续发现死鱼,于是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查明死鱼是为某种有毒物质毒死,而该有毒物质正是甲、乙两家企业的污水混合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直接结合,34,行人甲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使,突然他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甲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边进行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甲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也摔坏了。 间接结合,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多个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分成了两大类: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分为(1)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37,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8,某日下午,白某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与个体摊贩鲁某发生争执,被周围人劝解。白某心怀不满,立即到附近公共电话亭给邻居赵某、杨某打电话述说此事,让他们立即赶到市场,并要二人打鲁某一顿给他出气。赵某、杨某立即赶到市场与等候在那里的白某碰面,白某给赵某、杨某二人指认了鲁某,然后躲在暗处。赵某、杨某二人来到鲁某的面前推拉寻衅,与鲁某发生争吵,二人立即上前抓住鲁某的衣服对其殴打,造成鲁某面部外伤与轻微脑震荡。 p238,39,刘某与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邻居,两家因房屋宅基地素有纠纷。一日,刘某见王某出去干活,王家喜爱的大狗拴在门口,遂产生了一个报复的计划。刘某找来其侄子刘某某(11周岁),让其将一块馒头蘸上敌敌畏,再将馒头投给王家的狗吃。刘某某觉得好玩,按照刘某所教的方法将馒头扔给狗吃。不久,狗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而死。王某干完活回家,发现狗已死去,旁边放着一块吃剩的带有敌敌畏气味的馒头,遂四处打听。在别人的指引下,王某来到刘某某的家,要求其父母承担其失去狗的赔偿责任。但刘某某的父母认为其儿子是受刘某的唆使而进行的行为,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40,共同危险行为,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1,甲乙违章采石,各自在公路两边山上同时开山放炮,结果一石块砸伤了山下一路人 P51,42,1993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刘伟、薛斌、卞正军三名小学生去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归途中,行至扬州市邗江县施桥镇营业所办公楼后河边,看见对面河边洗鞋子的原告,刘伟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原告的鞋子。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原告。原告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一颗石子砸中其左眼。原告当即往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破裂伤,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909 .52元,交通费88元,住宿费30元。原告父母为原告受伤赔偿一事,与三被告的父母交涉不成,向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刘伟、薛斌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原告,系卞正军所为,且原告亦不能举证证实是他们的孩子所为,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卞正军的法定代理人也认为原告的损伤非自己的孩子所为,亦不同意赔偿。 p239,43,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有共同加害原告的危险,并有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三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鉴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三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伟、薛斌主张原告左眼损伤系卞正军所致,查无实据,不予采纳。判决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420.12元。本案三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玩耍砸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致害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共同致伤原告的过失。但三被告扔石子砸鞋应该说是一种危险于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观上虽然没有共同加害他人的过错,但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该共同危险行为并已经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44,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共同侵权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45,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46,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财产型责任方式 精神型责任方式 综合型责任方式,47,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1 救济损害需要原则 2 可以并用原则 3 适当处分原则 4 必要的先予执行原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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