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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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即关于国家机关如何产生设置、权力如何分配、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区分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政体:1、等同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2、广义的整体概念:包括国家性质、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3、狭义的政体概念是指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即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国家权力组织实现国家统治的目的。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两方面内容。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立宪君主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议会政府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 根据君主受到来自宪法或国会的限制程度不同,而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虽然在名义上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国家的实际权力并不由议会掌控,而是掌握在君主或代表着君主势力的那部分人手中。 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建立起来的,只对君主负责。 在现代国家,只有少数国家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如约旦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以前的尼泊尔王国。,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实际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较大,君主仅在形式上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 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通常由在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组阁,并且内阁对下议院负共同的连带责任,如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通过内阁的不信任投票,内阁必须改组或辞职,否则解散下院,举行大选。 现代英国、日本等国家即是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政府制,议会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时,内阁必须辞职。否则,内阁首脑可以提请国家元首(如总统)下令解散国会,进行改选,然后由新议会决定内阁之去留。 在议会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但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当今联邦德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即是采用此体制。,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同时也担任政府首脑,总统与议会议员均由选民分别选举,也分别对选民负责的政治体制。 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也不能向总统投不信任票。所有政府成员均不能出席国会,国会议员也不能兼任政府成员。 美国是总统制的首创者,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如印尼、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也采用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但是在具体形态上这些国家并不完全一致。,半总统制,是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它综合议会政府制与总统制的特点,由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所首创。 相比总统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总统的权力非常强大,超过总统制下的总统权力。 总统征得总理和两院议长的同意,有权解散议会。总统还有权越过议会,就某些重大问题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相比议会政府制,其内阁也要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得到通过,则内阁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尽管内阁是秉承总统的意见,但议会的不信任案只涉及总理而不涉及总统。 俄罗斯共和国也是实行这一体制的典型。,委员会制,一种集体负责制度。目前主要在瑞士实行。 国家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其行政首长委员会主席由议会从委员会的七名委员中任命,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没有超乎其他成员之上的特权,一切重要政务均需要委员会集体决议。 委员会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并陈述意见,议会对其提出的法案有认可、否决或修改之权。其对议会的决定必须服从和执行。但议会不能对委员会投不信任票,委员会也无权要求解散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沈阳中院报告未获人大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的其他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采取一院制的组织行使,不存在进行权力制约的其他代表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涵义,1、表明国家权力归属是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国家机关的配置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同级国家机关由其产生,行使人大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3、这种权力配置,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其权力分配的准则是以权力机关为核心,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二者是单向监督关系,后者对前者负责,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的逻辑联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的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它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形成与运行的。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发扬民主,将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人大制度如何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首先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权力机关,这是民主。由代表机关选举产生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的领导,这也是民主。 集中:1、一府两院及军事机关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其监督,这是集中;2、同时,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对人民负责,这也是集中 ,集中到人民那里去了。3、中央和地方,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是集中地体现。,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一、便于人民参与政权、管理国家,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 三、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保证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 坚持一院制的组织行使,反对分权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改善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制定政党法和监督法。 推行专职代表制 完善选举程序 改革议事程序,事例:悲催的人大代表杨剑昌,事例:异类人大代表杨剑昌 2010-10-13 11:51:35 来源: 南都周刊 (广州) “杨剑昌”三个字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深圳民主与法治的“代名词”。 然而,杨剑昌感到孤独,他是许多人眼里的异类。8月,历经5年的“杨剑昌人大代表接访室”选择了关停。是杨剑昌累了,还是规则变了?,即便代表法不修改,杨剑昌也早已萌生退意。5年的接访,让他心力交瘁。 此前一走出深圳罗湖区消委会8楼电梯,来访者总能听到杨剑昌那高亢的说话声。可这一回,老杨的大嗓门没有响起。 没有了“人大代表杨剑昌接访室”的牌子,走廊空荡荡的,这让前来投诉的深圳中航苑业主顾维新有些陌生,又有些茫然。他被告知:杨代表的接访室关门了。 在此前的4月28日,顾维新为自家房子遭开发商强拆一事,前来杨剑昌的接访室求助。听说那次可能是杨剑昌最后一次任上接访,递完材料后的顾维新迟迟不愿意离开。等了一上午,直到老杨接访结束,顾维新才跑过去拉着杨剑昌的手,激动地说:“你一定要连任啊,老百姓需要你这样的好代表!” 只有高中学历、打工出身的杨剑昌,10年前,当选深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仗义执言、铁面无私,让杨剑昌有了“布衣青天”的称号。5年前,杨剑昌更是以个人名义,设立了深圳市第一个人大代表接访室。这个领风气之先的举动,成为专门倾听市民呼声的重要管道。 那次接访后,顾维新的申诉材料被转到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多家媒体随后介入关注,开发商暂时停止了拆迁行动。,而那次接访,也没有成为老杨的“最后一次”。今年5月,他再次连任,开始了第十一个年头的深圳市人大代表生涯。 然而,8月25日,杨剑昌接访室突生变局。面对数十位市民和十余家媒体记者,杨剑昌宣布:从下月起关闭接访室,不再进行接访。 让他作出此决定的直接原因,是前一天新华社的一则报道。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施行18年来首次修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说明时表示: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倘若这一草案获得通过,我的接访室就是违法存在,作为人大代表,我不能知法犯法。”说话时,杨剑昌表情复杂。 顾维新还是想碰碰运气。由于开发商迟迟不来谈判补偿条件,他打算再来找杨剑昌帮忙。但是,盼着杨代表连任了,接访室却关了,这让顾维新在失望中感到不解。 “连牌子都收起来了,真的关了。”让顾维新们吃了闭门羹的杨剑昌,顺手指了一下门外,语气中听不出太多的波动。,他转身走到日历前,指着画上红圈的日子,说:“本来这个月(9月)应该是29日接访的。”日历右边的书架上,摆放着一尊钟馗的铜像。 “杨剑昌是人不是神。”他说。 5年前的创举 其实,即便代表法不修改,杨剑昌也早已萌生退意。“压力太大,方方面面的都有。”他忍不住掏出一根烟嘴,点上一支烟。 这样的照片曾被媒体刊登出来。有人批评说,一个人大代表在办公室里吞云吐雾的,成何体统!52岁的杨剑昌并不介意。5年来,每天面对太多的纠纷,吸烟成为他重要的解压方式。 2005年8月3日,杨剑昌的人大代表接访室正式开张。当天上午,杨剑昌原本预计会有20多位来访者,却意外“爆棚”。一些市民早晨5点就起床,从很远的地方赶来。当日的接访号排到了88号,预定的接访时间也被迫提前20分钟。尽管杨剑昌一刻未停,但也只接待了35宗投诉。 熟知法律的杨剑昌,邀请来了3名公益律师现场助阵。他说,主要是想请他们在法律上把把关,确实也是一个人做不来,需要多几个参谋。不仅仅是律师,他还会请相关部门的领导来接访室旁听。老杨说,这样一来,他们就没有办法推脱说不了解情况了。,深圳市规划局、公安局、国土局、城管队、爱卫会等单位领导,都曾参加过杨剑昌的接访日。杨剑昌对他们有个要求:如果能解决,就提出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如果不能解决,也要有个方案。 最开始,杨剑昌每月接访两次,但这样一来,工作量实在太大。从2008年年底起,他只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接访。每次听完市民投诉之后,杨剑昌会在自制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接访表上,写上“一个月以内答复”的处理建议,然后把材料装入一个专门信封中,写明要呈送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姓名。 大到深圳城市生态线的调整,小到原住民的分红纠纷,杨剑昌的接访室每次都会挤满了前来诉苦的普通市民。 2007年,一场房地产交易的官司,因为杨剑昌的过问而在法院审理时被“改判”,随后引发了一场杨剑昌“干预司法”的争论。此后,杨剑昌对自己的接访方式作了调整。他介入调查取证,找相关证人核实,请法律人士把关,然后将调查得来的各种意见进行汇总后,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相关部门。 接访室开设了5年,为杨剑昌赢得了敢言代表的名声。原深圳市工商局局长申庆三曾评价杨剑昌说:“我们工商系统有2000多名员工,只有杨剑昌一个人大代表,他的许多工作是从工商的职责出发,尽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这两种职责是统一的。”,据媒体报道,刚刚卸任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玫对杨剑昌的评价很高,认为杨剑昌“急公好义,敢于与歪风邪气、不公平行为作斗争,措辞不怕获咎,是很好的代表”。 有40%的投诉得到解决 由于连续当任两届人大代表,在今年深圳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前,有记者问杨剑昌能否“三连任”。他说:“我巴不得不做代表,压力太大,太累了。中午想要休息一会,都有老百姓来敲我的门,吃个饭,也会不时接到老百姓的电话。”但结果出来后,杨剑昌就高兴地告诉记者,“我心里知道自己会被选上,我对自己还是有底气的。” 除人大代表之外,杨剑昌的另一个身份是深圳罗湖区消委会主任科员。 对于深圳来说,52岁的杨剑昌也是外来移民。1981年,这个广东龙川县人只身来到当时还是大工地的深圳特区。在做过牙医、水电工、木工、保管员后,1994年,他到深圳罗湖区消委会,一干就是16年。 杨剑昌的办公室里,最醒目的便是墙上挂着的锦旗和题字,其中一幅题着“正气”两个大字,另一幅则写着:扬正义利刃,维百姓福昌;数真心英雄,乃布衣青天。 从维权斗士,到人大代表、布衣青天,充满斗志的杨剑昌,开始说自己累了。,“60%有相关部门的回复,但其中15%是在踢皮球,只有形式上的回复;只有40%左右的案子最终得到了解决。”初步统计,杨剑昌的代表接访室设立5年来,共接访了3000余件投诉,接待2万余人。巨大的接访工作量背后,接访室的效果并不令人欣喜。 义务参与杨剑昌接访室工作的律师袁宝平认为,即便是40%这样一个数字,老杨可能也过于乐观了,“他的接访工作真正解决的问题的并不多,甚至可以说结果很不理想。”袁宝平注意到,很多人一次又一次地前来,“这说明他们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杨剑昌自己也无法回避这样的现实:接访室刚刚开张的时候,他转交给相关部门的材料中,80%都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问题得到解决的比例也有60%,很多问题相关部门都会第一时间直接电话跟他沟通。但5年下来,他递交上去的材料,有回音的越来越少,不少部门的回复中,充满了“交某某部门处理”的公式化语言。老杨说,“就是敷衍了事。更多的事情,甚至连回复都不再有,这种被人瞧不起的滋味不好受。”,一些没有解决问题的市民,直接冲进杨剑昌办公室,“砰”的一声,将厚厚一沓材料拍到他办公桌上,质问杨剑昌为什么别人的事情解决了,自己的事情却一直没人管,“问我怎么当的人大代表。”有时候遇到情绪激动的人,连杨剑昌也觉得害怕。 这个什么事情都要较真、坚持一跟到底的人大代表,越发感到疲惫与无力。“市民来找你是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如果我没办法帮他们解决问题,接访室再开着,也没什么意义了。”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开始不止一次地说:“我太累了。压力太大,得罪了太多人。”,从维权斗士到人大代表、布衣青天,杨剑昌的接访室总是挤满前来投诉的市民。,案(事)例讨论:案例2,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8月9日备受关注的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在辽宁人民会堂举行,全体代表五百零九人,实际到会四百三十九人,听取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丁仁恕所作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二00一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中午十二点半,刚刚吃过午饭的代表们立即在驻地各会议室对这一报告进行审议。下午三点半,代表们又马不停蹄地赶到辽宁人民会堂进行表决。对这一报告投赞成票的代表有三百九十五人,投反对票的有十一人,有十七人弃权,有十六人未按表决器。会议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的审议意见,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推动了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进展;报告对前一阶段法院整改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年工作的安排是切实可行的,经审议决定批准这一报告。,思考:,问题提示:人大否决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另外,否决法院工作报告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否决又意味着什么呢?,简要分析,在我国历届的人大会议中,通常都是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没有出现过不通过的情况。但是如本案一样,如果法院的报告遭到人大的否决,审判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首长理应对决策失误承担个人责任,但审判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体归属不同。因为,承担司法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集体,真正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是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而不是法院院长。有学者认为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必然加剧审判权的行政化。首先,从法院内部的组织形态看,如果由院长对本院所有法官的审判活动承担责任,实质是在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院长成为本院权、责的最终承受者,会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其次从法院系统的纵向结构看,如果要上级法院的院长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承担责任,实质上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审判机关,使上级法院异化为下级法院的领导机关;再次,会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一些地方法院为了保证工作报告能够在人大顺利通过,不得不刻意同人大代表搞好关系。,之三:岳阳市市长二选风波,内容提要:岳阳市唯一市长候选人因未获人大代表半数以上选票而落选,但其两天后又被重新提名为市长唯一候选人当选,这一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引起了广泛争议。这场风波给我们的有益启示是:地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依法一般应进行差额选举,给人民代表以选择余地;唯一市长候选人落选又再次作为唯一候选人提名参选,于法于理很难说得过去,今后应杜绝此类做法;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的选举过程,应当既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协调统一的过程,又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协调统一的过程,每一对关系中的两个侧面都不可偏废;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选举中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靠向人民代表施压的方式保证候选人当选是下策,不仅最终行不通,还可能造成重大遗患。为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议修改或者解释法律的有关条款,提高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选举的民主程度。,完善“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选举机制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实施问题研究 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准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表明,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首先应该坚持差额选举,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这一例外情况,即实行“等额选举”的前提条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经过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后,“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而不是说可以在“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之间作任意选择。笔者认为,这才是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准确理解。因此,可以说,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发点和理念是正确的。,选举制度,引例:王春立诉民族饭店案 一、选举制度的概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五、选举制度的完善,选举制度的概述,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等。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通过了选举法。这部选举法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扩大了选民的范围;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现行选举法即1979年选举法经过了82年、86年、95年、2004、2010年共五次补充和修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五)差额选举原则: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享有人民代表的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1、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一些特殊群体的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军人),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票的效力相等。 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形式平等,它着眼于实质平等。 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全国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无记名投票,或称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 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国家还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如电台、电视等帮助和支持选举活动。 我国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式来保障选民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专条的规定。,选举的程序,(一)产生选举的组织机构 (二)划分选区 (三)选民登记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五)投票选举并确定结果 (六)对代表的罢免程序 (七)辞职与补选程序,(一)产生选举的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直选选举委员会 负责和主持 间选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二)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三)选民登记,1986年修改的选举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外来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没有解决。,(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介绍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五)投票选举及确定结果,选举结果的确定有三个程序: (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3)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六)对代表的罢免,(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七)辞职和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 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选举制度的完善,虽然规定了实行平等的选举。城乡选举权的平等.4:1到1:1,但是如何在程序上保证选举的民主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完善介绍候选人的方法,引进竞争机制。 实行专职代表制,废除兼职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 建立人民代表的定期述职制度。 扩大选举诉讼的范围 完善流动人口的选举和投票制度。,案(事)例讨论:案例1,“最早的一个案件是在1999年,我们知道北京有个民族饭店,民族饭店有42名下岗女工,在下岗以后,正值民族饭店举行选举活动。在选举当中我们知道需要进行选民登记,在选民登记的时候,选民名单当中,列举了这42名下岗女工的名字,但是没有发给这42名女工选民证,也没有通知这42名下岗女工参加选举,所以致使这42名下岗女工没有实际行使选举权。那么在选举结束以后,这42名下岗女工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选举纠纷的诉讼,要求确认没有让她们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又考虑到这种选举权利的神圣性和重要性,提出了赔偿要求,据说这个赔偿额达到120万。但是西城区法院没有受理,那么对西城区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这42名下岗女工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予以驳回。这个案子就说明一个问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授予的,宪法当中明确地加以确认,那么当公民的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到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那么这种宪法权利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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