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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简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常见几种犯罪行为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2、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4、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法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的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举办大型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主观但轻信能够避免。,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5、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6、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7、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8、不报、谎报安全管理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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