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强制在林业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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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强制在林业案件中的应用论文摘要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在办理林业案件中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本文从介绍行政强制法和现行林业法规中行政强制的体现着手,再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充分肯定了行政强制在办理林业案件中的重要性。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森林公安林业案件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3月起草,至2011年6月30日,历经12年,经过五次审议,终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颁布实施的又一部重要的基本行政法。一、林业相关法律中行政强制的体现在长期的学习研究中笔者对现行的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中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界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多处体现了在处理林业案件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例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我国1996年颁布施行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www.11665.coM”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林业案件中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这些法律法规既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执法行动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成为可能。但是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森林公安在处理林业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混乱、处罚不到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甚至有些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按照法律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执法,而且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战略思想。行政强制法的及时出台,既为我国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执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也对其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职责,并对危害其所辖范围内社会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具有处罚权”。此外,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批准,森林公安也取得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和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机关只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行其职能时只要不超出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范围,就拥有对违法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如无证采伐的树木)进行扣押、查封等强制权力。行政强制法9条、12条、21条等的规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机关拥有对违法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权力,我国在人民警察法第7条中也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还拥有独立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比如强制检查违禁物品、强制戒毒、强制取缔等等。二、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过程中的应用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案件不时发生,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将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林业案件上升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由于人们的城市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城市绿地规划不科学,在我国城市化浪潮中城市绿地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第二,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索取也在不断的增加,于是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刺激着不法分子进行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我国各地森林公安和林业主管部门一刻也未放松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在巨大经济利润的刺激下,偷猎和盗伐林木的 HtTp:/wwW.baGew.coM/ 现象屡禁不止。针对林业案件的发生,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管理林业资源。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条文中,将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应成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案件中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因为,林业案件的性质一般情况下都不太严重,以往森林公安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大多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但是一旦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这就需要启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涉及到行政强制手段在林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10年2月22日,叶在沙县凤岗林场盗伐林木,被沙县森林分局凤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叶盗伐阔叶林0.4896平米,执法人员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麻处以:(1)没收其砍伐的树木;(2)补种林木240株;(3)并处以罚款1000元。并提醒叶如期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其补种,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支付。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我国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抓捕偷盗国有林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偷到的国有财产。有效制止了叶等人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打击了森林犯罪,保护了人居环境的生态和谐。三、林业案件执法中运用行政强制应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有几点必须要注意。首先是必须明确实施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授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权”。而我国新颁布施行行政强制法中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当做两个相互独立的具体行政手段来区别看待。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的林业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议,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及时履行时,就会遇到实施主体的转换的难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暂扣、代为保存违法财物、施加罚款等处罚手段。但是当其不得不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能够贯彻执行时,就只能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其次,行政强制法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创设了对行政强制的救济制度。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都有向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声明异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通过地方法院获得救济,如执行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再次,由于行政强制是促使被处罚者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决议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力,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是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催告、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执行程序。四、结语林业执法机关办案的在过程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有效地规范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使林业执法机关各项行政决议得到良好贯彻执行。我们在肯定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机关办理林业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执法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由于其职权限制及执行程序等多方面原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瑕疵。这就要求林业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妥善处理案件,又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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