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律师修订适用于餐饮经营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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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号: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节 租赁商铺概况及经营范围1.1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商铺位于 号 房 屋 ( 以 下 称 该 商 铺 )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其 中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1.2 经营范围: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是经营 (经营范围) 。品牌(商号)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的该商铺经营范围。第二节 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装修、开业时间2.1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有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该商铺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 2 个月之前书面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三节 租金和租金缴付方式3.1 租金按月结算,装修期(免租期)不在计算之内,以建筑面积计取。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如下: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2 / 11元整(即 元)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本年度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度租金。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本年度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度租金。第四节 租赁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的缴付方式4.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保证金是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应付的租金、违约金等乙方因本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相对甲方的所有债务。如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或因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的,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取。4.2 按合同约定扣取租赁保证金的事项发生时,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后直接扣取,乙方须在扣取之日起 5 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需按本合同第 10.7 条承担违约责任。4.3 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以上述租赁保证金为限,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可以继续追偿。4.4 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按本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4.5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不予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不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其它条款追索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4.6 为确保乙方正常经营,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对该商铺实行统一的综合性物业服务,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每月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即每月 3 / 11人民币 元。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之日起计收,该物业服务费包括:消防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公共清洁卫生费、保安服务费等。4.7 该商铺设立独立电表、水表计量该商铺自用水电量,自用水费、电费按表另行计收。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征收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标准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缴付有关费用。4.8 乙方应于每月(自然月)五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下月物业服务费和上月的水费、电费。4.9 高岭国际商贸城内的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制定,车位场地的使用人应向物业公司交纳场地使用费。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使用人须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协议,交纳保管费用。乙方缴纳了场地使用费但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的,如乙方的车辆在停放场地丢失,甲方或物业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保管协议则在保管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车辆损毁或丢失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第五节 商铺交付及装修5.1 本合同签订前,该商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且乙方已对该商铺内外各种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知悉该商铺的全部情况,乙方同意甲方按现状交付该商铺。故本合同及附件一签署即视为甲方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完成装修,并应在 年 月 日前实现该商铺开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该商铺的装修期限和开业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5.3 乙方装修商铺必须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守则、规定及要求,并接受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监管。5.4 在该商铺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应当充分考虑消防、环保、食品卫生、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对餐饮业的要求,不得违反消防、环保、食品卫生、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5.5 装修施工前,乙方应将相关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工程进度表、供电负载及线路配置图等)1 套提交甲方备案,否则不得进场施工。5.6 租赁商铺招牌位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面积和尺寸安装。招牌位安装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安装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5.7 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用途、外观(外立面) ;未经甲方书面同 4 / 11意不得将租赁商铺内的水、电线路、消防设施作任何更改;不得移除或更改现有已固化的装置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烟道,甲方已设定相邻铺位的过境烟道);不得对租赁商铺擅自改建或增设他物;不得损害商铺所在楼宇其他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5.8 乙方应在装修施工竣工后 2 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物业管理公司会同乙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此验收主要是检验乙方的装修活动是否符合本合同第 5.5 条、第5.6 条、第 5.7 条中的装修竣工验收标准。5.9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食品卫生、市容管理)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消防、环保部门、食品卫生、市容管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5.10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乙方应将不合格的装修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并对造成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损害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拒绝整改修复或经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物业公司除可以不退装修保证金外,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按甲方或聘请第三人修复所产生费用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5.11 装修工程(包括消防工程、环保工程、食品卫生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跟进装修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向乙方退还装修保证金。5.12 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商铺内外增加和安装任何形式的辅助设施。否则,物业公司可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5.13 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装修活动进行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指正或制止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物业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5.14 乙方在装饰、装修期(免租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因装饰、装修(包括招牌位)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节 商铺经营管理权责6.1 甲方及物业公司依法对 的商铺进行统一商业管理,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对商铺的统一管理经营,遵守有关商铺经营制度、服务公约、防火及治安责任书及各项规定。6.2 乙方应合法依约合理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依据 5 / 11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影响甲方、其他经营户及住宅小区业主正常办公、生活的行为予以制止。6.3 乙方经营所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及其它经营许可手续和证照等由乙方自行办理,由于手续或证照不全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4 乙方变更经营项目或商铺的名称,必须在变更前向甲方及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更改内容的相关资料,经同意后乙方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申请。6.5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重新命名高岭国际商贸城并有权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6.6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的市场业态整体规划。若遇甲方商场经营调整、布局调整或装修或改造时,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6.7 乙方开业后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时开门营业,不得无故关门停(歇)业或无人值守。正常营业期间如该商铺确需停(歇)业时,乙方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该商铺方可停(歇)业,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停(歇)业。6.8 甲方有权在租赁商铺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屋面、空地及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制作发布广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若乙方需在上述位置发布广告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权利义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进行约定。6.9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利用、积极维护、维修商铺和商铺内的设备设施,确保商铺的整体安全和正常运营,因维修、维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10 甲方及物业公司因检修公共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经营管理、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防火检修等原因,有权直接进入乙方的商铺进行工作。甲方有义务将可预见的行动提前告知乙方,救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除外。6.11 租赁商铺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商铺内如果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勿让事故,除非相关部门证明事故原因与乙方无关的,否则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或他人财物、人员伤亡的,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6.12 租赁期间,乙方应对商铺内的自有财产及人员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负责租赁商铺内的人员、财物的安全,并承担租赁商铺内的附属设施、人员、物品等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商铺内如果发生物品丢失、损毁,人员伤、亡时,其后果 6 / 11和责任全部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七节 关于商铺的转租、调换、续租及优先购买权的约定7.1 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唯一合法的出租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调换)该商铺,乙方不得将该铺面擅自部分出租、转租(调换)给他人。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与他人签署转租(调换)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涉及转租(调换)事宜的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均无效。7.3 乙方在此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乙方必须将该商铺转租给从事与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相同经营品类的次承租方,乙方应事先将该次承租方真实经营证明材料提交给甲方,并且要求该次承租方遵循甲方的经营规划、业态、档次的要求。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申请转让书面报告,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与甲方认可的次承租方办理转租手续。7.4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甲、乙之间的签订的本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乙方应确保该第三人遵守本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所有约定,乙方对该第三人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5 乙方如有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对租金进行调整,乙方自主决定是否续租。7.6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第 7.5 条约定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在本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在事先通知乙方前提下,甲方有权带其他有意者进入该商铺视察,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不得泄露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甲方的言行。7.7 租赁期内,甲方可以将门面进行出售,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将商铺出售给其他购买者时,应保证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第八节 合同终止8.1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因租赁期限届满、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条款的效力。8.2 在租赁期间,乙方若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书 ,本合同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日期解除。8.3 在租赁期间,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7 / 11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之日解除:(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缴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任何一笔付款逾期超过 15 天的;(2)乙方租赁保证金低于第 4.1 条约定金额的,经甲方催告后 10 日内未缴或未补足的;(3)乙方自逾期接收商铺之日起三十天内仍未接收商铺并办理收铺手续的,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免租期)内装修完毕并全面经营的,逾期超过六十天的。(4)营业时间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该商铺关门(停)歇业的连续超过三日或1 月内(停)歇业累计达五日的或一年内(停)歇业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乙方或其雇员不妥善使用、维护设备设施,造成甲方和/或第三人重大人身伤害(造成残疾或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6)因乙方违反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质监等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7)因乙方违反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质监等法律法规,导致甲方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8)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餐饮)经营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而进行无证经营的(9)乙方或其雇员违反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经甲方或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品牌或商铺名称之一的;(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与他人签署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涉及转租事宜的其他任何书面文件的或事实上已经转租、调换本合同项下商铺的;(12)乙方不同意甲方对商场经营调整、布局调整或装修或改造的。第九节 乙方撤场及商铺返还9.1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续租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前 3 日内,与甲方、物业公司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并将乙方场地内物品全部撤出商铺。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8.2 条约定签署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书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该协议约定的日期前缴清应交全部费用,并将场地内物品全部撤出商铺,甲方按照本合同地 8.3 条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撤出商铺,并与甲方、物业公司办理完清算和交接手续。 8 / 11如乙方没有按本条前三款任何一款的约定按期全部撤场或甲方、物业公司结清费用的,视为乙方放弃留置在该商铺内全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和设备)的所有权,甲方有权直接进入商铺进行清理,收回商铺,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要求或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甲方除可以不予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外,还有权追偿乙方所欠交的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及其滞纳金。9.2 未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无故关门(停)歇业,经甲方书面通知发出后 5 日内仍没有开门营业的行为属于乙方恶意严重违约,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后第 6 日自动解除而终止,该情形视为乙方擅自撤场,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追偿乙方欠交的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同时视为视为乙方放弃留置在该商铺内全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和设备)的所有权,乙方自愿将其商铺内的全部设备商品(包括展品)让与甲方所有,并授权甲方处置。甲方有权直接进入商铺进行清理,收回商铺,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要求或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甲方除可以不予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外,还有权追偿乙方所欠交的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及其滞纳金。9.3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 9.1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约定自行清理商铺撤场的,如甲方要求乙方除室内可移动的办公家具、家电、商品货物搬离商铺和室内垃圾清理外,其他装饰装修添附应无偿完好的保留给甲方的,则乙方应当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以及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应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验收认可后,并交还甲方。如甲方要求乙方清理商铺并恢复该商铺原状,乙方应承担此责任及有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以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有关拆除和清理的合同为准)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该商铺完好无损向甲方移交,如有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扣除的部分,乙方应另行赔偿。第十节 违约责任10.1 非因法定事由和本合同约定事由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如数退回乙方的保证金,并按合同解除当年租金标准计 12 月租金向乙方给予赔偿,但乙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返还。10.2 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租金按实际租期计算, 9 / 11乙方应补交装修期(免租期)所免交的租金,且乙方投入的装修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退回所有相关保证金,并乙方应按合同解除当年租金标准计 12 月租金向甲方给予赔偿。10.3 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免租期)内装修完毕并全面经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违约金。 10.4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缴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拖欠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5 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第 9.1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约定时间内撤场或没有与甲方办理完清算和交接手续的,除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责任外,乙方还应按最近一个月的日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一节 免责条件11.1 本租赁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的,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合同双方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罢工;戒严或军事封锁;战争或军事行为;暴动或骚乱;火灾、爆炸;洪灾、风暴、冰雹、冰雪灾、暴风雨、地震及其他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11.2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后继立法、政府征收、城市规划调整等导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11.3 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 11.2 条约定事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视为违约,损失各自承担。但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第十二节 其他约定12.1 双方相互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如通知等) ,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乙方如变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地址在长沙市范围内的以信函寄出的第三天视为送达,地址在长沙市范围外的以信函寄出的第五天视为送达。乙方如变更地址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无论退信与否,甲方在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向邮政或其它邮件送递公司寄交信函后 3 日后即可认定信函(通知)已经送达。乙方拒收的,甲方发出书面函件 3 日后视为送达之日。此外,乙方同 10 / 11意,甲方还可选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进行公告方式向乙方送达通知,自将通知发送至本合同记载的乙方电子邮箱或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 3 日后即视为该通知已送达。12.2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甲方已对该等条款的内容向乙方作了详细说明,乙方是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条款之后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12.3 乙方的通信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电子邮箱为: 。乙方确保以上地址及邮箱能收到有效信件,否则因收不到信件或邮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12.4 本合同自乙方交足保证金并双方签字盖章之当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止。12.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6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 (盖章) (签字/盖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约地点: 11 / 11附件 1 商铺交接确认书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20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号为 ) ,约定由甲方将坐落于 (市区县) 路 号 (以下简称“租赁商铺” )出租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租赁商铺交接事宜达成以下一致确认:1、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租赁商铺符合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乙方同意接收租赁商铺。2、甲方随租赁商铺移交给乙方的物品或设备有:租赁商铺钥匙 、 。3、甲乙双方确认:水表读数为: ;电表读数为: ;其他 。4、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甲方完成租赁商铺的交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 20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乙方应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5、本确认书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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