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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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1 / 23租赁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业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业1.1 本合同项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 号的北京某广场广场南塔塔 2 第 11 层 01&02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1.2 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 680.24 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中以红线标出的范围,该标注仅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1.3 租赁单元的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见附件三。1.4 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甲方暂定编排,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乙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编号:2 / 23第二条、租赁期限2.1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 37 个月(含装修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 2018 年 1 月 1 日。2.2 在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条件下,甲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以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乙方收到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租赁物业。甲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乙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2.3 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为租赁物业的交付日起 个日历日。装修期内,乙方须支付租金、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延长。2.4 甲方提供的装修期内的租金优惠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商业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内的租金优惠,乙方应按照装修期结束后第一年度正常租金标准并以未履约时间比例向甲方补交该等装修期间的优惠租金。合同编号:3 / 23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租金明细自然年租赁期递增率含税单价(元/月)含税租金(元/月)税率税金(元/月)不含税租金(元/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121.33 825335.19 5% 3930.17 78603.351 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2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以上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乙方支付的一切费用。3.2 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3.3 租赁期限内,每期租金按月度计收。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即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从第二期开始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 25 日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月租金。3.4 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信息如下: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户 名: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账 号:35420188000039222乙方每期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至上述指定账户后次月 15 日之前,甲方应向乙合同编号:4 / 23方提供以下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提供税率为 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含税总价、增值税金、不含税金额详见本条第 1 款明细表。 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总价详见本条第 1 款明细表。3.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4.1 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金额(以最后一个租约年月租金金额为准)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495180.72 元(大写人民币 肆拾玖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柒角贰分)。履约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期限内租金发生调整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作相应调整,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于 5 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4.2 编号为 / 的租赁意向书项下已交付的意向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元)可折抵上述履约保证金;4.3 甲方有权不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有关欠款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合同编号:5 / 234.4 租赁期间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欠款(如有)、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4.5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缴纳的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1)乙方已办妥以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该租赁物业;(3)乙方已缴清全部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清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并且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经甲方确认乙方对其不再构成可能的经济责任。4.6 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或抵押。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5.1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北京某广场广场进行物业管理,乙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遵守物业管理制定并不时修订、更新的各项条款、制度。甲方保留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5.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关于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合同。5.3 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物业管理合同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同时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5.4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度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22 元/平方米/月,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计算。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及北京某广场广场所在地政策法规或市场变化情况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范围进行调整。第六条、租赁物业的交付6.1 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详见租赁物业技术指标(本合同附件三)。合同编号:6 / 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附件三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时的验收依据之一。6.2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业交付期限,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租赁物业对租赁物业进行接收和验收。除本合同附件三所述的标准出租状态外,租赁物业既有的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甲方所提供的交付条件。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等, 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其签署日期即为租赁物业交付日。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6.3 如果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与甲方办理交付手续,除非甲方同意延期交付,否则,甲方书面通知中记载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6.4 乙方在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时,须按照约定足额交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并签收、签署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相关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业,由此引起的延期不导致乙方装修期的顺延。6.5 如果查验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的交付状态与附件三约定标准严重不符且该等不符(1)所涉及的问题均在附件三约定的交付条件范围内;且(2)导致租赁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3)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4)乙方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乙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甲方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计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除前述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乙方均应当在交付日之前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瑕疵的,甲方应自交付日起 7 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6.6 非因第 6.5 款约定的情形,乙方在交付日前未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包括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条 6.4 款约定拒绝与乙方办理接收手续的情形)或者交付确认书载明的交付时间晚于交付日的,均视为甲方合同编号:7 / 23已经在交付日前如约履行完毕租赁物业的交付义务。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6.7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基本满足附件所述交付条件,而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而导致的缺陷或瑕疵,并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或使用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或延迟交接租赁物业;6.8 在进场后乙方发现租赁物业设施根据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租赁物业的交付,乙方可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6.9 自租赁物业交付(含视为交付)后至乙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除所有人应承担的所有物灭失风险外的租赁物业其他全部风险(包括治安、消防以及租赁物业内的装饰、设备、施工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租赁物业出现的任何瑕疵或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由该等瑕疵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租赁物业的装修7.1 装修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乙方的装修工作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期不顺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7.2 乙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甲方审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7.3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乙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政府批准手续,甲方提供配合。此等报批手续所需时间亦包含在装修期内,乙方不得以政府审批为由要求延长装修期;7.4 如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擅自更改经甲方批准的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物业、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或物业合同编号:8 / 23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并恢复租赁物业原状,对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对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时间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若因乙方原因对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7.5 如乙方拟进行的装修涉及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的搬移、接驳、更改或改造的,或乙方需对本合同第一条第 3 款规定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增容的,须事先征得大厦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大厦物业服务公司指定或允许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承担该等装修、改造或增容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擅自搬移、接驳、更改或改造大厦公共设备设施。7.6 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保证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他区域导致影响和阻碍,保证乙方聘请的装修公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制止并纠正。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赔偿;7.7 乙方在租赁物业装饰装修期间,如有与甲方的承包商进行的与租赁物业相关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7.8 安全保证: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之后,其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无论甲方是否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甲方均不对租赁物业内施工材料、工具及任何物品的丢失负责;7.9 在租赁物业内,若因乙方改建、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乙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10 乙方应在完成装修施工后 3 日内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内部工程验收,同时报消防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在乙方完成装修施工并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消防验收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具备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方可开始使用。但上述验收行为并不能豁免乙方对装修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8.1 甲方对北京某广场广场大厦及其外墙面、屋顶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合同编号:9 / 23所有相关权益;甲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乙方对甲方及/或甲方转让、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8.2 甲方有权在北京某广场广场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合适的设备、设施、标记及广告并有权拆除、更换。但是在进行上述安装时,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经营的干扰;8.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北京某广场广场的名称、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8.4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北京某广场广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8.5 甲方保证其是租赁物业的合法所有权人,有完全的权限、资质和能力签订租赁合同及履行租赁合同中甲方的各项义务;8.6 出租甲方或其许可的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电梯厅、电梯轿箱、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发布广告8.7 租赁期限内,甲方可将北京某广场广场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乙方同意,且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北京某广场广场或租赁物业的转让引起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所有权人继承租赁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8.8 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变更北京某广场广场的用途、面积、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北京某广场广场其他出租物业的数目、用途、面积,但不能影响乙方按租赁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8.9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事宜制定、变更或废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及时通知乙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租赁合同有冲突时,以租赁合同为准;8.10 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行合同编号:10 / 23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锁闭租赁物业出入口等),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8.11 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北京某广场广场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如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切断电力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如该紧急措施有利于乙方财产的安全,则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乙方其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他损失,视受益情况和过错责任等按法律规定分担;为了更好的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乙方应将有关租赁物业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告知甲方。8.12 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的检修外,甲方及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9.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公用事业费保证金等费用;9.2 乙方应保证其对租赁物业的装修设计等与租赁物业的高档定位相匹配,以维护租赁物业的良好形象;9.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租赁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9.4 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 (该等事件非由于甲方疏忽或失职引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措施处理:(1)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若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2)若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全权处理的,则甲方处理的结果,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3)若因乙方推诿而甲方不得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起甲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由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合同编号:11 / 23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9.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规范/制度;9.6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9.7 乙方可在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区域悬挂其名称的标牌,但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的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9.8 在租赁物业内,乙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乙方授权所从事的行为均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由乙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前述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甲方;9.9 乙方在其对外宣传中,不得宣称或令其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9.10 乙方须以合理措施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整洁(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该物业的内部不受损害。乙方须对租赁物业或其设备设施出现毁损或租赁物业内发生的因盗窃、水灾、火灾、爆炸等事件或自然灾害或自有设备设施损毁、以及乙方和乙方关联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和其他损失负责,并赔偿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乙方保证甲方不需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9.11 为防范上述风险,乙方应出资购买相应的保险,该保险至少包括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责任期间应覆盖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间断,保险保额不低于 500 万。保险的受益人应包括甲方,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收据等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如租赁物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差额部分由乙方继续赔偿。9.12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论乙方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乙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9.13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单元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大厦的规章制度,不为下列行为:合同编号:12 / 23(1)扰乱或干扰甲方、或其他租户或使用者;(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的任何部位;(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涂刷涂料、做标记、悬挂表示等;(4)破坏租赁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的; (5)在租赁物业内烹煮食物(微波炉或电咖啡壶的简单使用除外);(6)允许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代理人和客人)在租赁单元内居住或留宿;(7)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液化石油气、罐装煤气、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的动物、废物、垃圾及散发异味的物品(临时、少量的除外);(9)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10)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在租赁物业外的其他任何地方招徕顾客,派发小册子或宣传材料,或进行任何宣传促销活动;(11)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行为不正当地针对甲方或甲方相关人员、组织。(12)乙方或乙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当的活动。(13)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饲养家禽、动物。(14) 其他违法行为。9.14 乙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的整洁,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9.15 乙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如乙方签署本租赁合同时未向甲方提交工商、社团或其他登记文件(具体提交文件视乙方组织性质而定)的,乙方应于本租赁合同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并将其复印件交甲方存档,该等证件上显示的名称应与乙方的名称一致。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持该等证件的有效性。如乙方未能依期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乙方应在 1 个月内寻求可被甲方接受的第三方继受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合同编号:13 / 23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条、 转租、转让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括承租权)于第三者,如果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相应通知后,应当按照甲方或第三方的要求签订相应的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第十一条、 租赁物业的维护11.1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对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阻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则甲方不再承担上款约定的相应义务,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1.2 乙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进行维修、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维修、保养,但费用由乙方承担;11.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雇工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乙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11.4 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11.5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11.6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否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要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合同编号:14 / 23用由乙方承担;11.7 租赁期限内,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租赁物业或项目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 ,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 ,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乙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的,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乙方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乙方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第十二条、 续租及租赁单元的交还12.1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乙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并且自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12.2 租赁期满前六个月甲方可带领对租赁物业有兴趣的客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2.3 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当日,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恢复至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状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后返还甲方;12.4 乙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装修恢复验收申请表 ,在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方视为退还完成。因交还租赁物业需要进行施工的,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关于施工的各项约定,租赁物业的交还时间不作任何顺延。同时,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之同时,还应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业的钥匙、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违合同编号:15 / 23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并应开始办理完毕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1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工作并办理退还租赁物业的手续,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租赁期限最后三个月的日平均租金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七日仍未办理完结租赁物业退还手续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更换门锁、对租赁物业停止水、电、空调等能源供应、控制乙方工作人员进出租赁物业等自助强制措施。同时,视为乙方对租赁物业内遗留的任何商品、存货、家装、家具、物料、设备设施或其它任何财产、物品放弃所有权(即前述财产、物品之所有权自动转至甲方享有) ,甲方有权进入租赁物业并自行处置租赁物业内的物品(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 ,并可委托第三方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支付;12.6 乙方应根据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等的记录情况,向甲方退还租赁物业内原有的固定设备设施,并保证其状态良好。若至租赁物业退还期限届满时,上述设备设施未能达到甲方提供时的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清洁、修理、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支付。若无法修理修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7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添加的设备设施,除甲方书面同意保留外,乙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租赁物业交付时的原状,乙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的设备设施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不得对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的,乙方添加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在租赁物业返还届满之日起归属甲方,乙方不得损坏。双方同意,即使乙方对租赁物业所做出的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乙方仍应按照上述约定的方式交还租赁物业,并无权就租赁物业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合同编号:16 / 2313.1 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每逾一日应按照履约保证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自乙方逾期支付第5个工作日起,甲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标准的违约赔偿金。13.2 本合同项下之进场日到来后,如乙方未办理审批手续在该房屋开始装饰装修工程或未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拒不纠正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每日租金(不考虑租金优惠)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自装修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论届时是否开业。13.3 双方确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的,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本合同项下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继续赔偿。因甲方违约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应当无息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13.4 甲方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经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除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等)不予返还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3.5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千分之三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间,若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管理费或能源费用等累计超过3次(含本数),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3.6 除本条相关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通知发出时3倍租金标准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延迟履行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3.7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管理费、能源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15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封门和限制人员出入等强制措施,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合同编号:17 / 23止。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双方确认,在乙方欠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财物转移出该房屋。13.8 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作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举措,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向甲方缴纳租金及管理费。13.9 双方确认,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或水、电、热力等能源费用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13.10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仍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13.11 甲方因向乙方催讨租金或其他费用引起的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14.2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双方同意根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的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的租金,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起租赁合同租赁期的变化;14.3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毁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在乙方清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等)退还乙方,任何一方均无须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4.4 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电、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公共设合同编号:18 / 23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应及时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15.1 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如下:甲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的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报告加以证明,电文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15.2 甲方在乙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于显著位置,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15.3 本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否则对该地址的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保密16.1 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租赁物业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 。16.2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合同编号:19 / 23(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3)为复核乙方的月实际营业收入而向甲方和/或乙方所聘请的会计、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有关资料;(4)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5)因甲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甲方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十七条、 无默示放弃权利租赁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租赁合同下的部份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租赁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租赁合同下的全部或部份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该等全部或部份权利。第十八条、 合同组成18.1 租赁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18.2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 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租赁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租赁合同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0.3 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附件二:【双方证照文件目录】(3)附件三:【租赁物业技术指标】合同编号:20 / 23(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编号:21 / 23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附件二:双方证照文件目录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提供以下证照文件。对于证照的复印件,提供方须一并出示原件供对方核实。复印件上应当由提供方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字样,并由提供方加盖公章。合同编号:22 / 23一、 甲方证照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 乙方证照文件1. 乙方如为自然人,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a) 乙方为中国大陆公民,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b) 乙方为港、澳、台同胞,需提供其回乡证复印件;c) 乙方为外国居民,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2. 乙方若为非自然人的实体,应当提供的材料如下:1) 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a) 若乙方是中国大陆公司或其他企业经济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b) 若乙方为境外(包括港、澳、台)经济组织的代表处,须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c) 若乙方是境外(包括港、澳、台)经济组织,须提供相应的商业登记及公司注册文件。2) 本合同签署人身份证明材料。3) 若本合同签署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本合同签署人的授权签约文件公证件。若乙方在境外(不包括港、澳、台)形成授权签约文件,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授权签约文件。合同编号:23 / 23附件三 租赁物业技术指标公共区域1. 公共区域精装2. 电梯内有空调,具备正常使用功能3. 于甲方规划位置提供楼层客户指示牌4. 楼梯间地面贴瓷砖5. 货梯间前室地面为铺贴瓷砖租赁单元室内1. 安装入户门及门禁2. 水泥地面,设有地暖(不允许乙方开槽)3. 墙面腻子刮白4. 安装消防设施5. 空调主机及室内机安装到位,风口预留接口6. 天花喷涂料7. 提供空调控制面板8. 提供地暖控制面板9. 管道喷漆10. 配电箱安装完毕,弱电接口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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