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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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发达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管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各自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交通安全状况严重恶化的时期,然后在70年代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及采取综合性的应对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工业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自1970年以后开始稳定下降,而同时期包括亚洲和非洲在内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在持续上升。纵观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其认识也经过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在道路交通机动化的初级阶段,和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发达国家也将交通事故更多地理解为道路交通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提高流动性和发展经济的必然代价。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许多道路交通高度机动化的国家在经历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增长后,改变了被动和无所作为的态度,调整了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颁布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定了交通安全计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综合治理。70年代初,这些措施开始见效,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大幅度降低,证明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发达国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支持体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涉及道路的使用者,而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却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机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中往往发挥主导性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构建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支持体系。1、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从体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龙头法典,对于人、车、路、环境等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健全,特别是针对弱势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专项内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较齐备。同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现的新问题,法规中都能及时地体现出来,并调整过时的内容。美国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道路交通法;交通法庭组织法;交通警察服务守则;驾驶员教育规定;行人安全教育规定;汽车驾驶执照规定;学生安全驾驶规章;紧急医疗服务制度;机动车辆注册法;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法;摩托车安全行驶规定;公路设计、修建与维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务规定;交通资料记录法;交通事故调查与报告规定;交通事故地点的鉴别与监护;饮酒与交通安全关系法;汽车废气与废渣的控制与清除规定等。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相分离是其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同时也是道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起草,法规的制定者不仅考虑道路的通行能力,还要综合考虑人、车、路和交通环境的交通特性,极大地保证了法规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而交通警察部门只负责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指挥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另由司法部门负责,从体制上保证了交通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性。2、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统计系统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政府一般拥有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统计系统,具有较强的道路交通安全数据收集和统计能力。像美国、日本、德国都由专门机构逐年或者逐月搜集、汇总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每年发布一次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详细统计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收集不但包括针对交通事故本身的统计数据,还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背景数据和环境数据,以及干预措施有效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例如,美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的美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年报中包括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50至100个参数,以及诸如季节、地点、道路状况和种类、视线情况、天气条件、事故原因、驾驶员违章、车辆缺陷、事故类型、事故种类以及直接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方面的相关数据。除此之外,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大型汽车制造公司、保险机构、以及其它独立机构还对发生的特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追溯性的数据采集,每起交通事故最多时要采集2500个数据,以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情景再现,并给出详细而精确的事故调查结果,以供更深入的交通安全问题研究或政策法规制定使用。3、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科研体系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健全的道路安全科研体系,其中以国家建立或资助的独立研究机构为主要的科研力量,各大学设立的道路安全研究机构所开展的独立研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不但促进了信息交流、知识共享和科研合作,而且保持了研究的独立性,使研究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行政职能相分离,为道路安全对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指南。此外,各公路工程公司、汽车制造企业、保险公司等也有自己专门的研究机构。发达国家各级科研机构所研究的道路交通安全内容非常广泛,从道路的安全设计、汽车的安全性能、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到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灯光控制、隔离装置等无所不包。目前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研究领域包括:驾驶员行为、超速、摩托车安全、校车安全、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驾驶和乘坐人员保护、老龄驾驶员行为、年轻驾驶员行为、碰撞避免技术、行人和自行车驾驶人员保护、安全带使用、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等问题。4、专门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道路安全,并且该机构可以行使法定的权力,自主制定规划和开展工作,并有专门的预算作保证,将更有助于实施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政策措施。例如,美国1970年成立了隶属于交通部的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专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一系列的道路安全干预措施,其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机动车辆及零部件的联邦最低安全制造标准;验证机动车及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调查机动车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有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监督车辆召回,以确保所有车辆及其部件符合安全标准。独立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从国家层面提高对道路安全的重视,同时其他机构对道路安全的有力支持和协同行动也非常重要,交通安全部门的权力大小和是否能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行动对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5、跨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合作机制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产业界、非政府组织、公众、警察、媒体、专业人士等多方面主体的合作。起初建立的道路安全管理机构同政府其他交通部门几乎没有任何合作关系,而且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其管理和执行效果大打折扣。随着对交通安全问题认识的逐步深入,发达国家意识到道路交通安全不是个别机构单独能够解决的问题,而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此外,不仅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安全问题还需要产业界的参与,非政府组织的配合,以及公立和私立部门的伙伴合作关系,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在发达国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发达国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要干预措施l、道路交通安全干预理念的调整和转变传统的交通安全干预理念认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是道路使用者个人的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减少交通事故的主要对策是以各种方法教育道路使用者采取无过失的交通行为,这诚然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但随着发达国家对交通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入,交通安全政策的制定者逐渐意识到过失行为不单纯是道路使用者的个人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交通环境影响的结果,例如道路设计的合理性、交通法律的执法情况、交通驾驶的文化背景、车辆的可靠性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不仅要从改变人们的不当交通行为入手,而且要通过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汽车可靠性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来减少交通事故。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驾驶员和行人的常见失误可以通过交通体系和车辆的优化设计来避免:设计道路交通体系时考虑人在交通行为方面的缺陷,要在投资成本、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之间进行平衡;设计车辆时要考虑人体本身的脆弱性,要在汽车制造成本、性能和安全方面进行平衡。2、设计、建设可以预防交通事故的道路系统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道路交通体系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已经比较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复杂性表现在它是若干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虽然有些时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不是道路因素,但是道路因素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研究机构曾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伴随因素进行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通常被视为驾驶员错误和失误的事故中隐含了相当比重的道路因素。所以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道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使用日益成为发达国家采取的主要干预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路网规划中体现安全意识,其主要方法是根据道路的主要功能对路网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确定适当的行车限速标准,并通过合理布局和设计鼓励更合理的道路使用。二是在道路设计中体现安全理念,即通过道路设计引导道路使用者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使道路具有更大的容错性。例如在高速公路设立中间隔离带分流双向车流,在城市住区附近的道路设置路面减速震动带,在城市的机动车道旁边修建自行车道,设置路边碰撞保护设施等等。这些措施的修建并不需要很高的成本,但对提高道路安全却发挥明显的作用。另外发达国家针对道路安全问题普遍开展了道路安全检查和定级工作。通过对交通事故多发地点的鉴别,改正道路规划和设计方面的缺陷,同时结合道路安全审计和安全影响评估来预防新修或改造的道路出现已知的缺陷,从而减少道路对交通安全的负面影响程度,提高道路的安全性,使道路对驾驶员更为友好。3、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提高车辆的安全可靠性车辆安全技术的进步在交通安全中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发达国家普遍通过法律的方式对车辆的安全标准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值得借鉴的是,发达国家在新的汽车安全技术推广使用过程中,普遍重视将政府的强制性管理和市场的推动力量相结合,通常先通过一定阶段的汽车厂商自愿安装和市场推动来检验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效果,在安全效果得到实际使用效果的支持以后,政府再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此项技术的强制性安装。这样做的好处是:既通过市场选择的方式避免了政策失误的风险,又通过政府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弥补了市场推动力方面的不足。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是发达国家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要干预措施之一。例如美国从1928年开始在小学设立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开展日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1930年成立了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为研究方向的美国交通工程师学会和全国性的交通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编制交通安全教育的教材、宣传画和小册子,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美国还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在保育院、幼儿园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以上措施,对全民交通安全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交通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5、建立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医疗紧急救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试验表明,如果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采取紧急救援措施,30分钟内采用急诊,至少可以使18-25的重伤者免于死亡,因此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是降低事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通常由以下子系统构成:路边电话系统、信息接报中心、紧急医疗系统、紧急出警系统、路面清障系统和消防系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紧急救援系统的建立是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重要手段。为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到达第一现场,警察、消防、医院救护、边防警卫、海军救援、独立救援单位都参与其中。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消防人员都参与了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并且已经培养出了应付各类事故的医疗紧急救援人才。6、通过费用效果评估选择合理的干预措施选择合理的交通安全干预措施是发达国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要步骤之一。由于可行的措施较多,在实施交通安全对策的过程中,必须知道优先度,方法之一是采用对策所需费用与安全效果的比较,即成本对效益之比。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所有干预措施中,有些措施并不需要很高的成本,但取得的效果却非常明显,这些措施就会优先得到应用。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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