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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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二、车辆日常管理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4、车辆保养修理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二、车辆使用范围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4、接待用车;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三、用车规定1、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2、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3、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4、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四、车辆费用管理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五、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1)无驾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六、附则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 4 页 共 9 页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第五条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第七条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第八条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第九条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第十条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第四章工器具的使用第十二条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三条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第十四条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第十五条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第五章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第十六条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第十七条工器具的检验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 8 页 共 9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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