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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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6 页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二、红线范围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一)营业线施工1A类红线(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2B类红线(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二)隧道施工1A类红线(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级围岩超过90m,级超过5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围岩超过200m,级围岩超过12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级、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2B类红线(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三)移动模架施工1A类红线(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2B类红线(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四)运架梁施工1A类红线(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2B类红线(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三、责任追究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四、附则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第 8 页 共 16 页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第三章预防与管理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第 15 页 共 16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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