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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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1、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2、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3、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4、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5、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6、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7、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三、安全监管1、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2、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3、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4、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第 3 页 共 10 页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意义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安全生产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由于煤矿多为井工开采,作业环境恶劣,并伴有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以及火灾、水患、顶板事故等自然灾害,严重地威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1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作业环境的要求据统计,在657个国有重点煤矿中,高沼气(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有310处,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有567处,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有361处,占矿井总数的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沼气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另外由于管理不善,加之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煤矿井下,屡屡造成重大事故。如:因煤电钻失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由于矿灯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由电焊引燃非阻燃输送带的火灾等。分析一些事故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不合格的矿用产品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煤矿井下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从而确保煤矿生产所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许多国家对煤矿井下用产品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执行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2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当前市场环境的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由政府指令生产产品的格局已被打破。因而煤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迅猛增加,加上在质量面前平等竞争的机制尚不健全,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以可乘之机,从而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xx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12类300多种矿用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其抽样合格率仅为58.7%,是历年来抽样合格率最低的一年,低于全国总体质量水平近20个百分点。据了解,xx年的煤矿恶性事故也相对增加,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上升。同年110月份的百万吨死亡率与xx年相比,国有重点煤矿上升3.5%,国有地方煤矿上升31.6%,乡镇煤矿上升35.6%。导致恶性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xx年第四季度对矿灯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5种矿灯产品。抽查结果合格的有10家企业生产的1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40%。抽样合格率之低为历次国家抽查矿灯之最。xx年5月在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东北某矿务局供应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煤电钻。其防爆结构、材质、隔爆面长度、间隙和粗糙度等方面均不符合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隔爆要求,属劣质产品,绝不能在煤矿井下使用。国家采煤机械质检中心于同年第三季度对全国生产煤电钻的企业,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获得安全标志的17种产品,全部合格。由于管理不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煤矿井下,屡屡造成重大事故。如因煤电钻失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假冒、报废矿灯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爆炸。非阻燃输送带引起的火灾率亦十分严重,xx年某煤矿因电气着火引燃不阻燃输送带,xx某煤矿因电焊引燃不阻燃输送带等,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另外,据查证,xx年以后在井下使用的xx余万米整芯阻燃输送带,至今未发现一例造成人员伤亡的输送带火灾事故。惨痛的事故与教训告诫我们,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应建立强制性的安全管理。3国外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现状据调查,关系到使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产品,已普遍受到各国消费者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关心和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特别是煤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起步早、规定严。美国是执行煤矿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对煤矿井下用的涉及矿工健康安全的产品,均需依据申请获得由劳工署采矿安全健康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美国保险局的UL标志,仍需通过MSHA的检查颁发安全标志方可下井。由于管理严格,美国xx年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就降到了0.03人。在英国,由于井工开采量大,英国煤管局(NCB)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设备与材料管理得比美国更严,他们除了像MSHA一样控制产品的安全性能以外,还规定了采煤机械整机的型式试验与寿命试验,凡未经英国煤炭研究院(MRDE)试验认可,煤矿均不得采购。在德国,煤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国家矿山管理局规定,在矿山管理局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试验,测试结果送矿山管理局。根据xx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新采矿法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4我国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管理的基本情况新中国成立以后,煤矿安全生产即被摆到重要位置,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1950年10月燃料工业部颁发了公私合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1951年9月又颁发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后演变为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而且规定每5年修订一次,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1953年开始对煤矿用防爆电机、电器、炸药、雷管等实行严格的检测监督,实行了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管理制度。当时承担此项工作的是抚顺煤研所,其前身是伪满时期的“抚顺研究部”,检测发证的时间可追溯到1943年。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为了便于就地就近开展对矿用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监督,上海、重庆两个煤研所分别于1961年、1968年开始了专业性的检测监督与发证管理。80年代以来,煤炭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由于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及实施,除了对原有的煤矿用电气设备和火工产品进行检测监督外(50年代主要是打眼放炮采煤),又增加了对阻燃输送带、阻燃风筒、液压支架、单体支柱、金属铰接顶梁、自救器、测定器等30余类煤矿用产品实行安全质量检测监督。为了实施有效的检测与监督,煤炭行业花了近亿元的资金建设、建立了8个国家级和15个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煤矿用产品形成了完整的检测监督体系。从xx年起,煤炭行业逐渐感到煤矿用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弊端:“证”目繁多,达12种,不便管理;管理者和使用者不便识别;产品的检验多是送样检验,只能反映样品的情况,不能反映产品的普遍质量,并易产生假、冒、伪、劣现象。因而急需采取一种对生产单位及其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及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简化、规范证件的管理办法。xx年原能源部决定对煤矿用产品采取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煤炭工业自xx年对煤矿井下用产品实施这种管理制度以来,一直沿袭到今天。5我国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情况xx年8月3日,原能源部以能源技690文发出了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用的设备、材料安全可靠性的监督管理,防止伪、劣、次产品混入煤矿井下,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职工的安全健康、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部决定从xx年6月1日起,对执行安全标志的煤矿井下用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方准煤矿订货和使用。8年来,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在煤矿用机电产品市场和煤矿用户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基本做到了“人人识别,人人执行,人人监督”,而且各局矿在安全检查活动中,把执行安全标志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工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标识。自xx年以来煤炭行业的多起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确立了安全标志在煤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的权威地位。鉴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xx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将其纳入总则一章,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第六条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随后,经人大批准、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均从矿山(煤矿)安全管理的角度,给予了肯定。至此,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由行业管理上升到法制管理。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的管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是对生产单位及其产品通过“型式试验”(防爆产品必须进行防爆检验)、质量体系评定、工厂(市场)抽样、质量体系复查,从而保证其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地符合指定的产品标准,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对经销单位要求只能经销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对使用单位要求只能选购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对于在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或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尽管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时间较短,但已显示它的优越之处。第一,它将“入井许可证”等12种证归并,换发为一种授权使用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方便管理和识别;第二,对产品质量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起了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增加了产销量;第三,淘汰了明令禁止生产的不安全产品;第四,确保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综上所述,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便于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同国际先进国家的现行管理办法相一致的。抓好安全标志工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对规范煤矿用产品的产销秩序,对煤矿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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