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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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3.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1.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3.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4.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第七条表彰名额(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三)先进个人数量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第十条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三章处罚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2.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九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第二十五条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第二十九条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一条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第三十三条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二)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三)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五)降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六)撤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xx1375号)同时废止。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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