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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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2 页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第六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八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第九条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条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xxxx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xx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二条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三条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十五条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第十七条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八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第二节采掘第二十一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四条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xx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xx元以上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四十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xx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第四十三条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xx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五十条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第三节一通三防第五十四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xx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xx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xx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xx-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第五十七条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六十一条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xx5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三条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xx元的罚款。第六十四条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七条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六十八条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九条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第七十条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xx元的罚款。第七十一条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七十二条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第七十四条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第七十六条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第七十七条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第七十九条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第四节爆破管理第八十条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xx元的罚款。第八十一条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xx元以上的罚款。第八十二条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第八十三条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八十七条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八十八条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八十九条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九十条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五节机电运输第九十一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九十二条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xx元的罚款。第九十三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第九十四条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九十五条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第九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xx元/处的罚款。第九十七条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第九十八条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九十九条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条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xxxx0元的罚款。第一百零八条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xx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xx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第六节地测防治水第一百一十四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xx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第一百一十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xx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xx5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第七节地面第一百二十五条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三十条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三章奖励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xx元的嘉奖。第四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第一百三十七条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第一百三十八条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奖惩制度从xx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xx年四月二十三日第 21 页 共 2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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