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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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8.施工安全措施。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第十五条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第十八条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13 页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系统要求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要求(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九)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十)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四、地质勘探安全作业条件要求(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五、尾矿库安全运行条件要求(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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