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推动检验工作开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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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有效推动检验工作开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有效推动检验工作开展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原属沈阳市劳动局,当时名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始建于1977年12月12日。所内现有职工14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9人,担负着沈阳市5个市区,4个郊区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xx年7月1日,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更名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其单位性质不变。xx年以前沈阳市劳动部门锅检所共有14个(1个市所、9个区所、4个县所)。xx年市锅检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收了9个区锅检所,至此沈阳市只设1个市锅检所和4个县所。在上收区所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较多的实际问题,在各级领导的支持指导下,顺利完成了上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有很多的体会。现将上收区所的工作情况介绍如下。1区所上收前沈阳市锅检所分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xx年以前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原市、县区劳动部门的分工,原沈阳市劳动局重点对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原县区劳动局对县区属单位、省以上驻区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当时市锅检所主要对省直、中直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各县区锅炉压力容器均没有进行检验。为解决各县区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经原市劳动局同意,于xx年各县区相继成立了锅检所,使原沈阳市劳动部门锅检所由市所一家,增加到市、区、县共14家。新成立的县、区所当时都没有经过原省劳动部门的正式审查验收,业务范围与原县区劳动局监察范围相对应,即负责区属单位和省以上驻区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由原市劳动局锅炉处组织监督及业务指导。市所只负责市属单位的检验及三类容器检验和散装锅炉的安装监检。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虽然解决了区属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向郊区扩展,跨区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多,市所与区所、区所与区所之间出现了争检验任务、重复检验现象,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漏检现象,影响了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验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二是由于市、区所的检验资格不同,区所没有三类容器检验和散装锅炉安装监检资格,市、区所对一些单位要进行重复检验,给使用单位造成许多不便,用户意见较大。三是所与所之间沟通较少,使检验质量标准不一致,区所标准、资料不全,人员素质偏低,检验设备能力低下,使检验质量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等问题,而被检的设备仍存在着安全隐患。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合理调整市、区所重复设置的问题被提了出来。2区所上收的依据及实施过程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原沈阳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xx9号,原辽宁省劳动局xx133号文件和劳动部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检验所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既消灭检验空白,又须具有一定规模,同一地区不宜重复设所”的指示精神。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和定检率,原市劳动局于xx年1月7日召开了各区劳动局长会议。会议上按照原劳动部、省劳动厅的文件精神,对当时锅检所现状进行了深人的研究,虽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但从有利于解决问题和更好地开展检验工作为目的,各区劳动局长经过认真的讨论,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决定各区锅检所全部上缴给市锅检所,区所的人、财、物和工作任务由市锅检所统一接收和承担,并上报市编委重新确定编制。同时成立接收领导小组,由原市劳动局局长、主管副局长、锅检所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原市劳动局局长任组长。在上收过程中,原市劳动局局长亲自到各区劳动局了解情况,对接收工作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协商,对人、财、物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签订上收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由接收小组开展工作,在各区劳动局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接收工作。至此,除4个县暂时保留锅检所以外,其余区所全部上收到市所,其检验任务由市所承担。3区所上收后面临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区所上收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是区所上收人员较多、素质偏低,导致市所人员膨胀,综合素质下降。第二是区所的管理普遍比较差、比较松散,上收后一时难以适应市所的管理。第三是市所和区所人员的心态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收入分配上存在反差。针对这些问题,所领导提出了“三个提高”“两个加强”的总体思路,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检验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学术研究气氛。”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确定了锅检所检验工作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人才集中的优势,积极开拓新的检验项目,提高了锅检所的综合实力。在加强了财务计划管理、减少了管理费用支出的同时,增加了基础设施投入,使市锅检所有了一定的规模。(2)统一和完善了检验工作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克服了各区所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了检验质量的提高。(3)制定了法规宣传贯彻及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对检验人员的系统培训,使检验人员总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解决了各区所培训不系统的问题。(4)干部实行聘任制,检验和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上收前,多数区所与区监察科合属办公,由科长兼所长,这些人大部分留在了区里。只有3名科级干部到了市所,为了稳定好这3名干部情绪,结合所里实行的于部聘任制,经考核按实际能力对他们进行了重新聘任。为搞好各区的检验工作,充分利用区所人员对本区设备分布和检验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作为过渡性措施,组建了区检室,并按岗位在所内及上收人员中进行了聘任。对无检验员证的人员,在管理科室内进行聘任,聘期为一年,为以后进一步改革打下了基础。(5)在收入分配上,由于在上收前,各区担负的任务不同,人均收人不同,市所、区所人员在收入分配上的心态也不同。针对这一问题,所里除采取讲形势、讲发展等思想政治工作,使干部职工认识到上收区所的长远意义,增强职工的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外,通过广开思路、拓展检验业务、扫清检验死角、降低成本,努力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上下功夫。从而保证了原市所职工收入不降低,新上收职工收入有增长,并通过人员岗位竞争来调节,较好地平稳了职工心态。4,区所上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在上收区所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人员问题。在区劳动局长会议上,决定区所人员可自由选择去留,但在上收过程中,除去留在区里的人员外,实际上收的人员却超过区所人员的总体编制,存在搭车进人市所的现象。因此要特别注意上收人员的数量、质量及专业需要。(2)由于有的区所固定资产与区劳动局没有完全分开,在上收过程中区所的固定资产当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计,造成了固定资产流失。(3)上收前没有很好地控制区所的资金流向,致使一些资金被区劳动局截留或挪用。5上收区所xx年来所取得的效果上收区所xx年来,在省、市监察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一定的成绩,检验布局趋于合理,克服了重复建所的弊端。在检验工作中,质量标准做到了统一,检验质量得到了提高,减少了漏检和重复检验现象,消除了各区利益之争,添置了大量的设备,使人员、设备得到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对锅检所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有利于锅检所发展的。在这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的改革中,国家局又一次明确提出了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检验所的要求,我们认为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也消除了本系统内的利益竞争,从而促进锅检行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xx年来,在原有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电站锅炉检验,压力管道安装监检,高压医用氧舱检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评审试点等工作。并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检验人员,使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成为检验业务覆盖面较广、检验能力较强、检验设备齐全的检验单位,具备了一定的竞争能力。在管理上我们全面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减小了人为干预程度,从而使锅检所的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管理模式的现代化。第 7 页 共 12 页有效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途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xx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隐患排查治理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治理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如何建立与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相适应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是安监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的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但责令停产停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影响较大,实践中安全监管部门很难操作,往往使得行政执法程序中断,也客观上导致隐患整改起来很难。另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隐患排查整改的罚则内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二)隐患排查整改的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安全生产是以块为主的监管体系,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中受地方政府领导,安监部门在安全监管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干预,出现“一切以服务企业发展”为重的片面影响而导致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形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形成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唱“独角戏”的局面,虽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还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合力。(三)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企业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健全,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等。二是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局下,往往忽视了安全工作,甚至极个别领导认为安全是发展的“绊脚石”,导致“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发生。(四)隐患整改资金难以落实。隐患的整改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尤其涉及安全设施的投入或工艺技术控制水平的改造提升更需要一大笔资金。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应有的高度,所以能节约就节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以整改,在隐患整改上找出种种借口拖延或推脱,导致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职工安全作业环境差,本质安全水平低。此外,政府部门的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不足,无法调动企业隐患整改的积极性。(五)新、改、扩建项目存在先天性隐患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新、改、扩的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化工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不完善、安全准入条件不搞,部分化工园区招商准入门槛低,一些工艺技术不安全、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化工在园区落户,加之现行化工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滞后,许多规范和标准落后于技术进步,造成一些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埋下了事故隐患。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途径(一)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要从根本上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就必须以法治化来加以保障。要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充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和要求,但还应具体。同时抓紧制订、修订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一是要尽快理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干预;二是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工作,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觉化。一是要建立含有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要改变目前事故控制指标以绝对值进行计算的不合理状况,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思路,构建诚信体系标准和信息平台,实施信用公示、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逐步提高失信者的违法违规成本,营造失信受损、失信受罚的市场氛围;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四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同时布置、同时考核,同时政府要落实各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四)健全经济政策,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到位。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对企业来讲,应该在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时,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作为安全发展目标的一部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去。同时企业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对政府来讲,应该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充分调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五)强化行政许可,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各项行政许可为手段,将企业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的安全条件状况作为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同意其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在进行相关行政许可时,要把企业是否存在先天性隐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是否按照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作为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利用行政许可的强制作用,推动和促进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发挥法律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发挥好法律法规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对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可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在确保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棒子打死”,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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