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装卸管理规程.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14157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气瓶装卸管理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气瓶装卸管理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气瓶装卸管理规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气瓶装卸管理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气瓶装卸管理规程1.在室内近距离搬送气瓶时,可以徒手滚瓶搬运气瓶,有底座的气瓶,应使用气瓶手推车运输。气瓶搬运至存放地或工作场地,将气瓶竖直放稳后,方可松手脱身。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面和链绳。气瓶装车和卸车之前,应在气瓶着落的部位上垫上橡垫子,防止气瓶受到撞击或擦伤。必须配戴好附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方形底座气瓶最好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并用铁链固定。不得采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气瓶,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造成事故。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堆放不得超过车辆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辆箱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如发现气瓶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气瓶装卸严禁碰撞瓶阀,瓶体应有防滚动措施。没有装卸平台时,卸瓶应轻卸轻放,不能用脚踢瓶。应注意气瓶装卸周转环境,不能在不能使用气瓶的场所装卸气瓶。地面搬运气瓶不能使用叉车、铲车或翻斗车。用起重机运散装气瓶,必须将气瓶装入坚固的吊笼或吊框内并妥善固定,严禁使用钢丝绳、铁链捆扎气瓶或钩吊瓶帽方式搬运气瓶。利用提带搬运气瓶,既可以卧放也可以直立、直立搬运气瓶时,必须用托底带把瓶底托起,提带上的各种元件安全系数不能少于3,内侧应衬有毛毡或其它摩擦系数大的物料。气瓶抬架可用钢管、钢板或木材制成单瓶或双瓶的。第 3 页 共 7 页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第三十九条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xx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xx236号)同时废止。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