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槽车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03814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液氯槽车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5 页液氯槽车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自备铁路罐车的作用,加强企业自备罐车的管理,确保正常生产和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内部产、运、销的主要分工要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安排生产计划,每月(或旬)由产、运、销三个部门共同安排发货计划的顺序和数量。运输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技术状态良好的罐车,均衡发货并掌握用户卸车情况。生产和运输部门应及时组织装车,并负责解决货物的质量与计量问题,杜绝超重,确保运输安全。因分配不当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销售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因到达车辆不均衡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用户与运输部门解决。二、车辆保养与使用公司自备罐车应同生产设备一样纳入维修计划,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根据产品不同性质。确定使用的车种,严禁混装乱用。罐车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标记,涂刷规定的保护色,并定期进行喷漆,补打标记,以便识别和运用管理。除按规定的修程进行施修外,还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配齐零部件,确保运行安全。检修结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质量。逐车建立健全罐车档案,除收集原有罐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对检查、检修、鉴定、运行、事故等要随时整理归档。罐车检修、使用、管理按年月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三、押运工作罐车运输液氯时,在往返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押运员必须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押运人员须经安全考试合格,获取押运证后,方可押运。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并要从供货单位开始的灌装、发运到收货单位各个环节都要做出详细记录(包括罐压、各部件变化情况及沿途情况、卸后余压和余量等)。如发现不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规定时,押运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求得解决,否则可拒绝发车。公司要建立对押运员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使之能按规定完成押运任务。要做到有奖有惩。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车的各项原始记录,如“罐车运输分户台帐”、“罐车进出厂记录”等。4、装卸和运输4.1装卸要求4.1.1装卸人员应选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4.1.2液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要谨慎小心,严防管线、阀门的碰撞和破损,严禁外溢。装卸液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装。4.1.3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4.1.4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4.2运输要求4.2.1运输液氯的罐车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上应标示“剧毒”、“小心中毒”等标记。4.2.2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4.2.3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远离居民区200m以上。4.2.4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液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4.3事故应急处理4.3.1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4.3.4运送液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液化气体罐车是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0822MPa,设计温度为50的罐车。液化气体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液化气体罐车除具备一般压力容器的特点外,还由于其充装、卸料、运输频繁等特殊性,更易发生事故,因此,罐车的管理较一般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严格。汽车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1m3,铁路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30m3。一、载重量及充装量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重量:W=V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质量充装系数,tm3。二、安全附件罐车必须按规定装设以下主要安全附件。(一)装卸阀门罐车上至少装设两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合格,阀门结构可为球阀、直角截止阀,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二)安全帽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位置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能迅速排放。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三)紧急切断装置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四)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消除静电及消防灭火装置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应加以保护。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罐车应配备随车灭火器材。三、罐车的使用与管理(一)投用前的管理(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二)充装和卸料作业(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气、液相阀门加盲板;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三)运输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第 14 页 共 15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5 页 共 1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